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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法律語料與制度邏輯的 沈律安,
以及聚焦證據建模與判例比對的 林勘言──
我們在每一集中,根據公開資料、判決書、新聞與研究,重構台灣重要或具爭議性的刑事案件。
我們不下判斷,不製造情緒,只還原事實與結構。
我們關注的不只是「發生了什麼」,
更關注「這樣的事為何會反覆出現」。
《史記》之名,象徵我們對事實的追索與記錄,
AI不取代人類思考,但提供另一種冷靜、系統性的觀點。
以上觀點不代表本台立場 AI提供的資訊未必正確,請查證回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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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殺人犯罪的浮現與成因剖析
近年來,台灣社會見證了暴力犯罪型態的顯著轉變。不同於傳統因財、情、仇等特定動機引發的殺人事件,隨機殺人(或稱無差別殺人)成為一種引發巨大社會恐慌的新型態犯罪。這類犯罪提醒社會,潛藏的病態情節猶如伺機而動的癌細胞,當正向控制力低於負向沉淪的拉力時,便可能侵蝕社會的健康。
犯罪模式的轉變
• 犯罪者輪廓的演化:隨機殺人案的犯罪者本質,已從傳統的不良街角少年或幫派成員,逐漸轉型為外表看似正常的學生,甚至是品學兼優的模範生。這些犯罪者在身體外觀上與常人無異,但其內在心理的健康狀態已出現嚴重問題,成為社會潛在的重大威脅。
• 犯罪史上的警訊:鄭捷案並非孤例。在其之前,已有2009年的黃富康隨機殺人事件與2012年的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這些案件在短時間內接連發生,顯示社會可能輕忽了持續性的防制工作,使得暴力循環有擴張的空間。
• 犯罪的計畫性:隨著犯罪者智識程度的增長,暴力犯罪已非僅憑一時衝動,而是朝向有計畫、能預謀的方式進行。例如,鄭捷在犯案前即多次與同學、網友談及殺人計畫,顯示其行為經過長期醞釀。
多層次成因探討
隨機殺人犯罪的成因錯綜複雜,涉及個人、家庭、學校乃至社會等多個層面。
• 個人層面:心理病態與挫折感
◦ 心理健康問題:犯罪者的心理、內在狀態與一般人的正向健康有顯著差異,這是真正的社會問題所在。曾文欽長期受憂鬱、焦慮及社交恐懼症所苦,人格異常亦可能是其犯罪的併發原因。
◦ 認知扭曲:從認知心理學角度分析,黃富康以「殺人」作為解決「心情不好」問題的方法,顯示其概念形成與問題解決模式的嚴重偏差。
◦ 挫折與自我解放:部分學者認為,犯罪者因長期累積的挫折感導致信心崩解,最終產生對社會不滿的破壞性念頭,並透過極端暴力行為尋求一種扭曲的自我解放。
• 家庭層面:功能失調與依附鍵斷裂
◦ 家庭功能失調是主因:鄭捷案的分析明確指出,家庭教育出現問題是其犯罪的主要肇因。儘管家庭經濟優渥,但父母對子女疏於關心,導致家庭功能失調。
◦ 社會鍵理論的印證:根據赫胥(Hirschi)的社會控制理論,家庭是建立「附著或依附(Attachment)」此一重要社會鍵的基礎。當個體與家庭的情感連結薄弱時,其對社會規範的尊重與信仰便會動搖,犯罪風險隨之升高。鄭捷的案例恰恰說明了依附鍵斷裂在控制犯罪上的重要性。
• 學校與社會層面:危機意識不足與環境影響
◦ 學校危機意識薄弱:鄭捷在高中與大學期間已顯露多重警訊,如撰寫殺人小說、在社群網站發表異常言論等。儘管校方曾進行約談與輔導,但未能有效阻止悲劇發生,凸顯校園對於潛在危機的評估與應變能力仍有不足。校園危機的範疇已從校內擴張至校外,提升師生危機意識與應變能力至關重要。
◦ 暴力文化的影響:鄭捷喜歡閱讀日本小說《大逃殺》並沉迷於殺人與格鬥類的網路遊戲,這些內容可能對其價值觀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諷刺地傳達了「弱肉強食才是生存之道」的觀念。
◦ 社會學習的負面示範:班都拉(Bandura)的社會學習理論指出,暴力行為可透過家庭成員、生活環境與大眾傳播媒體的行為模式學習而來。曾文欽案中,其早年家庭功能不健全、成長環境缺乏同儕互動,均可能成為犯罪的潛在肇因。
媒體效應與刑事政策爭議
• 媒體的雙面刃:媒體的犯罪報導在滿足大眾知的權利的同時,也可能帶來負面影響。無所不用其極的採訪方式、添加個人主觀意見的報導,可能侵害無罪推定原則與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形成「媒體審判」。如曾文欽案的報導,即可能塑造犯罪者形象,並加劇社會恐慌。
• 刑事政策的破窗效應:曾文欽在被捕後直言「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此番言論引發社會對於死刑存廢與執行效力的激烈辯論。這反映出特定刑事政策的執行狀態,可能對潛在犯罪者產生「破窗效應」,降低其對法律制裁的畏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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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件的衝擊:被害者家屬的司法歷程與創傷
暴力犯罪不僅奪走被害者的生命,更使其家屬成為「間接被害人」,被迫承受喪親之痛並展開漫長而艱辛的司法歷程。然而,現行的司法體制在設計上往往未能充分顧及被害家屬的需求,使其在尋求正義的過程中,時常遭受系統性的「二度傷害」。
司法體系中的「間接被害人」
• 角色定義:被害者因刑事案件身亡後,其家屬除了需面對心理衝擊,還必須應對後續的法律程序、媒體曝光與生活重建等問題。他們被視為因犯罪行為而受害的「間接被害人」。
• 二度傷害的來源:除了犯罪本身造成的創傷,被害家屬在司法歷程中,因法理程序、媒體肆意渲染、司法人員的冷漠態度等因素,可能遭受更深層的心理傷害。研究指出,被害家屬會經歷一種「凶殺創傷症候群」,伴隨著強烈的死別傷痛、憤怒、恐懼與復仇念頭。
司法程序中的挫敗與無助感
透過對被害家屬的深度訪談,其在司法歷程中各階段的主觀感受與困境得以清晰呈現:
• 與警察的互動經驗
◦ 資訊隔閡:員警常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主動告知嫌犯訊息,導致家屬對案情一無所知,產生莫名恐慌及對人身安全的疑慮。
◦ 態度與效率問題:部分家屬感受到警方受理報案時態度消極,或在保全犯罪事證上出現疏漏,如未及時調閱監視器或扣押肇事車輛,影響後續追訴。
◦ 媒體洩密:家屬時常是從媒體報導中得知案情細節,甚至看到被害畫面的重覆播放,懷疑資訊由警方洩露,對其隱私造成嚴重侵害。
• 與檢察官的互動經驗
◦ 溝通障礙:家屬普遍認為檢察官態度制式化、冷漠,很少主動溝通,對於家屬的詢問僅以「偵查不公開」等標準化語言回應,導致其無法了解偵查進度。
◦ 「恐龍檢察官」現象:家屬感覺部分檢察官未能同理其心情,甚至偏袒加害人,只想盡快調解結案。例如,對於起訴罪名的選擇或上訴與否,檢察官往往很少徵詢家屬意見。
◦ 法庭表現消極:在審判階段,家屬觀察到檢察官在法庭上經常不發一語或僅表示「如同起訴」,未能積極為被害人主張權利。
• 與法官的互動經驗
◦ 準備不足與偏袒:家屬感覺法官在開庭前未充分閱卷,審理過程中常偏袒加害人,例如不斷討論加害人的精神問題,而忽略被害家屬的陳述。
◦ 判決結果不公:家屬普遍對判決結果感到不滿,認為量刑過輕,無法實現「罪責與處罰之相當性原則」,正義未能得到伸張。
◦ 缺乏發言權:在審判過程中,家屬感覺自己不受尊重,沒有地位與發言權,只能被動地旁聽,無法充分陳述意見或參與程序。
• 整體感受
◦ 被害家屬在整個司法歷程中,普遍感到無助、沮喪與不滿。他們渴望了解真相、參與訴訟,並希望司法能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但現實經驗卻充滿了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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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向:從犯罪預防到被害者權益保障
鑑於暴力犯罪的複雜成因與被害者家屬所面臨的困境,改革方向應同時著重事前預防與事後保障,建構一個更安全、更具同理心的社會與司法環境。
主動式暴力犯罪防制策略
綜合專家座談會的結論,應從多個層面建構主動的犯罪防制工程。
• 環境設計預防犯罪(CPTED & SCP):
◦ 借鑑美、英、港等地鐵的經驗,強化公共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包括:改善照明與能見度(自然監控)、減少出入口以利控制(入口管理)、設置緊急報警按鈕與CCTV、強化警力快速反應能力(如香港警方3分鐘內抵達現場的目標)。
• 三級預防與高風險群輔導:
◦ 運用犯罪學三級預防觀點,針對高危險群案例及早發現、及早預防。
◦ 學校應強化對高風險學生的輔導機制,並採取創新的輔導策略以應對新一代年輕人的問題。
• 強化機構應變能力與公眾教育:
◦ 捷運公司等機構應強化安全管理,並定期對員工進行緊急事件應變能力的教育與演習。
◦ 加強民眾個人自我保護措施的宣導,教導民眾在遭遇危害時如何利用隨身物品防禦,並以逃跑為優先。
以被害者為中心的司法改革
根據專家德爾菲法調查所達成的共識,司法改革應朝向更保障被害者權益的方向邁進。
• 保障資訊權與隱私權:
◦ 被害家屬應有充分獲得案件資訊的權利,司法人員應主動與其互動溝通,而非被動等待詢問。
◦ 必須嚴格保護被害家屬的隱私權,避免其個資與被害畫面遭媒體不當揭露。
• 建立專責服務窗口:
◦ 專家高度共識認為,地方檢察署應設立專任檢察官及司法保護社工,提供單一窗口服務,為被害家屬解說司法程序、協調溝通,並評估其各項需求。
• 賦予訴訟參與權:
◦ 賦予被害家屬更實質的訴訟參與權利是改革的核心。這應包括:出席公判庭的權利、在一定條件下詰問證人或被告的權利、就事實和法律適用表達意見的權利,以及在法官量刑前能充分陳述意見的權利。
建構整合性社會支持網絡
被害家屬的復原是一條漫長的路,需要法律、心理、經濟及社會等多方面的支持。
• 跨部門整合服務:
◦ 建立由警政、司法、醫療、社政、教育等部門共同組成的服務網絡。警察單位作為第一線接觸者,應主動將被害家屬轉介至相關社福機構。
• 建立個案管理制度:
◦ 社會福利部門應有個案管理者提供專人服務,統籌協調各項資源,為被害家屬提供包括生活重建、經濟扶助、就業輔導、心理諮商等連續性、在地化的支持。
• 強化心理與經濟支持:
◦ 家屬因案件所衍生的心理諮商費用應獲得政府補助。
◦ 對於因事件陷入經濟困境的家庭,應提供緊急資助與社會救助,並整合資源協助其重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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