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圍繞民事訴訟中法院權限的核心議題,詳細闡明審判權與管轄權的各類規則(如專屬管轄、合意管轄、以原就被)作為職權調查事項,並確立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以及法官迴避(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的程序與效力。
刑事訴訟法理中的訴訟客體(案件)由被告與單一犯罪事實構成,其單一性與不可分原則決定了法院的審判範圍(不可審理訴外案件§268),並賦予法院在同一案件事實基礎上有權變更起訴法條(§300),但必須踐行告知與辯明程序以避免突襲性裁判
本資料的核心內容圍蓋民事訴訟中「訴訟標的」的各種學說與實務見解(如舊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及訴訟標的相對論),並依聲明性質區分「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同時確立了「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的要件,以及各類「訴之合併」(如單純、重疊、選擇、預備合併)的適用條件與審理裁判方式
民事法審理原則主要以當事人處分主義和辯論主義為核心,確立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的開啟、範圍、終結及事證資料提出具有自主決定權限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權(法院審理司法主權)與管轄權(案件劃歸特定法院之權限)皆為訴訟條件,法院必須先確認具備審判權(若欠缺,如案件非屬我國刑法適用範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303(6))後才能討論管轄權,而管轄權的欠缺(如事務管轄錯誤)則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304)並移送,以維護法定法官原則和保障被告審級利益
刑事訴訟中,「實質有效辯護」要求辯護人不能僅有外觀上的配置,必須避免行為瑕疵並避免導致被告結果不利,以確保強制辯護案件(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特定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身分等)在審判程序(廣義解釋包含準備程序)中,被告的訴訟權受憲法保障,而辯護人擁有閱卷權(審判中對原本、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對原本)、接見通信權(偵查中不得限制、僅檢察官得暫緩),以及於偵訊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權
刑事訴訟法理涵蓋了關於實體犯罪事實的罪疑惟輕原則,保障被告不以積極作為協助國家追訴的不自證己罪原則,以及要求判決必須經由當事人言詞辯論 且證據應由法官親自調查(形式直接性) 並盡可能運用最接近事實的證據方法(實質直接性) 的言詞審理原則和直接審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