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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洪維玟警員
在#MeToo運動風潮後,政府著手「性平三法修正案」,並於112年7月三讀通過,自113年3月8日全面施行。
一、什麼是「性騷擾」?
許多人在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使加害人辯稱碰觸被害人僅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最重要的因素,主要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在具體個案發生時,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二、性騷擾的定義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對「權勢性騷擾」定義:
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性騷擾的樣態有哪些?
性騷擾包括違反他人意願且不受歡迎的言語、肢體、視覺騷擾、利用科技設備等方式進行的性意味言行或性要求、展示或傳閱色情圖片(檔)或騷擾文字;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具體樣態包括羞辱、跟蹤、 偷窺、曝露身體隱私、傳送猥褻內容等行為。
性別騷擾也算是性騷擾的態樣之一,係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性別氣質的言詞或態度,例如「男人婆」和「娘娘腔」等,類似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服、被冒犯,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四、肢體上的騷擾,如何分辨是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
性騷擾防治法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註:猥褻行為在法律上指性交以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主觀上行為人有滿足性慾意圖,並侵害他人性自主權的行為;不限肢體接觸,包含強迫親吻、撫摸私密處
五、113/3/8性騷三法修法通過,法律修法旨在強化對性騷擾的防治,並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一)性平三法之適用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合稱「性平三法」。
各法之適用關係如下: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對象: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 學生,他方為學生。
二. 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對象:
原則: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
例外
1.非執行職務,但適用性工法:
(1)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2)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 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3)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三. 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對象:
1.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 事件者。
2.特殊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被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 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性騷擾。
實例舉例:
1、 A遭同事B性騷擾,皆係於下班時間或假日,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2、 A遭同事B性騷擾,上班有,下班也有,適用性工法。
3、 A於百貨公司上班,於執行職務遭民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單位,若行為人無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就是由事件發生警察機關調查。
適用法律不一應,調查及後續程序就不一樣。
性騷擾三法的適用情境和法律保護範圍存在差異: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於校園事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職場或求職場合
性騷擾防治法適用於一般社會情境
(二)新舊法比較,提出幾個與民眾權益較有關係的修正
1、權勢性騷擾加重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經申訴調查成立者,裁處罰鍰額度
一般性騷擾(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1-10萬
(1)、性騷擾申訴權勢性騷擾(如醫師病患、乩身與信眾):6-60萬
Ex:權勢性騷擾:如醫師病患、乩身與信眾、教練與學員
(2)、性騷擾告訴強制觸摸: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機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性工法:最高負責人由主管機關調查,經認定處1-100萬
2、性騷擾申訴時效延長
以前是1年,現在是:
1. 一般性騷擾:知悉事件發生後 2 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 5 年者,不得提出。(舉例:何謂發生之日起逾 5 年)
2. 權勢性騷擾:知悉事件發生後 3 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 7 年者,不得提出。
3. 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後 3 年內提出申訴,但使用一般性騷擾或權勢性騷擾之申 訴期限有更長者,從其規定。
性工法再加1
4-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性騷擾防治法14-5項
申訴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補不予受理:
1. 逾期提出申訴。
2. 申訴不合法定程序,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3. 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徹為申訴後再行申訴。
3、性騷擾防治法-行為人配合調查,訂有罰則
第 17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4、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事件之調解
性騷擾18
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性騷擾21
性騷擾申訴案件於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其已提起之民事訴訟視為訴訟終結,原告並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5、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規定禁止「師生戀」,以避免違反專業倫理
性平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1、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2、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性平法第 26 條
性平法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六、性騷擾與他法並行
各種情況可能都涉及性騷擾太多,也常與其他法並行
言語性騷擾-性騷擾申訴
肢體性騷擾-性騷擾申訴及告訴
不當追求:除性騷擾外,也涉及跟蹤騷擾告訴
偷拍他人裙底:除性騷擾外,也涉及刑法妨害性隱私、妨害秘密
偷窺他人如廁:除性騷擾外,也涉及社維法
當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我們可以怎麼做?
特別提出:遭偷拍如廁或裙底時,當下可以怎麼做較好?
1.如廁時查看隔板下方及上方
2.蒐證
3.吆喝友人路人幫忙攔阻
4.立即報警
若事後報案:
對案件:需要花費更多時日追查,不易追查
對當事人:經過多日查獲後,影像可能早已另存他處
對行為人:無強制力立即介入威嚇效果,如:現行犯逮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