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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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簡潔:我們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講解複雜的邏輯概念,讓您能夠輕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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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52-邏輯推理遊戲:龍宮中蝦兵蟹將如何破解烏龜的歲數密碼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龍宮中蝦兵蟹將如何破解烏龜的歲數密碼」,題目如下所述:
在深邃的海底龍宮中,龍王正為一件棘手的難題而煩惱。他擁有四隻外觀幾乎一模一樣的小神龜,年齡分別是一歲、兩歲、三歲、四歲。這四隻神龜分別被取了可愛又響亮的名字:
•甲:龜霸天
•乙:龜寶貝
•丙:龜智多
•丁:龜小仙
一群由蝦將軍領頭的蝦兵蟹將,圍繞著四隻神龜,想知道它們各自的年齡,但這四寶龜似乎有一套獨特的說話規矩,任何一隻烏龜說話時:
•如果談論的是比自己大的烏龜的話,說的話就是假話。
•如果談論的是比自己小的烏龜的話,說的話就是真話。
甲(龜霸天)說:「乙(龜寶貝)是三歲。」
丙(龜智多)說:「甲(龜霸天)不是一歲。」
蝦兵蟹將們,請為龍王解惑,由二隻神龜的話中,推出這四隻小神龜分別是幾歲?
答案及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或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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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4-大家一起來找碴!:別被「或」字騙了!隱性偏見下的肯定選言謬誤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別被『或』字騙了!隱性偏見下的肯定選言謬誤」,題目如下所述:
【職場觀察報告】協作能力卓越,個人績效必然平庸?
最近,某科技業年終獎金審核引發了一場關於員工評估的爭議。一家以彈性工作聞名的公司,其年度高績效獎金的標準為:「員工必須在期限內提交高品質的成果,或者展現出卓越的團隊協作能力。」
部門主管李先生在審核王小姐的獎金資格時提出質疑。王小姐的年度評估顯示她在團隊協作能力上表現卓越。李主管表示:「既然而王小姐已經滿足了卓越的協作能力這一項,這無疑代表她不符合高品質成果的標準,我們應該考量將獎金保留給那些個人產出頂尖的員工。」
針對部門主管李先生的看法,您認為有什麼問題嗎?從具有「卓越協作能力」一定能推導出「無高品質成果」的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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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
本集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內容如下:
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涉及公共工程合約、建築法規與材料品質的長期訴訟案。這場爭議的主題:機關與廠商之間,因「演講廳裝修工程」而衍生之工程款給付爭議。該爭議的核心聚焦於工程中使用的「防火角材」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品質、是否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與是否須符合建築法規要求。
工程於廠商申報竣工後,由於機關質疑:演講廳音效牆內層,所使用的「防火角材」的耐燃品質,拒絕辦理驗收,並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及工程款。機關最終終止契約,並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請求拆除重作費用,並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則堅稱,「防火角材」並非建築法規規範的裝修材料,且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符合防火要求,最終廠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程餘款及保固款,並主張機關的終止契約行為不合法。
針對「防火角材」的標準及品質爭議,法院最終判決:機關不得以角材瑕疵為由,主張拆除重作或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行為不生效力。雖然廠商在送審文件中承諾防火角材應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且部分防火角材並未進行耐燃三級加工,但依據材料試驗結果,防火角材的實際使用條件下已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因此,系爭防火角材合於契約債之本旨,無妨礙工程安全及使用需求的瑕疵。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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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涉及公共工程合約、建築法規與材料品質的長期訴訟案。這場爭議的主題:機關與廠商之間,因「演講廳裝修工程」而衍生之工程款給付爭議。該爭議的核心聚焦於工程中使用的「防火角材」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品質、是否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與是否須符合建築法規要求。
工程於廠商申報竣工後,由於機關質疑:演講廳音效牆內層,所使用的「防火角材」的耐燃品質,拒絕辦理驗收,並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及工程款。機關最終終止契約,並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請求拆除重作費用,並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則堅稱,「防火角材」並非建築法規規範的裝修材料,且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符合防火要求,最終廠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程餘款及保固款,並主張機關的終止契約行為不合法。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建 字第 22 號判決 103.04.3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 建上 字第 35 號判決 105.11.29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2176 號判決 108.07.1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53 號判決 109.09.09
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上 字第 1682 號判決 111.03.3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47 號判決 114.07.08
壹、訴訟核心爭議
本案從廠商於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後,歷經高等法院多階段審理,並兩次上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訴訟爭議點橫跨「工程技術」與「法律層面」,可歸納為以下四個相互關聯的爭議:
1.契約標準爭議:
廠商提交的「材料送審表」是否具有契約拘束力,強制防火角材必須達到CNS 耐燃三級標準。
2.法規強制性爭議:
涉及音效牆板背後之防火角材,是否因音效牆板「沖孔」設計,而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所稱「暴露於室內」的內部裝修材料。
3.技術認定爭議:
現場抽樣材料的檢測報告應如何採信。
4.法律救濟爭議:
縱使存在瑕疵,其嚴重性是否達到機關得行使終止契約權、要求拆除重作的程度,或僅能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本案的訴訟歷程,反映出公共工程爭議中,司法體系在技術細節、契約解釋與公法安全標準之間,進行權衡的複雜過程。
貳、法規要求與契約標準的解析
一、契約標準的解釋與約定:材料送審文件之法律效力
機關及廠商契約及其附件(如圖說),對於「防火角材」的耐燃標準並未明確約定,但雙方後續的履約文件將標準具體化。
1.履約文件的拘束力
根據契約約定,契約文件包括招標文件、契約本文、附件,以及「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廠商提交的《牆面工程分項施工計畫書》內之材料送審表,經監造審核通過,並經機關核定備查。該送審表明確載明「防火角材」的規格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規定。
法院在各級審理中均維持一貫見解:廠商提出的材料送審表,既然經機關審查核定,即構成契約文件之一部,具有契約拘束力。這駁回了廠商主張該表僅為抄錄供應商資訊、不構成實質承諾的抗辯。
2.材料標準的自願提升
此一法律定性揭示了公共工程實務中對履約標準設定的一個關鍵面向:即廠商透過材料送審程序,自願承擔了高於或至少具體化了原契約模糊要求的標準。當原契約僅要求「防火角材」時,廠商透過提交載明「CNS14705耐燃三級」的送審文件,已使此一標準成為其必須履行的義務。若後續材料無法達到這一經核定的「送審標準」,即構成履約瑕疵。這對於工程承攬方(廠商)而言,在提供所謂「更優」產品時,必須意識到這是一種將風險轉嫁給自身的法律承諾。
二、法規強制性爭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與「角材暴露」的攻防
本案的另一爭議點在於,即使防火角材未達CNS耐燃三級,是否受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範的強制要求,進而影響工程的合法使用。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範對象的爭議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D-4類組(校舍)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符合耐燃三級以上。但其附註欄限定「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構造體並暴露於室內者。
廠商早期成功援引內政部營建署的函釋,主張將裝修材料固定於建築構造體,且未暴露於室內之「防火角材」,非屬該條所稱內部裝修材料,因此不受耐燃等級限制。然而,機關及監造單位提出反駁,認為由於演講廳牆面採用沖孔吸音板,板面具有眾多孔洞,導致內層的「防火角材」已實質暴露於室內。
2.地方主管機關的個案裁量權
在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的過程中,司法機關對此爭議的態度發生了轉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指出,單純的函釋不足以涵蓋本案的特殊情況。法院必須針對「音效牆板表面有眾多孔洞,是否無法達到阻隔之效果」此一個案事實進行調查研求。
此一要求確立了在涉及複合材料的防火性能爭議中,法規的適用性必須基於實際的安全性功能。當地主管機關的函文認定,因沖孔破壞,「防火角材」已暴露於室內,應受第88條規定約束。這表明在工程實務中,建築物的聲學設計(沖孔牆板)與其防火法規遵循(裝修材料定義)之間存在衝突。法院最終認可地方主管機關對個案安全性的判斷,將「是否暴露」的認定標準導向防火阻隔功能的實質喪失,而非僅依賴表面的物理遮蔽。
參、品質認定爭議:檢測方法與證據證明力
防火角材的品質認定是整個訴訟的基石。在歷次審理中,檢測結果的證明力成為推翻或確立瑕疵的決定性因素。
一、舊有(丙)試驗報告的無效性
機關最初依據的證據:是將現場抽取之防火角材送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建研所)的測試結果。
1.測試規格不符與「不作判定」
建研所出具的丙試驗報告,雖載明測試體(角材組合)的總熱釋放量皆超過CNS 3級的標準。然而,報告同時註明:「受測試體未符合試體尺寸之規定,因此不作判定」。
法院認定,既然測試機構已明言因試體尺寸不符標準而「不作判定」,該測試結果數據雖顯示不符合耐燃級數的趨勢,但無法律上效力作為瑕疵認定的依據。監造單位自行依此報告判讀不合格,被法院認為係逸出專業能力,不足採信。
2.單體測試的技術局限性
此爭議揭示了CNS 14705標準,在實際工程材料測試中存在的技術局限性:即市售裝修角材的尺寸,通常無法滿足標準檢測所需的試體尺寸。這種技術上的不可測性,使得僅依賴單體材料檢測難以在司法上確立瑕疵。
二、新鑑定(甲試驗與乙鑑定書)的確立與實質突破
為克服舊測試的技術障礙,高等法院囑託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下稱塑膠發展中心)進行新的鑑定測試(甲試驗),並採用了「複合材料系統功能測試」的方法。
1.複合材測試與實際使用條件的證明
鑑於裝修牆面屬於複合材料系統,且總厚度超過CNS 14705-1規定的最大測試厚度,鑑定機構無法以現場實物測試。因此,鑑定機構採用了現場取樣重組的試體,其組成包括貼有沖孔木皮的矽酸鈣板、角材、以及內側矽酸鈣板,並刻意排除了實際構造中存在的3公分空氣層。
甲試驗報告最終判定該複合材料試體符合CNS14705-1 耐燃三級標準。法院採信證人證詞,認為排除空氣層的測試條件,實際上比現場的裝修結構更為嚴格,既然在更嚴苛的條件下通過測試,則現場實物亦可通過。
2.功能性測試的優越性
法院最終認定,系爭角材無法單獨進行測試,且其是否合乎債之本旨,應依實際使用條件作為判斷標準。因此,塑膠發展中心依據實際使用條件,對複合材料進行功能性測試的結果,具有決定性的證明力。
此技術定性使瑕疵爭議獲得實質解決:它將驗收標準從對單一組件「形式規格」的依循,轉向對「系統實質功能」的驗證。鑑定確認了即使單個角材可能未經足夠的防火加工,但在實際安裝於沖孔牆板系統中(作為複合材),其整體表現仍達到了CNS 3級的防火要求。這使得機關先前有關於角材未經耐燃三級加工的抗辯,均因結果符合契約實質目的而被推翻。
肆、結論與建議
一、爭議焦點的法院判決
本案歷經13年多審級的複雜訴訟,最終確立了公共工程領域中涉及材料標準與驗收程序的多項法律原則:
1.契約標準的具體化:
儘管招標文件可能對次要材料(如角材)的規格採用模糊描述(如「防火角材」),但廠商一旦在《材料送審表》中主動或應機關要求載明具體規格(如 CNS 14705 耐燃三級),該文件在經機關核定後,即被視為具有合同拘束力的履約文件,構成對原合同的標準提升。
2.技術瑕疵與功能性驗證:
針對無法依國家標準要求,進行單體測試的複合材料組件,法院最終傾向於採納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的「實際使用條件」系統功能性測試(複合材測試)。此舉有效避免了因單一材料測試方法上的技術局限性,解決實質合格的工程被形式標準認定為瑕疵的困境。
3.瑕疵的重大性界線:
最高法院將工程瑕疵的嚴重性判斷標準,從傳統的「物理缺陷」延伸至「合法使用機能」。在公共工程中,若材料缺陷可能導致無法取得「法規要求的合格證明」,進而使定作物(如本案中之演講廳)無法合法啟用(契約預定效用被剝奪),則該瑕疵可能構成重大違約,允許定作人(機關)行使終止權。
4.終止權行使的風險:
本案的終局判決證明,定作人(機關)必須有堅實的證據基礎,來證明瑕疵的存在和重大性。機關在角材品質被最終鑑定證明合格後,其所有基於瑕疵主張的權利(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請求重作費用)均告失效。法院對機關不當拒絕驗收的行為,亦依《民法》原則,視為驗收合格。
二、對公共工程契約及履約爭議處理的建議
基於本案的司法經驗和技術分析,建議機關和廠商在未來工程項目中,可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1.契約規格的明確化與分層定義
•精確標註規格:對於材料,特別是隱藏性材料,應在招標文件、施工圖說或技術規範中,明確定義其所需的等級和適用的測試方法,而非如本案中僅以「防火角材」等通用詞彙帶過。
•界定送審文件的法律地位: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送審文件若載明高於圖說或規範的標準,是否需經過正式的契約變更程序,或僅作為參考資訊。此舉可避免廠商因在送審環節的疏忽,而導致標準無謂提升。
2.複合材料系統的驗收策略
•預設功能性測試:對於涉及複合材料的系統(如裝修牆板、天花板等),若其中單一組件(如角材)因尺寸限制無法進行標準測試,機關應事先在契約中約定,在爭議發生時,可採用經國家認證實驗室執行的「最終使用條件」複合材系統測試,作為判斷其性能是否符合契約及公法安全要求的標準。
•沖孔設計的風險評估:在涉及聲學沖孔板牆面時,應要求設計部門對內層底材的暴露風險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和所需的底材防火等級要求明確載入規範,以消除法規適用性上的模糊地帶。
3.爭議與終止權的審慎行使
•建立終止前的技術共識:機關在考慮終止契約或要求拆除重作前,若瑕疵涉及專業技術(如防火性能或法規適用性),應先行委託具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如工程會或具TAF認證的實驗室)進行鑑定,取得確鑿且具法律證明力的證據,特別是要確認瑕疵是否實質影響建築物的「合法使用功能」。
•合法程序的重要性:任何不當延遲驗收或阻撓履約的行為,即使機關認為係基於公益考量,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正當行為,進而導致驗收條件視為成就,使機關負擔不必要的延遲利息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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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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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工程 #契約瑕疵 #防火角材 #CNS14705 #減價收受 #終止契約 #鑑定 #履約文件 #建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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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D0070115&norg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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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51-邏輯推理遊戲:暑假旅遊大揭祕-四大家庭的行程密碼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暑假旅遊大揭祕-四大家庭的行程密碼」,題目如下所述:
暑假剛結束,陳小希、李子樂、王宇軒和林心妍四個好朋友在學校午休時聚在一起,七嘴八舌地聊起各自家庭的出國旅遊經驗。
陳小希:「哇,大家暑假都玩得好開心喔!我光聽你們說就覺得好興奮。不過,我們四家這次去的旅遊國家(日本、泰國、義大利、韓國)和旅遊天數(4天、6天、8天、10天)聽說都不一樣耶!來猜猜看誰去哪裡玩了多久吧?」
李子樂:「好主意!我先來爆一個小料。我們家這次玩的總天數,比去日本那個家庭整整多玩了2天喔!」
王宇軒:「那我也貢獻一個線索!去義大利的那個家庭,總共只玩了6天,時間算很短暫了。」
林心妍:「咦?你們知道嗎,我們家這次出國,是去義大利參加一個親戚的盛大婚禮,所以行程比較特別。」
陳小希:「原來如此!我記得王宇軒這次去的國家以產人參聞名。」
李子樂:「對了,我還有一個線索!陳小希去日本玩的時間,肯定超過4天,那邊風景超美,不然根本來不及好好玩嘛!」
陳小希:「好!現在線索都在這裡了,大家快來幫我們把這四個家庭的行程拼湊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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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3-大家一起來找碴!:拒絕「操縱性語言」!拆解「為你好」的假面具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拒絕『操縱性語言!拆解「為你好」的假面具」,題目如下所述:
【生活情境劇場報導】記者:虛擬智慧
某外商公司,新入職的年輕員工小陳,在公司午休時間習慣性地到樓下餐車購買他最喜歡的炸物便當。資深主管莉莉看到了,決定給小陳「一些建議」。
莉莉:「小陳啊,你又買那家路邊攤的炸物便當?唉,不是我說什麼,我們公司的人大多都比較講究,會選擇像健康餐盒那種清爽精緻的。你一直吃這種東西,長久下來,別人會怎麼看你,你知道嗎?畢竟我們這裡是要應對客戶門面的地方,大家都知道,真正有事業心的年輕人,會更注重自己的形象和健康。你明白我的意思吧?我是為你好,只是覺得,像你這麼聰明的人,應該要跟上大家的標準。」
小陳聽完感到一陣壓力,雖然他覺得午餐是自己的自由,但他當天中午還是把便當盒藏在桌下,並開始考慮隔天是不是該換一個比較「體面」的午餐。
請找出在這段報導中,這種溝通方式可能陷入了什麼「言語陷阱」,讓小陳在面對個人喜好時,仍選擇屈從於外部的評價與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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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M93-大家一起來找碴!:拒絕「操縱性語言」!拆解「為你好」的假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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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本集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內容如下:
法院在處理契約糾紛時,首要任務就是確立當事人之間真正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認為,契約是當事人間在對等性之基礎下,本於自主之意思、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成立之法律行為。因此,契約不僅在當事人之紛爭事實上作為當事人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當契約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就必須進行闡明性之解釋,詳細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俾作為判斷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依據。
換句話說,當文字不再清楚,或者機關與廠商的理解產生歧異時,法律就不允許機關僅憑文字表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此時廠商可以請求法院或調解機構依「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將契約條款作出有利於廠商的解釋,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集我們將透過四篇來自司法院的判決,為大家剖析法院對於「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見解,以及說明廠商如何理解並利用此原則爭取權益。
總體而言,當廠商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時,依法院的四篇判決文,法院傾向於:
1.否定機關「已結算即不得再請求」的抗辯。
2.將契約文件疏失的風險歸責於機關。
3.支持廠商合理的漏項計價。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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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法院在處理契約糾紛時,首要任務就是確立當事人之間真正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認為,契約是當事人間在對等性之基礎下,本於自主之意思、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成立之法律行為。因此,契約不僅在當事人之紛爭事實上作為當事人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當契約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就必須進行闡明性之解釋,詳細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俾作為判斷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依據。
換句話說,當文字不再清楚,或者機關與廠商的理解產生歧異時,法律就不允許機關僅憑文字表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此時廠商可以請求法院或調解機構依「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將契約條款作出有利於廠商的解釋,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集我們將透過四篇來自司法院的判決,為大家剖析法院對於「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見解,以及說明廠商如何理解並利用此原則爭取權益。
本集案例,法院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建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壹、「契約解釋」的定義及必要性(整理自判決文)
當契約條款產生疑義時,法官必須動用契約解釋程序,主要分為「闡明性之解釋」和「補充性之解釋」。
1.闡明性之解釋(探求真意)
法院須通觀契約全文,遵循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並參酌交易習慣與衡量誠信原則,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解釋結果不能逸出契約中最大可能之文義。
2.補充性之解釋(契約漏洞之填補)
原則上,法院應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契約內容的權利,避免任意侵入私法自治的領域。補充性解釋僅在確認當事人依契約計畫,顯然應有所訂定而漏未訂定,導致無法完滿達成契約目的而出現契約漏洞時,方可進行。如果契約已詳細羅列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法院不應逕自對之作補充性之解釋,進而為當事人不利之論斷。
貳、法院對「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綜合見解
當法院運用上述闡明性之解釋方法(如文義、體系解釋)後,若契約內容仍未能消除疑義或條款不清時,則必須援引「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作為指導解釋方向的法理。
1.原則的性質與法律地位
此原則並非契約解釋的基礎方法,而是在解釋過程中必須援引的指導原則。最高法院認為,該規定乃事物本質之本然及應然,因此自可當成法理(參照法國民法第1162條:契約有疑義時,應作不利於債權人而有利於債務人的解釋)。
2.原則的目的:保護經濟弱者與分配風險
此原則的核心目的在於平衡契約權力,將條款制定不明確的風險分配給制定者(指機關):
•平衡權力:適用該原則是為了「以防對經濟弱者之權益造成損害」。在採購案件中,招標文件往往由業主或機關單方制定,承攬人(廠商)往往處於資訊取得及掌控上顯非立於平等地位。
•風險承擔:當契約文件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時,應作不利於作成者之解釋。機關作為契約作成者,應優先承擔因招標文件規定不明確所致之不利益。
3.原則的具體應用與實務見解
•嚴格解釋限制權利條款:對於契約中限制承攬人(廠商)權利,或減輕機關責任的約定,特別是扣款或懲罰條款,法院應嚴格檢視,避免創造當事人原有意思以外的條款,防止機關無限制地擴大懲罰權力。
•招標文件不明確導致漏估:因招標文件規定不明確,致使承攬人(廠商)投標報價時漏估費用,法院即本諸「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之原則,認定風險應優先由機關承擔,支持承攬人(廠商)按實作數量計價為合理請求。
參、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根據法院的見解,「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是廠商或承攬人在面對由業主或機關單方制定的採購契約中,當條款或文件存在疑義或不明確時,爭取權益的一項重要法理。廠商或承攬人可以透過以下原則性的策略,運用此法理來主張權益:
一、主張條款不明確的風險應由機關承擔
「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風險分配,當契約文件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時,應作不利於作成者之解釋。廠商可主張:
1.確立機關為契約作成者:在政府採購案件中,招標規範、單價明細表等文件通常由機關單方制定。
2.指出文件的不明確性:廠商必須指出爭議的條款、圖說或招標文件存在規定不明確、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的情形。
3.反駁機關概括承擔抗辯(資訊不對等原則):
•機關通常抗辯廠商應在等標期間內自行核算或增列項目。
•廠商可反駁:相較於機關設計單位有充裕時間完成設計並經層層審查,廠商在短短幾天內實務上不可能將全部設計圖說、標單項目、數量重新核算。廠商基於對機關重重審查程序的信賴,依據標單內容進行投標乃勢所必然。
•若圖說與單價明細表的缺漏及數量差異程度高至不合理,機關仍主張廠商應自行承擔風險,顯然非有理。
二、爭取漏編項目的合理報酬
當機關單方制定的價目表漏未編列完成工作所必需的項目時(漏項),廠商可引用此原則主張漏項應予計價。
1.漏項的實務認定標準:漏項是指工程圖說及施工規範皆明白顯示該項目工作應由承攬人(廠商)施作,但工作價目表上卻遺漏了該計價項目。
2.確立工項的獨立性與必要性:承攬人(廠商)必須透過專業鑑定,證明爭議項目符合以下標準:
•必要性:缺乏該子工項,主工項即無法順利完成。
•獨立性:該工項為可獨立編列之項目,一般具有經驗之廠商通常亦無法預期其已被含括於其他任何確定之工項內。
3.主張材料與人工費用分離:這是應用不利解釋原則的最佳切入點。例如,機關在單價明細表中僅編列了「不銹鋼管材料費」,法院會嚴格按照文義解釋,認定該費用不包含施作所需的工資或加工費用(如焊接費、下管作業費)。
4.請求合理單價(鑑定報告的運用):一旦項目被確認為漏項,廠商有權請求該施作所支出之直接、間接成本及合理利潤。
•法院可採納鑑定報告所認定的合理單價。這項原則確立了漏項的補償基礎從單純的「成本回補」提升至商業合理利潤原則。例如,針對岩心箱棧板爭議,法院採納鑑定報告認定的合理單價3,000元/只,而非承攬人(廠商)提出的發票成本1,600元/只。
三、爭取法定義務費用的獨立編列
針對依據法規應專項編列的費用,廠商可主張機關的漏列,構成不利解釋原則下的漏編。
•勞工安全衛生措施費:依據法令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
•駁斥機關抗辯:即使機關辯稱勞安費已包含在「包商管理費」中,法院仍傾向依據法規要點認定其為漏項。
四、確立「實作實算」原則並駁斥機關抗辯
在契約解釋中,廠商應強調「實作實算」的精神,以爭取實際施作數量和漏項的計價。
1.確認計價模式的優先性:當契約中同時存在「契約價金總額」(傾向總價承包)的條款與「單價計算法」或「實作數量結算契約」的約定時,法院傾向賦予單價計算法實質的計價優先性。這確立了將來履約結算之總價金,仍需視實際工作之數量而定,不受決標時契約總價之限制。
2.工程結算不具確定效力:即使工程已經竣工計價結算,該結算範圍通常僅限於無爭議部分。
•實務判決認為,由於契約對於結算的法律效果並無約定,且民法亦無規定結算後不得再請求,因此尚難以工程業經結算,即認定承攬人(廠商)已同意拋棄對變更追加或遺漏項目工程款的請求權利。機關「已結算即不得再請求」的抗辯通常被法院否定。
3.「一式計價」的限制:即使項目採「一式計價」,最高法院仍限制其適用,要求承攬人(廠商)必須舉證證明其確曾實際施作或使用(例如租地費爭議),不能單憑契約文義就主張未發生的費用。
-------------
總體而言,當廠商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時,依法院的判決文,法院傾向於以下結論,這亦是承攬人(廠商)應採取的策略核心:
1.適用爭議類型:契約文件間矛盾
爭議條款特性/機關疏失:總價條款 vs.實作實算條款並存。
承攬人舉證要點:契約主要計價方式為單價計算法或實作實算。
不利解釋後果(有利廠商):採實作實算原則,總價不構成風險全部轉嫁。
實務應用範例:[100建上174號判決]總價條款讓位於單價計算法。
2.適用爭議類型:材料與人工/作業費分離
爭議條款特性/機關疏失:單價明細表僅列「材料費」。
承攬人舉證要點:證明該作業在工程慣例上具備獨立性及必要性。
不利解釋後果(有利廠商):認定作業費為漏項,按合理單價追加給付。
實務應用範例:[100建上174號判決]不銹鋼管僅列材料費,焊接費屬漏項。
3.適用爭議類型:法定義務漏編
爭議條款特性/機關疏失:未專項編列法規強制要求之費用。
承攬人舉證要點:引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要點等法規要點。
不利解釋後果(有利廠商):認定該費用(如勞安費)為漏項。
實務應用範例:[100建上174號判決]勞安費應專項編列。
4.適用爭議類型:招標文件規定不明
爭議條款特性/機關疏失:招標文件技術性模糊,致承攬人漏估。
承攬人舉證要點:證明漏估係因機關文件規定不清所致。
不利解釋後果(有利廠商):招標文件不明確的風險由機關承擔。
實務應用範例:[97建上63號判決] DIP直管機械接頭漏估爭議。
5.適用爭議類型:結算抗辯
爭議條款特性/機關疏失:機關主張工程已結算完畢,不得再請求。
承攬人舉證要點:堅持系爭工程採實作實算精神,結算僅針對無爭議部分。
不利解釋後果(有利廠商):否定「已結算即不得再請求」的抗辯。
實務應用範例:[97建上63號判決]結算不具確定全部工程款的法律效果。
6.適用爭議類型:減價或扣款條款
爭議條款特性/機關疏失:機關單方減價或扣款規定 (如對無瑕疵設備扣款)。
承攬人舉證要點:證明機關主張的扣款事由與契約約定之文義不符。。
不利解釋後果(有利廠商):嚴格限縮機關扣款或減價權利,保障私法自治。
實務應用範例:[103台上713號判決]對停用機具扣款之嚴格解釋。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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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工程 #法律 #契約解釋 #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 #政府採購 #承攬 #機關 #實作實算 #契約漏洞 #定型化契約 #風險分配 #勞工安全衛生費 #法國民法第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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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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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50-邏輯推理遊戲:系友會上的六人謎局-誰住哪裡?職業為何?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系友會上的六人謎局-誰住哪裡?職業為何?」,題目如下所述:
窗外是台北市信義區的璀璨夜景,高檔餐廳的包廂內,陳志明、林文傑、黃信義、許書豪、張家瑋、鄭元凱六位大學時代的死黨。他們現在的工作分別是高等法院法官、外交部次長、大學教授、外商銀行副總、市政府顧問,與人壽公司副總。其中兩人住在基隆市,而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屏東市各有一人。
在畢業二十五年後首次再次聚會。酒過三巡,話匣子也隨之打開,他們聊著現在的生活,言談中卻巧妙地隱藏了各自的職業與住處,彷彿一場心照不宣的推理遊戲。
「說真的,要湊齊我們六個還真不容易。」張家瑋笑著舉杯說:「書豪住在比信義更北方的城市,但比我更偏南。我又住在比元凱、大學教授及外交部次長更南的地方。」
人壽公司副總說道:「你們有空該來我那兒走走,我帶你們去看我們那最有名的『月世界』,那景色,簡直不像在地球上!」
坐在最角落、氣質沉穩的法官聞言,緩緩地說:「我住在比外商銀行副總與人壽公司副總更偏南的地方,他們兩人所在的城市又比元凱更南。」
「南邊好啊,陽光普照。」鄭元凱從包廂另一頭接口,語氣帶著一絲無奈,「別提了,最近為了工作一個頭兩個大。不過說到薪水,最近總算突破三十萬大關,算是一點小小的安慰,是大學教授的兩倍。書豪月收入也有十四萬八千元。」
林文傑扶了扶眼鏡,笑著說:「錢夠用就好。我啊,每天在天龍國搭捷運通勤,方便得很。」
話題一轉,有人突然帶著神秘的微笑,望向法官問道:「對了,聽說你娶了文傑的妹妹,前妻也再婚嫁給了市政府顧問,市政府顧問跟志明居住在同一個城市,世界真是小。」
陳志明愣了一下,隨即打哈哈圓場:「喂喂,怎麼聊到我這來了!」法官只是淡淡一笑,似乎早已釋懷,帶著幾分前輩的口吻說:「志明,看看你,還有我那個大學睡我上舖的外交部次長,都比我年輕。不像我,感覺心態已經想提早退休了。」
隨著夜色漸深,他們的對話中充滿了線索的碎片。現在,請您憑藉著這些對話,推理出這六位老朋友,分別是什麼職業,又各自居住在哪個城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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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2-大家一起來找碴:克服「稟賦效應」做出理性交易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克服「稟賦效應」做出理性交易」,題目如下所述:
最近,科技業主管李先生,打算出售陪了他五年的電動機車,以換購續航力更遠的最新車型。這台舊機車是李先生事業剛起步時的代步工具,雖然外觀有些許刮痕,里程數也偏高,但性能尚佳。
李先生向幾個二手交易平台詢價後,得知這款車型的市場二手價約在新台幣 $20,000到 $25,000元之間。然而,李先生心想:「這台車陪我經歷了多少加班的夜晚,也花了我許多時間精心保養,而且還加裝了原廠升級的電池模組!」
於是他將售價訂為 $35,000元,並在貼文中註明「謝絕議價,非誠勿擾」。一個月過去了,許多潛在買家出價 $25,000元,都被李先生回絕。最終,他選擇將舊機車停在停車場繼續積灰塵,並刷卡購買了新機車,從頭到尾未賣出舊車。
請找出在這段故事中,李先生的訂價決策可能陷入了什麼「思考陷阱」,讓他在面對客觀市場價格時,仍堅持高價而錯失了交易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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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南方澳斷橋案談「過失致死」的追訴權時效
2019年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這座橋在1998年完工,距事故已有21年。事後檢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6人,追究三個層面的責任: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管理機關疏於檢測維護。
或許有人會問:大橋不是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完工了嗎?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仍須負責嗎?追訴權時效不是早就過了嗎?
本集我們將經由:921大地震市場大樓倒塌案,及2016年維冠大樓倒塌案,透過二份最高法院判決,了解法院對「業務過失致死」及「過失犯的追訴權時效」的見解。
這些案件中,營造廠商、工程師與建築師常主張:他們的行為早在建物完工時即告結束,時效應自那時起算。然而,最高法院卻一再強調:「過失犯」屬於「結果犯」,只有在「災害發生並導致死亡」時,犯罪才算成立,時效應自此時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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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南方澳斷橋案談「過失致死」的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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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這座橋在1998年完工,距事故已有21年。事後檢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6人,追究三個層面的責任: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管理機關疏於檢測維護。
或許有人會問:大橋不是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完工了嗎?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仍須負責嗎?追訴權時效不是早就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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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8號刑事判決(921地震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維冠大樓案)
壹、法院對「過失犯、業務過失致死」的見解
最高法院在兩起震災案件的判決中,對過失犯的本質及其時效起算點,確立了清晰的法律原則:
1.過失犯為結果犯
法官闡明,刑法上所謂的「過失犯」,是以行為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於「發生危害之結果」為成立要件。因此,過失犯在本質上是結果犯的一種。
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為例,該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了「致人於死」的結果。只有當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時,犯罪才算真正成立。 依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追訴權時效應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而非行為結束日。
•維冠大樓案的認定:
建物雖在83年取得使用執照,但倒塌發生在105年美濃地震,被告(建案設計及監造建築師、建設公司設計部經理、建案結構分析與設計結構工程技師)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其死亡或受傷的結果,是在民國105年美濃地震後始發生。因此,犯罪成立之日應是105年。
•921地震市場大樓案的認定:
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是於88年集集大地震後發生。因此,被告(市場大樓設計及監造建築師、市場大樓鳩工建造負責人)所犯的「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違反建築術成規罪-刑法193條」,於斯時始成立。這直接駁回了被告主張追訴權時效應自不法過失行為完成時(建築物完成時為76年)起算的主張,因為當時「危害結果」尚未發生,犯罪尚不成立。
2. 因果關係的認定與併合過失責任
過失犯的成立,還必須危害結果的發生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之關聯性。法院強調,即使存在多種過失行為,專業人士的責任也不會因此被排除。
•多數過失的累積:
若數人的各別過失行為單獨存在時均不足以造成結果發生,但若這些過失行為併存累積相結合後始發生作用,且客觀上可認有損害結果發生之必然性時,仍應負過失之責。
例如:在維冠大樓案中,法院認定「結構設計之靜載重、地震橫力低估」與「建建築施工之梁柱主筋使用錯誤」這些疏失,各自單獨存在雖不一定導致倒塌,但併存累積結合後引發倒塌。因此,結構設計上的低估仍與倒塌致死傷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與被害人自身過失的併合:
刑法上之過失犯,祇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能成立。縱係由多數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本身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仍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
例如:921地震市場大樓案中,即使是多數行為人的過失(設計與施工方)與被害人本身之過失(例如住戶在屋頂有違章加蓋等行為)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仍不能阻卻被告的犯罪責任。
貳、法院對「業務過失致死」的定位
法院對於從事特定「業務」的專業人士,賦予了更高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標準,特別是在建築安全領域。
1.「業務」的定義與行為人身份
刑法上所稱的業務,是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在921震災案中,法院認定甲○○(起造人)以經營土木營造及建築房屋銷售為業,且實則由其自行鳩工建造,故其為執行業務之人。
•在維冠案中,建築師、結構技師均被認定為從事業務之人。
2.專業人員(建築師和技師等)的「保證人地位」與注意義務
建築師和技師等專業人員,因其職責,被賦予了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
•防止義務的來源: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負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保證人地位:專業人員對建築物營建工程的設計、監造,應負實質責任。他們因此立於防止他人因建築物結構安全設計缺失,發生建築物倒塌致生危險之保證人地位,具有防免危險發生之義務。
•審查義務:專業人員對結構設計有相當專業能力。他們在進行結構計算書之簽證時,應注意結構計算書是否符合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負有審查結構計算書是否確實無誤並符合建築安全標準之義務。
•連帶責任:即使建築法規定將專業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但建築師對委辦的專業工程部分,仍應負連帶責任。
3.超越承擔過失
針對那些不具備專業證照和能力,卻仍主導專業行為的人員,法院適用了「超越承擔過失」的歸責原則。
•定義:行為人未具備為特定行為所必需之知識與能力,即貿然承擔該特定行為。若其對過程中出現的危險無能力預見或不能採取有效迴避措施,因而導致結果發生。
•主觀預見性: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前,已知或可預見其知識與能力欠缺,仍膽敢超越其個人知識及能力而為該特定行為,本身即構成超越承擔過失。
•維冠案的應用: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明知其無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執照,欠缺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卻仍指示繪圖員繪製結構設計圖,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或縮減斷面尺寸等。法院認定其應負「超越承擔過失」,不得主張無主觀注意義務之違反來排除其過失責任。
參、工程實務注意事項(依據法院判決揭示的過失環節)
從這兩份法院判決中,我們可以從實務角度歸納出專業人士在執行業務時,尤其在涉及結構安全的設計和監造環節中,應嚴格遵守的注意事項,因為這些正是法院認定過失的關鍵點:
1.結構設計與分析的嚴謹性
法院在判決文中指出多項設計缺失,例如:靜載重低估、地震低估、結構計算書未詳載或缺漏、建模時柱長寬方向倒置、配筋時不當縮減柱斷面,以及在存在不佳結構系統(如騎樓或挑高)時未為結構成安全相對補強。此外,還涉及多項擅自變更設計圖說的行為,例如: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大梁改小梁及改變梁柱接合情形、變更設計未再重作結構計算,以及取消隔戶牆…等。
2.施工品質與材料的嚴格監造
•監造責任:建築師對建築物的施工、監造方面負有防止因施工監督疏失致生危險的保證人地位。
•材料使用錯誤:必須注意避免在施工時,將梁、柱主筋誤用低拉力鋼筋,造成鋼筋量不足。這種施工上的錯誤與設計低估的因素結合,是引發大樓倒塌的主因。
3.資格、簽證與責任歸屬
•不得超越承擔:無專業證照者(如無技師或建築師執照)應避免進行或主導專業設計圖說的繪製及結構分析,否則將構成超越承擔過失。
•實質責任優先於形式簽證:即使結構技師未在結構計算書上正式簽證,但若法院依據卷證認定其實質上已執行結構工程技師之業務,且可獨立執行結構設計,仍應負業務執行之責,不得以未簽證為由要求免責。
•連帶審查義務:建築師縱使將專業工程委由技師,仍須審查其內容是否符合法規,不得完全免除責任。
肆、總結
從上述兩份最高法院判決中,我們可以得到關於工程法律責任的幾個關鍵結論:
首先,時間不是專業人士的保護傘。只要危害結果尚未發生,業務過失犯的追訴權時效就不會起算。這使得專業人士的結構設計與監造責任,可能在數十年後因天災等誘因觸發結果,而遭到追訴。
其次,專業義務是保證人地位的來源。無論是結構技師、建築師或實際從事營造業的負責人,一旦進入了專業領域的活動,就必須遵守遠高於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任何形式上的借牌、推諉、或甚至能力不足而貿然涉入,都難以規避刑事上的業務過失責任。
最後,法院強調,即使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僅為有期徒刑 5 年,併科罰金9萬元,但面對造成百餘人死傷的重大災害,即使對所有被告量處法定最重刑,猶嫌不足。這凸顯了在工程實務中,每一個環節的疏失,都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社會損害和個人悲劇。
伍、南方澳斷橋案與最高法院見解的呼應
2019 年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造成 6 人死亡、多人受傷。這座橋在 1998 年完工,距事故已有 21 年。施工階段未按圖施工,省略錨碇套筒與防水罩,導致吊索長年鏽蝕,加上監造單位未能確實查驗,最終在油罐車通行時釀成斷橋悲劇。
此案中,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人員被判「過失致人於死罪」,雖然維護管理機關因當時法規未規範特殊性橋梁檢測而獲判無罪,但整體責任鏈條仍凸顯出專業人員的高度義務。
這與最高法院在 921 與維冠大樓案的見解高度一致:過失致死罪的追訴權時效,必須自危害結果發生之日算起。南方澳大橋雖已使用 21 年,但事故發生當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時,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仍無法以「工程早已竣工」作為抗辯。
換言之,法院一再傳達同一訊息:專業責任沒有時效庇護,只要災害結果一旦發生,刑事責任即可能被追究。
-------------
法院針對「業務過失致死」的追訴權時效,確立了關鍵的法律見解:過失犯屬於結果犯。因此,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並非自建築物完工,或過失行為結束時開始計算,而是必須自「危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如地震導致房屋倒塌並造成死亡的當日)」起算。這推翻了被告主張建物完工已逾時效的主張。
此外,法院強調從事業務的專業人士(如營造廠商、建築師、技師),對建築安全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並立於保證人地位。即使個人能力不足,貿然承擔專業行為亦構成「超越承擔過失」,且多數人的過失或與住戶違章併合,均不阻卻專業人士的刑事責任。法院曾指出,即使判處最重刑度,仍不足彌補數百條人命的損失。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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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過失致人於死 #過失傷害 #業務過失致人致死 #過失犯 #結果犯 #追訴權時效 #犯罪成立之日 #保證人地位 #超越承擔過失 #工程 #結構設計 #監造 #靜載重#建築師 #結構技師 #簽證制度 #刑法第276條 #刑法第284條 #刑法第 80 條 #刑法第14條 #刑法第15條 #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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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1-大家一起來找碴!:人潮就是房市回溫?小心「肯定後件」陷阱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人潮就是房市回溫?小心「肯定後件」陷阱」,題目如下所述:
【財經專題報導】預售屋現排隊人潮,房市回溫訊號?
位於T市指標性新建案「環球帝景」接待中心外,連續數個週末出現了絡繹不絕的賞屋人潮,甚至在開賣首日重現了久違的排隊景象。現場不僅有家庭客,更不乏手持專業資料的投資顧問,場面十分熱絡。
資深房產分析師張先生對此現象表示樂觀。他指出:「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當房地產市場景氣真正復甦時,指標性建案的銷售中心就會湧現排隊人潮。」他進一步補充:「如今我們看到了排隊的盛況,這無疑是市場信心回籠的強力訊號,可以預期整體房市將迎來一波新的漲勢。」張分析師的觀點,也引起了市場的廣泛討論。
針對房產分析師的看法,您認為有什麼問題嗎?從「排隊人潮」一定能推導出「房市回溫」的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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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49-邏輯推理遊戲:誠實村與謊言村04
亞瑟邏輯學堂「邏輯推理遊戲:誠實村與謊言村」,系改編自「深耕雜誌,蔡式淵:誰是黨內,誰是黨外?邏輯推理遊戲」。
在這些改編的謎題中,島上的居民要麼是誠實村居民(總是說真話),要麼是謊言村居民(總是說謊話)。推理遊戲的目標是根據島上居民的陳述,判斷誰是誠實村居民,誰是謊言村居民。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誠實村與謊言村04」,題目如下所述:
據說這世界上有一個島,島上的居民只有兩種。第一種人叫做「誠實村居民」,誠實村居民永遠只說實話;第二種人叫作「謊言村居民」,謊言村居民永遠只說謊話。沒有第三種人,也沒有例外。
在這個故事裡,三個人在納涼。
甲說:「我們都是謊言村居民。」
乙說:「我們三人中只有一個誠實村居民,不多也不少。」
請問:甲、乙、丙三人誰是謊言村居民?誰是誠實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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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0-大家一起來找碴!:午後微光真療癒?「病毒式行銷」的隱藏推力!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午後微光真療癒?「病毒式行銷」的隱藏推力!」,題目如下所述:
最近,都會白領陳小姐感到工作壓力巨大,生活缺乏重心。在滑IG 時,她被一股名為「#午後微光」(# AfternoonGlow)的風潮深深吸引。
這個風潮的內容,是許多生活風格KOL(意見領袖)和網友,在下午三點最疲憊的時刻,用一只質樸的「水晶杯」,為自己手沖一杯擁有美麗漸層的草本飲品,並在落地窗邊或辦公桌的燈下,拍下一張光線穿透杯身的療癒照片,並分享自己「找回內心寧靜」、「開啟療癒身心」的心得。照片中飲品漸層美麗、色澤溫暖,整個畫面充滿了高級的鬆弛感。
陳小姐發現,從她追蹤的瑜珈老師、設計師朋友到隔壁部門的同事,似乎都在踐行這個「午後微光」。她感到一絲焦慮,好像自己的生活少了這樣一個精緻的環節。她渴望獲得照片中那份寧靜,於是立刻上網搜尋,很快找到一個風格極簡的電商網站,上面正販售著與KOL手中一模一樣的「午後微光入門組」及「紫色晨曦」花草茶,雖然價格不菲,但她覺得這是在「投資自己的身心靈」,便毫不猶豫地刷卡下單。
請找出在這段故事中,陳小姐的消費決策可能陷入了什麼「思考陷阱」,讓她誤以為這是一個自發性的生活覺醒,而非一場商業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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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南方澳斷橋案-承包商、監造單位的刑事責任
本集要談的是一場震驚全臺的事故:2019年10月1日上午,宜蘭蘇澳南方澳跨港大橋突然斷裂坍塌。那一刻,一輛載著燃油的油罐車墜落,同時橋下的三艘漁船遭壓毀,最終造成6名漁工罹難,及多人受傷。
這座橋於1998年完工,在21年後發生斷裂。事故後調查指出,事故主要肇因於大橋吊索系統鏽蝕,導致承載力不足,而鏽蝕的根本原因,則直指施工階段的「未按圖施工」。
檢方最終依《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過失傷害罪」起訴 6 人,追究三個層面的責任: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管理機關疏於檢測維護。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過失致人於死罪」成立,施工廠商負責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施工廠商現場工地主任、施工廠商分包吊索端錨系統現場工地負責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監造單位現場監造人員處有期徒刑貳年。維護管理機關二任工務科經理被訴過失致人於死部分,一審法院均諭知無罪。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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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南方澳斷橋案-承包商、監造單位的刑事責任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要談的是一場震驚全臺的事故:2019年10月1日上午,宜蘭蘇澳南方澳跨港大橋突然斷裂坍塌。那一刻,一輛載著燃油的油罐車墜落,同時橋下的三艘漁船遭壓毀,最終造成6名漁工罹難,及多人受傷。
這座橋於1998年完工,在21年後發生斷裂。事故後調查指出,事故主要肇因於大橋吊索系統鏽蝕,導致承載力不足,而鏽蝕的根本原因,則直指施工階段的「未按圖施工」。
檢方最終依《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過失傷害罪」起訴 6 人,追究三個層面的責任: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管理機關疏於檢測維護。
究竟法院如何認定這起案件,六位被告,又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讓我們一同探討判決書的內容。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二審目前繫屬高等法院,一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113.05.08
壹、案件事實說明(依法院刑事判決)
南方澳大橋為雙叉式單拱設計之鋼結構橋,橋長140公尺,共有13條吊索。法院查明,施工廠商(及其分包商)在施工階段的過失,是導致事故的直接誘因:
1.關鍵防護結構被省略:
依據施工圖說,吊索端錨系統的上、下錨頭處,原應裝設有「錨碇套筒」及「喇叭狀防水罩元件」,以確保錨頭與吊索密接及防水。
2.致命的替代方案:
實際施工廠商卻僅於吊索外部,直接被覆了高密度聚乙烯(HDPE)套管,在 HDPE 套管與橋面板的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即矽利康)充填。
3.防水失效與積水鏽蝕:
這種矽利康接縫方式,易因長年強風與車行震動而脫離或劣化。鹽分雨水沿 HDPE套管滲入下錨碇構造處,導致含有鹽分的積水長期聚集。
4.結構瀕臨崩潰:
鋼絞線及錨頭長期浸泡在積水中,長年鹽害造成吊索嚴重銹蝕。根據中科院、國震中心的鑑定結果,事故前,多組吊索的有效斷面積比例僅剩2成多。
2019年10月1日上午,,中油油罐車行經南方澳大橋,當車輛行至吊索端錨系統編號10號或11號附近時,因油罐車活載重加上橋梁靜載重作用下,吊索所承受之拉力超過極限負載,吊索先行斷裂,引發連鎖破壞。最終橋體崩塌,造成6名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
貳、法院認定「過失致人於死罪」及理由
法院的審理核心圍繞在認定被告是否具有「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及其「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一、有罪部分(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
法院認定施工廠商負責人、施工廠商現場工地主任、施工廠商分包吊索端錨系統現場工地負責人,以及監造單位派駐現場監造人員,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法院認定理由及刑責如下:
1.施工廠商的實質責任:
施工廠商負責人,雖辯稱僅負責財務,但法院查明,他參與了吊索端錨系統的材料採購、進口報關及後續驗收事宜,對工程進行有實質掌控監督權限。他應督促廠商按圖施作,卻有疏失。
施工廠商工地主任和分包工地負責人,作為現場執行者,未能依圖施作關鍵的防水構件(錨碇套筒與喇叭狀防水罩),顯有過失。
量刑:施工廠商負責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施工廠商現場工地主任、施工廠商分包吊索端錨系統現場工地負責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2.監造單位的違反職務: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監造人員,負有監督廠商按圖施工的義務。他雖提出材料查證紀錄,但法院認定這些文件僅證明材料來源,並無法證明實際施作方式合乎圖樣。法院確認實際施工無喇叭口套管,與圖樣不符,顯有未按圖監造之過失。
量刑:監造單位派駐現場監造人員處有期徒刑貳年。
3.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認定,這四名被告的過失行為,與後續機關欠缺特殊性橋梁檢測規範的情況相互作用累積,共同導致吊索端錨系統鏽蝕失效與斷橋事故,構成相當因果關係。
二、無罪部分(機關主管)
法院對機關前後二任工務科經理,被訴過失致人於死部分,均諭知無罪。法院認為必須證明兩位被告他們具有「作為義務」及「預見可能性」。法院認為:
1.當時法規未規範「特殊性橋梁」的檢測與維護,基層主管無法被期待具備專業檢測能力。
2.事故前相關單位權責模糊,檢測多以目視為主,難以發現吊索端錨銹蝕。因此,不具備「作為義務」與「預見可能性」。
在管理權責不清、欠缺具體規範、且歷史檢測都未發現鏽蝕的情況下,難以期待兩位機關工務科經理 得以預見並防止此事故的發生。
參、本案判決值得工程界深思的地方
本案判決結果對工程界與管理體系帶來三項深刻的啟示:
一、隱蔽工程的高風險與防範細節
吊索端錨系統屬於橋梁的關鍵結構,一旦封閉即難以檢查。本案顯示施工廠商將設計圖中要求的錨碇套筒與喇叭狀防水罩,更換成僅以矽利康填縫的HDPE 套管,構成致命的結構風險。
借鏡啟示:針對對結構安全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隱蔽工程,必須設立更嚴格、更專業的檢核與驗收機制。施工廠商必須嚴格遵守設計圖說,不得以「同等品」或「便宜行事」的理由任意變更設計,特別是涉及防水、防蝕的關鍵功能。
二、監造責任的落實與專業性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監造人員雖提出查驗紀錄,但因未實質核對實際施作是否符合圖說,未能發現吊索防水系統的結構性缺陷,最終被判有罪。
借鏡啟示:監造人員不僅是文件上的簽名者,必須具備獨立的專業知識,實地確認材料與工法是否符合圖說。監造的職責在於防止施工廠商發生施工弊端,對未經核准的變更,必須堅決拒絕,其重要性不亞於實體工程之施作。
三、特殊性結構的檢測體制化
兩位機關工務科經理的無罪,凸顯了體制上的巨大缺口:缺乏針對特殊性結構(例如本案的吊索拱橋)的檢測規範。
1.檢測技術的升級:
本案證明,對於處於高鹽害環境的特殊性結構,單憑傳統的目視檢查是無效的。機關必須要求和編列預算,進行專業的儀器檢測,才能掌握結構健全度。
2.明確權責的迫切性:
機關應與上級機關(如航港局)明確劃分權責,並主動建立涵蓋特殊性結構檢測、養護及預算編列的長期制度,填補因定位不清(南方澳大橋非屬《公路法》下的專用公路)而產生的法規真空。
-------------
南方澳大橋事故,源於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失職的直接過失,以及體制缺陷導致長年維護的空白。法院將主要刑責(過失致人於死罪)歸於直接對品質負責的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並以法律嚴謹的標準,對因制度不全而缺乏「作為義務」的機關工務科經理判處無罪。
這起悲劇提醒我們:公共工程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嚴肅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嚴格遵守施工規範,落實監造,並加速建立完整的特殊結構檢測制度(針對儀器檢測與強制維護機制)。如此,公共工程才能確保安全,避免再度以人命換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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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監造 #過失致人於死 #過失傷害 #刑法第14條 #刑法第15條 #刑法第276條 #刑法第284條 #過失 #橋梁結構 #吊索端錨系統 #錨碇套筒 #HDPE套管 #未按圖施工 #監造疏失 #鏽蝕失效 #特殊性橋梁檢測 #養護維護 #想像競合犯 #作為義務 #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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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48-邏輯推理遊戲:夜幕下的鳳凰之翼美術館大劫案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夜幕下的鳳凰之翼美術館大劫案」,題目如下所述:
櫻川集團旗下的「鳳凰之翼美術館」,以收藏世界級名畫聞名於世。鎮館之寶《永恆的微笑》乃是畢生難得一見的傑作,平日由層層安保守護。然而,一個雷鳴閃電交加的深夜,這幅價值連城的畫作竟然不翼而飛!
警方火速封鎖現場,並將三名可疑人員列為重點調查對象:
•神谷徹:美術館的職員,性格內斂卻行蹤可疑。
•長谷川瞬:安保組的新人,看似老實,卻常閃爍其詞。
•桐生誠一:後勤管理員,熟悉館內每一處角落。
警方將所有線索歸納為四點:
1.三名嫌疑人之中,至少有一人參與了竊盜。
2.若神谷徹涉案,則長谷川瞬與桐生誠一之中,必定正好有一人是共犯。
3.若長谷川瞬清白,則桐生誠一也一定無罪。
4.若桐生誠一清白,則長谷川瞬也一定無罪。
在警方的偵訊室內,三人神情各異:
•神谷徹低著頭,手指不停敲打桌面,像在隱藏什麼秘密。
•長谷川瞬冷汗直流,聲音顫抖地聲稱自己「什麼都不知道」。
•桐生誠一則咬牙切齒,不斷強調自己是「被陷害的」。
然而,邏輯像利刃般切斷迷霧。警方必須在這四條線索中抽絲剝繭,才能揭開《永恆的微笑》失竊的真相。到底是誰,偷走了鳳凰之翼美術館的鎮館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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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9-大家一起來找碴!:識破「我覺得啦…」的「武斷概括」陷阱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識破「我覺得啦…」的「武斷概括」陷阱」,題目如下所述:
某公司的行銷部門正在開會,檢討新上市的App為何用戶留存率持續低迷。年輕的數據分析師Amy報告:「根據後台數據和使用者問卷,有超過六成的早期用戶反映,我們的App註冊流程過於繁瑣,是他們卻步的主因。我建議我們能簡化註冊步驟,或提供更清晰的教學引導。」
會議室陷入短暫的沉默,資深經理David清了清喉嚨,以一種經驗豐富的口吻說道:「唉呀,我覺得啦,這種東西就是現在的年輕人沒定性,三分鐘熱度,根本懶得研究新事物。問題不在我們的App,是整個大環境的風氣使然。與其修改產品,不如把預算拿來做一波「洗腦式的病毒行銷」,讓他們覺得不用就是跟不上流行就好。」
David的發言一出,原本還在思考數據的團隊成員紛紛點頭稱是,會議方向立刻轉為討論如何規劃新的行銷活動。
請找出這段故事中,David經理的發言可能犯了什麼「邏輯謬誤」,進而誤導了團隊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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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M89-大家一起來找碴!:識破「我覺得啦…」的「武斷概括」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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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南方澳斷橋案-檢測顧問公司的刑事責任
在我們討論本集案例之前,我想先帶大家回到一個令人痛心的事件:2019年10月1日上午,宜蘭南方澳跨港大橋,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突然斷裂,造成了6名漁船船員不幸罹難,另有13人受傷的重大意外。這起事故也一度讓南方澳漁港航道受阻,上百艘漁船無法進出,對當地漁業造成了巨大的衝擊。
檢方在後續調查中指出,這起大橋斷裂的主因,包括營造公司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單位未定期檢測及維修保養,這些因素都導致了大橋結構出現問題。更令人震驚的是,調查還揭露了有土木專家涉及橋梁檢測造假的情況。
本集我們將聚焦這起與橋梁檢測造假相關的案件。檢察官對兩名被告,也就是執行橋梁檢測顧問公司的計畫主持人,和計畫協同主持人,提起了公訴。他們被指控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此外,檢察官也對他們起訴了詐欺取財罪,指控他們在明知檢測人員資格不符的情況下,透過提交不實報告,使機關支付了工程款項。
法院最終並未認定構成「詐欺罪」,但「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的行為被法院認定成立,因此二名被告分別被判刑1年6個月及1年2個月定讞。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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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南方澳斷橋案-檢測顧問公司的刑事責任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我們討論本集案例之前,我想先帶大家回到一個令人痛心的事件:2019年10月1日上午,宜蘭南方澳跨港大橋,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突然斷裂,造成了6名漁船船員不幸罹難,另有13人受傷的重大意外。這起事故也一度讓南方澳漁港航道受阻,上百艘漁船無法進出,對當地漁業造成了巨大的衝擊。
檢方在後續調查中指出,這起大橋斷裂的主因,包括營造公司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單位未定期檢測及維修保養,這些因素都導致了大橋結構出現問題。更令人震驚的是,調查還揭露了有土木專家涉及橋梁檢測造假的情況。
本集我們將聚焦這起與橋梁檢測造假相關的案件。檢察官對兩名被告,也就是執行橋梁檢測顧問公司的計畫主持人,和計畫協同主持人,提起了公訴。他們被指控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此外,檢察官也對他們起訴了詐欺取財罪,指控他們在明知檢測人員資格不符的情況下,透過提交不實報告,使機關支付了工程款項。
究竟法院如何認定這起案件,二位被告,又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讓我們一同探討判決書的內容。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320 號判決 113.11.20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上訴 字第 586 號判決 114.07.10
壹、案件事實說明
2018年,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攬機關「橋梁檢測及巡查作業」,契約金額逾千萬元,明訂須以「第二代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登載檢測員姓名、檢測照片與構件狀況。
但因公司人力不足,兩名被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計畫主持人、計畫協同主持人)將宜蘭多個鄉鎮的橋梁檢測分包給無資格人員,並要求冒用公司員工姓名登入系統。例如:
•以內部人員姓名(如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其他同事)登入。
•提供自拍照片,供外包檢測人員更換上傳,以假裝是具資格的檢測員。
這些人員在檢測系統中輸入不實的檢測員姓名,並上傳不實的紀錄,最後,這些不實資料被彙整成期中與期末報告,並交付機關查核。法院因此認定這已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貳、法院認定「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兩名被告均否認犯行,稱僅負責技術或行政,未掌握現場細節。但法院不採信,理由如下:
1.證據一致:
多名證人指出,兩被告主持行前會議,並親自交代要使用特定帳號與姓名登入。另有證人證實,協同主持人是簽約對口,主持人則指揮作業。證詞互相印證,可信度高。
2.身分責任:
兩名被告同為股東,各持股50%,並分任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依法對檢測流程應負最終責任,不可能毫不知情。
3.行為構成:
上傳不實電磁紀錄後,兩名被告再彙整為檢測報告,已構成「行使」要件。
至於詐欺取財罪,法院認為契約未將「檢測人員資格」列為付款必要條件,且主持人具檢測資格並有進行部分審查,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不成立。
參、本案中值得工程顧問公司借鏡的地方
•契約遵守:
即便細節未被明列為付款依據,專業資格仍屬契約核心,違反即可能觸法。
•檢測真實性:
任何造假(即使只是替換姓名或照片)都會動搖報告公信力,並影響公共安全。
•人力不足對策:
應考慮合法轉包給具資格廠商、培訓新進人員、或與機關協商調整時程,而非暗中造假。
•電磁紀錄效力:
系統登錄與上傳的數位紀錄具法律效力,工程顧問公司須教育員工正確操作。
•領導責任:
公司高層不僅是技術負責人,更須對團隊行為負法律責任。縱稱「不知情」亦難免責。
-------------
南方澳斷橋案突顯工程誠信是基礎。人力不足與成本壓力不能成為造假的理由。每一份檢測紀錄與報告都承載公共安全與社會信任。唯有依法合規,確保資料真實,工程顧問公司才能維護專業形象並避免法律風險。
一審法院判處主持人2年、協同主持人1年10月徒刑。高等法院改判主持人1年6月、協同主持人1年2月定讞。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預力地錨 #施工規範 #工程契約 #試驗 #品管 #監造 #背信罪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業務登載不實 #刑法第215條 #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342 條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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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刑法 第 215,216,34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C0000001&norge=215,21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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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47-邏輯推理遊戲:誰是櫻川集團機密外洩案的內鬼?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誰是櫻川集團機密外洩案的內鬼?」,題目如下所述:
夜色裡,櫻川集團總部燈火通明。研發長櫻川隆司握著手中的報告,眉頭深鎖,集團竟出現了異常的資金流失,並且與新產品研發資料外洩的時間點高度重疊,這不只是財務漏洞,更可能是內鬼外洩新產品研發資料。
櫻川隆司緊急召來部門中,新產品研發的四名核心成員,他懷疑內鬼就在他們之間。這四人分別是:
.藤澤仁:沉穩內斂的新產品研發組長
.村上翔:頭腦靈活但心思難測的測試工程師
.早瀨隼人:行事衝動的開發工程師
.白石繪美:外表溫柔卻城府頗深的開發工程師
隆司冷冷地掃視過四人,並在投影幕上顯示調查所得的幾條線索:
1.除了白石繪美以外,藤澤仁、村上翔、早瀨隼人三人當中,至少有一人確實洩密。
2.若白石繪美真的洩密,那麼村上翔或早瀨隼人之中,必定至少有一人清白。
3.如果村上翔或早瀨隼人中有人洩密,那麼藤澤仁也必定涉案。
4.四人當中若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洩密,其中一定有白石繪美。
會議室的氣氛頓時凝重,空氣像被凍住般,四人的眼神閃爍不定,彼此警惕又心虛。大家心中明白,只要逐一檢驗這些線索,便能鎖定真正的內鬼!聰明的您,請幫櫻川集團捉出確實有洩密的內鬼。
答案及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或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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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8-大家一起來找碴!:房市陷阱-看穿「對比效應」的心理魔術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房市陷阱-看穿「對比效應」的心理魔術」,題目如下所述:
家住台北的陳先生,最近正在看房。上週末,房仲小林興奮地來電,表示找到一間「超符合預算」的好房。
不過,帶看之前,小林提議先去參觀另一間「價格更低」的物件。沒想到第一間屋況老舊、格局詭異、客廳悶熱還有壁癌,價格卻只比預算低5%。陳先生心想:「這樣的房子居然要賣這種價?真不划算!」
十分鐘後,他們走進第二間。這裡格局方正、採光良好,雖然裝潢稍舊,但與剛剛那間相比簡直是天堂。開價正好落在陳先生的預算上限,他立刻覺得「這價格很合理」,當場付了斡旋金。
回到家,冷靜下來的陳先生才驚覺:如果沒有第一間的「墊背」,他或許還會覺得第二間偏貴,並不會這麼快就下決定。
請找出這段故事中,陳先生是受了什麼「認知偏誤」誤導,進而影響其決定。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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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你不可不知的工程隱形地雷「擬制變更」!
在浩瀚的公共工程世界裡,契約是指導雙方合作的藍圖,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然而,工程實務往往比白紙黑字複雜許多。施工現場瞬息萬變,機關的口頭指示、設計圖說的瑕疵、或是未預期的地質狀況,都可能讓原定的工程內容產生實質變化。但這些「未經書面」的變更,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今天,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承攬契約中,越來越受到關注,卻又充滿挑戰性的概念「擬制變更」。
「擬制變更」是許多工程師、法律人常常討論的議題,它關係著廠商的額外成本能否獲得補償,也關係著機關是否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承擔了超出預期的費用。在本集中,我們將從定義、法院見解、常見案例,到實務建議,剖析這個「隱形地雷」,讓我們在工程路上走得更穩健。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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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你不可不知的工程隱形地雷「擬制變更」!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浩瀚的公共工程世界裡,契約是指導雙方合作的藍圖,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然而,工程實務往往比白紙黑字複雜許多。施工現場瞬息萬變,機關的口頭指示、設計圖說的瑕疵、或是未預期的地質狀況,都可能讓原定的工程內容產生實質變化。但這些「未經書面」的變更,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今天,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承攬契約中,越來越受到關注,卻又充滿挑戰性的概念「擬制變更」。
「擬制變更」是許多工程師、法律人常常討論的議題,它關係著廠商的額外成本能否獲得補償,也關係著機關是否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承擔了超出預期的費用。在本集中,我們將從定義、法院見解、常見案例,到實務建議,剖析這個「隱形地雷」,讓我們在工程路上走得更穩健。
本集案例,法院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建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壹、「擬制變更」定義及其在承攬契約中的意義
在民法工程承攬契約的實務中,「擬制變更」是一個源自英美法系,但現已為我國法院及仲裁實務所援引的重要概念。它的核心意義在於,儘管業主(定作人)與承包商(承攬人)之間並未遵循契約約定的正式變更程序,例如沒有書面通知,也沒有雙方簽署變更設計單,但是,基於業主的指示、行為或不作為,實質上已造成了原契約工作範圍、內容、施工方法或條件的改變。當這些實質改變導致承包商必須投入額外成本或延長工期時,法律上就會「視為」契約已經發生變更。這表示承包商因此有權向業主請求合理的工程款追加及工期展延。
那麼,為什麼會有「擬制變更」這個概念呢?它的法理基礎在於誠信原則與公平法理。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業主利用其優勢地位,透過非正式的指示或要求,實質上擴大或修改了工程內容,卻又以未遵循正式變更程序為由,拒絕給予承包商應有的補償,這樣做將會對承包商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
在工程實務上,構成「擬制變更」的情形非常多樣,常見的類型包括:有瑕疵的規範或設計圖說、非正式的指示或要求、對契約條款的錯誤解釋、過度的檢驗或測試、拒絕合格工作或替代方案、業主供應材料或設備的瑕疵或遲延…等。
一旦「擬制變更」成立,它的法律效果等同於正式的契約變更。承包商因此可以主張以下權利:①追加工程款(價金調整):就因變更所增加的成本,向業主請求合理的補償。費用的計算通常會參考契約中的單價分析,或依據市場行情及實際支出憑證進行評估。②展延工期:因應額外工作或因變更所造成的干擾,承包商可請求延長履約期限,並免除逾期罰款的責任。
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主張「擬制變更」的舉證責任主要落在承包商一方。由於此類變更並未留下正式的書面紀錄,承包商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以證明:①變更的事實:確實存在業主的指示或行為,且該指示或行為已實質改變了原契約的工作內容。相關證據可包括來往函件、電子郵件、會議紀錄、工地日誌、照片…等。②因果關係:證明所增加的成本或工期延誤,是直接由該項實質變更所導致。③損害範圍:提出詳細的成本分析與計算,證明所請求的追加款項及展延工期的合理性。
這就是「擬制變更」的基本概念。接下來,我們將看看法院對於這個概念,抱持著怎樣的見解。
貳、法院對「擬制變更」的見解
儘管「擬制變更」原則已逐漸為司法實務所接受,但相較於工程仲裁庭,法院在適用上可能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民法並未明文規定「擬制變更」原則,因此法院的適用仍屬保守,需要個案具體舉證與事實判斷。
我們根據四篇法院判決,來綜合說明法院對於「擬制變更」的見解:
1.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015 號民事判決
在這起案件中,廠商主張機關應給付契約變更後之收容處置費等。然而,法院未支持「擬制變更」的適用。判決指出,系爭契約明確約定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作成書面並簽名或蓋章,這符合民法第166條約定要式行為的意旨。由於廠商未能依約定方式完成計量方式的變更,因此不發生變更契約之效力。
法院強調,本案情況不涉及工程會有關「公共工程爭議處理案例彙編」所稱適用於異常工地狀況之「擬制變更原則」。
此判決反映出法院在涉及契約變更時,傾向嚴格要求遵循契約約定的變更程序。即便實務上可能存在「一式計價」原則上不隨數量變動的慣例,但若契約另有實作實算約定,或該一式計價僅為方便起見,法院仍可能依實作數量調整。
2.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464 號民事判決
此案中,廠商主張依「工程擬制變更之則」、情事變更、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請求工程款。儘管原審法院駁回了此主張,但最高法院發現原判決存在理由矛盾,因此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雙方對基樁工程費用「未能達成協議,應依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結果辦理」,另一方面又稱「基樁工程仍屬廠商進行基礎工程之工法,並未變更原契約約定之給付內容,其性質非屬契約變更」。最高法院認為此說詞相互齟齬,構成判決理由矛盾。
此外,最高法院也提及證據顯示機關曾依《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增作」地下結構物基樁工程。這可能意味著是契約以外的追加工程。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未能詳究這些主張,遽行判決,實屬速斷與疏略。
這暗示著,在特定情況下,即便缺乏明確的契約變更書面合意,若行為事實(如依特定採購法規進行追加採購,或機關函文明確指出「實作實算」)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契約變更的實質意圖,法院應予以更深入的審查,以判斷是否構成「擬制變更」。此判決強調了事實認定與證據審酌的嚴謹性,尤其在理由矛盾時,最高法院會發回重審。
3.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98 號民事判決
本案廠商主張機關曾指示施作相關修復工作,符合「擬制變更契約」的要件。然而,原審法院(並經最高法院維持其判斷)審酌契約條款及協調結論後,明確認定難以認定兩造已就損壞修復達成「契約變更」或「擬制變更」的合意。
儘管法院未認定構成「擬制變更」,但判決最終是基於民法第227條第1項(債務不履行)規定,認定機關因未履行通知義務(關於水中混凝土強度變更)而有可歸責事由,與廠商共同對損壞負擔過失責任(各50%),並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案顯示,即使「擬制變更」不成立,法院仍可能從其他法律基礎(如債務不履行或過失責任)來處理工程爭議,判斷雙方權責,並且最終會根據證據判斷雙方過失比例,進行損害賠償。
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建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此案廠商主張其施作的epoxy灌注工程超出原契約範圍,應屬「契約變更或追加」,或「擬制變更契約」。高等法院明確駁回了「擬制變更契約」的主張。
法院認為,機關主觀上認定系爭中空現象為「瑕疵」並要求修補,在此情況下,不可能默示同意成立「擬制變更契約」。判決強調,契約變更或追加需要兩造意思表示合致,而本案在機關認為是瑕疵修補的情況下,兩造實無從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契約變更或追加關係。
此判決重申了「實質合意(意思表示合致)」,是成立變更(包含擬制變更)的必要前提,並指出當一方認為是瑕疵修補時,難以認定有變更契約的合意。法院也強調,契約中明確約定變更程序的,若未依程序辦理,則難以認定有契約變更或追加。
5.小結
綜合上述法院對「擬制變更」的見解,法院對於「擬制變更」的適用持較為嚴格和保守的態度。雖然法院承認此概念,但普遍強調契約約定的變更程序和「雙方實質合意(意思表示合致)」的重要性。
•嚴格要求遵循契約約定程序:特別是當契約中明確約定變更需書面合意時,法院會傾向要求遵循這些程序。
•實質合意的判斷至關重要:若一方認為是瑕疵修補,而非契約變更,則難以認定雙方存在變更合意,即便有「指示」也難構成擬制變更。
•個案事實與充分舉證是關鍵:最高法院的發回更審案例顯示,若有明確的事實(如機關依採購法規辦理「增作」),暗示實質變更的意圖,法院仍需深入審究。但總體而言,廠商主張擬制變更的舉證責任極重。
•存在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即便「擬制變更」不成立,法院仍可能基於其他法律基礎,例如債務不履行下的損害賠償,或獨立的承攬契約,來處理工程爭議,判斷雙方權責與補償。
總之,法院在判斷「擬制變更」時非常謹慎,更側重於契約文字、雙方真實的合意以及完整的證據鏈。
參、實務中常見的擬制變更案例分析
在工程實務中,「擬制變更」的案例通常反映出機關或其代表以非正式、非書面程序指示廠商變更工程內容。這導致廠商的工作範圍超出原合約,並增加成本或工期,卻未經正式變更程序核准,從而引發爭議。以下是幾種典型的「擬制變更」案例類型:
1.有瑕疵之規範或設計圖說:
案例說明:契約規範或設計圖說存在錯誤或不明確,例如設計錯誤或不合理,機關或監造工程師現場口頭指示廠商依其解釋施工,超出原合約範圍。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廠商可主張因機關錯誤指示形成擬制變更,要求合理調整價金與工期。建議在契約中明訂規範優先順序及解釋原則,從源頭減少變更需求,並確保設計圖說與施工規範的完整性、清晰性與一致性。
2.施工方法變更:
案例說明:機關或監造工程師口頭要求改變施工方法(如工法、材料等),但未走正式變更程序。例如,口頭指示變更材料規格,要求使用更高等級材料,增加成本。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廠商應保存指示證據(如通訊紀錄、現場會議記錄),並及時通知機關,避免事後爭議。機關則應嚴格控管指令發出程序,避免口頭或非正式指示。
3.契約條款錯誤解釋:
案例說明:機關或監造工程師,對契約條款或技術規範做出錯誤解釋,導致廠商執行非合約範圍的工作。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雙方應依契約文件及技術標準協商,必要時可由第三方公正機構判定。
4.過度檢驗或測試:
案例說明:機關增加額外檢驗項目或次數,或進行超出契約約定標準或頻率的檢驗,造成廠商額外成本。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建議在契約中明定檢驗頻率及檢驗標準,避免過度檢驗引發擬制變更爭議。
5.拒絕合格工作或要求重作:
案例說明:廠商已依約完成工作,但機關無理拒絕承認,或因個人判斷拒絕廠商依合約標準完成之工作,要求重新施工或變更。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廠商應保存相關施工文件,主張機關拒絕合格工作構成擬制變更。法院多依雙方證據判斷是否成立擬制變更。
6.同等替代品拒絕:
案例說明:廠商依契約提出符合標準的替代材料或設備,但機關無理拒絕,要求使用原規定物品,增加成本。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建議契約明訂同等、替代品條款,雙方協商接受標準,避免無理拒絕。
7.機關供應物資瑕疵或遲延:
案例說明:若契約約定由機關提供的材料、設備或工作場地有缺陷,或未能及時提供,導致廠商須自行修正或更換,增加費用。
爭議焦點與因應策略:廠商可依擬制變更原則請求補償。機關應確保供應物資品質,並避免供應物資瑕疵或遲延。
8.小結
總結來說,實務中「擬制變更」多因機關非正式指示或設計瑕疵引起,廠商因實際履約超出合約範圍而請求合理補償。雙方應重視變更管理與證據保存,並透過契約明訂程序與標準,降低擬制變更爭議風險。
肆、避免「擬制變更」爭議的實務建議
避免「擬制變更」爭議的核心精神在於:建立清晰、即時、有紀錄的溝通機制,並尊重契約精神與程序。以下分別從「廠商」與「機關/監造單位」的角度,提出具體的實務建議:
一、給廠商的實務建議
廠商在施工現場通常是接收指令的一方,因此處於較為被動的位置。為保護自身權益,必須採取「主動防禦」的策略,將所有軌跡文件化。
1.建立滴水不漏的文件紀錄
這是保護自己的最重要防線。當法院或仲裁庭審理爭議時,有力的書面證據遠勝於模糊的口頭記憶。
任何口頭指示,立即書面確認:對於業主或監造單位在現場的任何口頭指示,應在最短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如:施工通知單、工作聯繫函、電子郵件)發送給對方。內容應載明:「…此項工作已超出原契約範圍,其衍生之成本與工期將另行報請核定」。這不僅有助於釐清雙方權責,更是日後若產生爭議時,主張權利的關鍵佐證。
善用「工程日誌」:每日詳實記載當日施工進度、投入人力機具、天氣狀況,以及「任何業主或監造單位的特別指示或要求」。這份日誌是日後回溯事件的重要依據。
詳實的會議紀錄:在工程協調會議中,若有任何涉及變更的討論或決議,務必確保會議紀錄內容準確,並在會後請各方簽名確認。若對方紀錄遺漏,應主動發函補充。
善用照相與錄影:定期拍攝施工現場狀況,尤其是變更部位、施工瑕疵或特殊狀況,並標註日期。影像證據直觀且具有說服力。
電子郵件與通訊紀錄備份:保留所有與工程相關的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訊息,作為變更指示或雙方協議的證據。
2.主動且正式的溝通
不要默默承受,必須主動將問題檯面化,讓機關意識到變更的存在及其後果。
提出圖說釋疑函文:當發現圖說不清、規範矛盾,或現場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應立即以正式的圖說釋疑函文,請求機關或設計單位澄清。這不僅能解決技術問題,也將設計瑕疵的責任釐清。
及時提出成本與工期影響評估:在收到可能構成擬制變更的指示後,不要等到工作都完成了才報價。應在動工前或動工初期,就盡快提出初步的成本與工期影響分析,讓機關有機會在投入大量成本前做出決策。
定期彙報進度與問題:透過定期的書面報告,讓機關了解工程的全貌,包括因非正式指示所造成的干擾與延誤,避免日後產生「當初你怎麼沒說」的爭議。
3.強化內部控管與教育
教育現場人員:確保第一線的工地主任、工程師甚至領班,都了解什麼是「擬制變更」,並知道在收到非正式指示時的標準處理流程(即:先回報、再記錄、後確認)。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廠商內部應建立一套處理契約變更的標準流程,讓所有人員有所依循。
二、 給機關及監造單位的實務建議
機關作為專案的發起者,其目標是順利、如期、如質、在預算內完成工程。避免擬制變更爭議,符合業主的核心利益。
1.明確授權與溝通管道:混亂的管理是擬制變更的溫床。
指定唯一授權窗口:在契約中或在開工會議上,明確指定誰是唯一有權下達變更指令的代表。並書面通知廠商,除此人之外,任何其他人的指示均不代表機關立場。
避免下達「非正式」或「越級」指令:機關高層或不具授權的人員應避免直接對廠商的現場人員下指令。所有指示都應透過正式授權的窗口及程序來傳達。
尊重監造單位的專業:機關應信任並尊重監造單位的專業判斷,由監造單位依據契約及權責進行監督,避免因個人偏好而隨意干預。
2.完善契約與設計前期作業:爭議的源頭往往來自不完善的起點。
確保圖說與規範的品質:在招標前,投入足夠的資源進行地質探勘、現地調查,並確保設計圖說與施工規範的完整性、清晰性與一致性,從源頭減少變更的需求。
制定公平合理的變更程序:在契約中訂定一套清晰、務實且公平的變更與審核程序,讓雙方在需要變更時有章可循。
3.尊重並執行契約程序:
即使在趕工的壓力下,也應盡量回歸契約程序。
及時回應廠商的詢問:當收到廠商:圖說釋疑函、或書面確認函」時,應盡速、正面且正式地回覆。置之不理是導致爭議惡化的主因之一。
將口頭指示補辦正式程序:若情況緊急,必須先以口頭指示,事後也應盡快補辦正式的變更設計通知單或書面紀錄,追認該項變更。
建立爭議處理機制:在工程初期就與廠商協議建立一個非訟的爭議處理機制,例如定期召開高層協調會,或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在問題剛浮現時就介入處理,避免累積成大型訴訟。
伍、總結
本集我們深入淺出地探討了「擬制變更」這個在工程承攬契約中,極為重要卻又常常引發爭議的概念。我們了解到,雖然它源自英美法系,但已在台灣的法院與仲裁實務中被援引,其核心精神在於誠信原則與公平法理,目的在避免機關利用非正式方式實質改變工程卻拒絕補償。
然而,司法實務對於「擬制變更」的認定,採取相對保守與嚴格的態度。法院高度重視契約中明確約定的書面變更程序,並強調雙方必須存在「實質的變更合意」。如果機關僅將其視為廠商的瑕疵修補義務,而非變更指示,那麼即使廠商進行了額外工作,也很難被認定為「擬制變更」。即便如此,法院也可能基於其他法律基礎,如債務不履行,或獨立的修繕承攬契約,來判斷雙方責任並給予合理補償。
最關鍵的啟示是:證據保存是主張「擬制變更」的生命線。從工程日誌、會議紀錄、電子郵件,到照片、錄影,任何能證明機關指示、變更事實、因果關係及損害範圍的證據都彌足珍貴。
對於廠商而言,面對任何可能構成「擬制變更」的情況,請務必主動、及時地以書面方式確認,並詳實記錄相關成本與工期影響。對於機關來說,則應建立嚴謹的指令發出與紀錄機制,避免現場人員隨意口頭指示,並確保圖說規範的品質,從源頭減少變更需求。
「擬制變更」原則提醒我們,契約的履行不僅是依循僵化的文字,更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正視履約過程中發生的實質變化,並予以公平合理的處理。透過透明、有紀錄的溝通,並嚴格遵守契約程序,雙方才能最大程度地減少誤解與爭議,共同推動工程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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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變更」是工程承攬契約中一項重要原則,指雖未經正式書面程序,但因機關實質指示、行為或不作為,導致工程內容改變,廠商可請求追加工程款及工期展延,其法理基礎為誠信與公平原則。常見態樣包括瑕疵圖說、非正式指示、錯誤解釋契約、過度檢驗…等。
然而,法院對此原則的適用持保守嚴謹態度,普遍強調契約約定變更程序的遵循,及雙方實質合意(意思表示合致)的重要性。多數判決傾向駁回「擬制變更」的主張,尤其當機關認定為瑕疵修補而非變更時。儘管如此,法院仍可能基於債務不履行,或獨立修繕契約等其他法律基礎,判斷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廠商需承擔重大的舉證責任,證明變更事實、因果關係與損害範圍。為避免爭議,實務建議雙方應建立嚴謹的文件紀錄、保持正式溝通、明確授權、完善契約內容,並及時處理變更事項,以確保權益並維持工程合作的公平性。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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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46-邏輯推理遊戲:櫻川集團三兄弟的職位之謎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櫻川集團三兄弟的職位之謎」,題目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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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外界並不知道誰擔任哪個職位,僅知道以下三條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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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川步和研發長的年紀不同。
研發長的年齡比櫻川宏志小。
請問,這三兄弟分別擔任什麼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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