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以為通緝犯都是危險的罪犯,其實很多是因為未出庭、沒收到信等等而被程序性通緝。
警方在執法時也受到人權保障與警力資源限制的影響,無法隨意盤查或全面追捕,因此不少通緝者甚至渾然不知自己「被通緝」。
通緝犯 ≠ 重刑犯
我們許多人對「通緝犯」的想像多半來自電影或新聞,認為他們都是犯下重大罪行而潛逃的罪犯。
警察「不能亂抓人」有其原因,在執行各種勤務時,必須遵守人權與程序正義原則,沒有合理懷疑或具體資訊時,警察不能隨意攔查或強制查驗身分證。
只要「通緝犯」在街上正常生活,基本上警方難以主動發現(畢竟通緝犯臉上不會寫通緝中),除非是因為發生車禍或是被開單時,才會意外發現其通緝中,有些人甚至不自知自己已被通緝。
通緝本身並不是一種懲罰,而是讓人回到司法程序的機制。
目的在於確保案件能持續進行、當事人能被傳喚到案,不會因此自動增加刑責。
(逃逸監獄有別的處分)
司法體系仍以「教育與教化」為核心價值,透過制度讓人修正錯誤、完成程序,而非直接懲戒。
由於制度性落差,讓一般民眾對於「通緝犯」這個標籤在不同層面上變得模糊又矛盾。
希望大家對於通緝犯有更正確的認知,並非窮凶惡極之人才是通緝犯,一般的大叔大嬸也有可能是(如果他不配合通知到案),
我們也不必對通緝犯貼上標籤,清楚司法上案件量的沈重,就會明白通緝犯數量龐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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