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歡迎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這裡是您學習邏輯和批判性思考的殿堂。
我是亞瑟,一位擁有40餘年工程設計、監造經驗的資深工程師。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維的重要性。它幫助我解決了無數複雜的問題,也讓我能夠以清晰的思維做出明智的決策。
因此,我創辦了「亞瑟邏輯學堂」,希望能將我的邏輯思維經驗分享給更多人。
在這裡,您將學習到:
•邏輯思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如何識別和避免常見的思維謬誤
•如何分析論證、評估證據和做出合理的判斷
•如何有效地溝通和說服他人
頻道特色
•內容實用:我們將以貼近生活的案例和實例,來講解邏輯思維的原理和技巧,讓您能夠學以致用。
•語言簡潔:我們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講解複雜的邏輯概念,讓您能夠輕鬆理解。
•形式活潑:我們會以多元化的形式,如對話、辯論等,來呈現邏輯思維的內容,讓您在學習中樂此不疲。
目標受眾
•在校學生
•職場人士
•對邏輯思維感興趣的任何人
邏輯思維是一項重要的思維技能。它可以幫助我們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做出更好的決策,解決更複雜的問題,並與他人進行更有效的溝通。
如果您希望提升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那麼就請加入「亞瑟邏輯學堂」吧!讓我們一起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收聽方式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聽「亞瑟邏輯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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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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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創辦了「亞瑟邏輯學堂」,希望能將我的邏輯思維經驗分享給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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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和避免常見的思維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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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大家一起來找碴!:反對關係不等於矛盾!問「能否同時錯」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反對關係不等於矛盾!問『能否同時錯』」,題目如下所述:
【企業深度追蹤:新創巨頭 TechNova 的「辦公模式」危機】
最近,科技公司 TechNova 內部為了新的工作模式吵翻天。一則深度報導把這場爭論寫成「二選一」的生死戰,彷彿公司未來只能選一條路走:
•極端「鐵血派」主管:堅持「所有員工都必須回辦公室,每天都不能少。」
•極端「自由派」工程師:要求「所有職位都應該永久在家上班,永遠不必進公司。」
報導最後下結論:「由於雙方主張完全對立,TechNova 已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
請問:當你看到這種「所有」對「所有」的極端對立,你覺得「公司只能被迫二選一」這個結論,真的站得住腳嗎?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100-大家一起來找碴!:反對關係不等於矛盾!問「能否同時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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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程師的法律自救課-三招搞懂情事變更
在工程履約的過程中,大家最怕遇到的就是天災人禍,或是原物料價格像坐雲霄飛車一樣暴漲。當合約價格已經鎖死,廠商是不是只能認賠殺出?其實,法律上有一個叫做「情事變更原則」的救命稻草,但它的條文生硬,法院判決又複雜,像是什麼「形成權」、「除斥期間」,常常讓人有看沒有懂。
今天我們不背法條,我們要用諾貝爾物理學家理查・費曼推崇的「費曼學習法」來破解這個難題。這個學習法的核心就是:「如果你不能簡單地解釋它,就代表你還沒真正弄懂它。」
本集我們模擬到兩位特別來賓,一位是在工程法律界打滾多年的資深專家「老鳥」,另一位是剛進工地的熱血新人「菜鳥」。他們將透過「一問一答」的費曼技巧,把艱澀的法律變成聽得懂的人話。
鋼筋漲價到底能不能要到錢?合約寫了「沒有物調」還有救嗎?讓我們把時間交給他們。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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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程師的法律自救課-三招搞懂情事變更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工程履約的過程中,大家最怕遇到的就是天災人禍,或是原物料價格像坐雲霄飛車一樣暴漲。當合約價格已經鎖死,廠商是不是只能認賠殺出?其實,法律上有一個叫做「情事變更原則」的救命稻草,但它的條文生硬,法院判決又複雜,像是什麼「形成權」、「除斥期間」,常常讓人有看沒有懂。
今天我們不背法條,我們要用諾貝爾物理學家理查・費曼推崇的「費曼學習法」來破解這個難題。這個學習法的核心就是:「如果你不能簡單地解釋它,就代表你還沒真正弄懂它。」
本集我們模擬到兩位特別來賓,一位是在工程法律界打滾多年的資深專家「老鳥」,另一位是剛進工地的熱血新人「菜鳥」。他們將透過「一問一答」的費曼技巧,把艱澀的法律變成聽得懂的人話。
鋼筋漲價到底能不能要到錢?合約寫了「沒有物調」還有救嗎?讓我們把時間交給他們。
老鳥(資深工程及法律專家):大家好,在工程履約的過程中,「情事變更原則」是解決極端爭議的最後一道防線。依據《民法》第 227 條之 2 以及多份法院判決的見解,我將這個概念拆解為以下四個關鍵知識點。
1.定義與核心三要素(是什麼?)
「情事變更原則」不是隨便漲價的理由。它必須同時滿足三個嚴格條件:(1)契約成立後才發生;(2)非當時所得預料(訂約時無法預見);(3)依原契約履行會顯失公平。如果只是正常的市場波動,或者你在簽約時就應該猜到的風險(例如颱風季常有颱風),就不算情事變更。
2.契約「排除條款」與「極端變動」的對決(合約說不准漲價怎麼辦?)
很多工程合約(如台電或公家機關合約)會寫明「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調整」或「已包含管理費不另給付」。
•原則:法院通常尊重契約自由,如果風險在合理範圍內,不能調整。
•例外:如果發生了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的劇烈變動(例如戰爭、極端疫情導致物價飛漲30%以上),即便合約寫了「不調整」,法律還是可以介入調整,因為這超出了雙方當初分配風險的界線。
3.調整的標準:不是「填補損失」,而是「分配風險」(能拿回多少錢?)
這點最容易搞錯。情事變更不是讓你「實報實銷」或「填補所有虧損」。法院的目的是公平分配不可預見的風險。
•作法:法院通常會審酌雙方的損失與利益,可能會判決雙方共同分擔超出合理範圍的風險,而不是把所有漲價成本都丟給業主。
4.時效與權利行使(太晚講就沒了?)
這是一個「形成權」。請求增加給付的時效通常是2年。
•起算點:重點在於「權利完全成立時」。例如在工期展延爭議中,是指雙方協商程序終止、確定談不攏的那一刻開始算,而不是工程完工才開始算。
菜鳥(廠商新手工程師):前輩好!最近工地鋼筋漲翻天,老闆叫我研究一下能不能跟業主要錢。我查了半天,看到一個叫「情事變更原則」的東西,說是依據《民法》第 227 條之 2。但我看判決書看得頭很痛,什麼「形成權」、什麼「顯失公平」,這到底能不能幫我要到錢啊?
老鳥:別急,法律條文是用來用的,不是用來背的。我們今天試試「費曼學習法」。你現在就把我當成什麼都不懂的小白,而你是工地裡的主任,請你用最簡單的「人話」告訴我:什麼是情事變更原則?
菜鳥(抓頭):呃……我想想。情事變更就是……合約簽了以後,發生了一些事情,像是東西變很貴,然後如果不改合約價格,對廠商很不公平,所以要法院幫忙改價錢?
老鳥(點頭):方向對了,但還不夠精準。在費曼學習法裡,如果卡住了,就要回頭補強知識缺口。根據法院的判決,這個原則有三個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你試著用「吃到飽餐廳」當例子,重新解釋一遍這三個要件給我聽?
菜鳥:好,我試試看。想像我開了一間 500 元吃到飽餐廳(廠商),你來吃飯(業主)。第一,「契約成立後」:就是你已經付錢進來吃了。第二,「非當時所得預料」:如果只是你今天胃口好,多吃了兩盤肉,這是我該預料到的風險,不能加錢。但如果是突然發生超級豬瘟疫,導致外面肉價突然漲了2倍,這就是我也猜不到的「劇變」,這叫不可預料。第三,「顯失公平」:因為肉價漲2倍,我如果還只收你500元,我就要倒閉了,這時候如果還硬要照原價,就太不公平了。 這時候我就能用「情事變更」,要求你補貼一點飯錢。前輩,這樣解釋對嗎?
老鳥(讚許):非常精彩的類比!這就是費曼技巧的精髓。但我現在要扮演刁鑽的業主(機關)來挑戰你了。你剛剛說肉價漲了就要加錢?可是我們的合約(工程採購契約)或一般條款通常會寫:「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我都寫明「不調整」了,你憑什麼還要錢?這在法律上怎麼解?
菜鳥(猶豫):這……合約寫死不調整,應該就沒救了吧?可是判決書好像有說例外?
老鳥(糾錯與補充):這裡就是你的知識盲區。法院(最高法院)的見解是:雖然合約寫了「不調整」,但那通常是指「合理的漲跌範圍」。 如果發生的變動是「超級極端」的(例如漲幅高達30%、40%甚至更多,像之前的疫情或戰爭),已經超過了大家簽約時能想像的極限,這時候法律會介入,打破那個「不調整」的條款,這才叫情事變更。所以,關鍵在於「是否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
菜鳥:懂了!就是說如果是「小風小浪」我自己吞,如果是「大海嘯」才能找業主救命。那前輩,我現在要去跟業主要鋼筋的錢,我只要拿著主計總處的「物價指數表」,指著紅線說漲了20%,業主就會給錢嗎?
老鳥(嚴肅):絕對不會!這是新手最常犯的錯。我們來看一個慘痛的判決案例。有個廠商喊鋼筋漲價,結果法院一查他的發票,發現他在漲價前就已經把鋼筋買好堆在倉庫了。這代表什麼?代表他用的是「低價庫存」。雖然現在市價漲了,但他口袋裡付出去的錢並沒有變多,所以他「沒有受損」。既然沒受損,就不構成「顯失公平」,法院一毛錢都不會判給他。
菜鳥(驚訝):哇,原來還要查發票!所以我得證明我是「漲價後才買」,而且是真的買貴了才行?
老鳥:沒錯。所以你在工地的行動指南有三點:
1.蒐集證據:不要只看指數,要整理進貨發票和合約,證明你的實際成本真的暴增。
2.證明因果:證明這些材料是在漲價期間買的,而且用在這個工程上。
3.注意時效:這在法律上叫「形成權」,這是一個魔法按鈕。它的保存期限很短,通常是2年。而且這個時效是從你們「協商破局」那天開始算的,不是完工那天喔!太晚講,權利就過期了。
菜鳥:原來如此!那最後一個問題,如果真的走到法院,我可以要求業主全額賠償我多付的錢嗎?
老鳥:很遺憾,通常不行。法院的原則是「公平分配風險」,不是「填補你所有損失」。 因為天災或戰爭也不是業主的錯。所以法院常會判決雙方共同分擔這個不可預見的風險。
菜鳥(總結):好,那我用一句話總結今天的學習:「情事變更原則」就像是工程界的「急救包」,只有在遇到「無法預料的超級劇變」(如戰爭、極端通膨),且會讓我「賠到脫褲子」時才能用。但我必須拿出「發票」證明我真的買貴了,不能用低價庫存混水摸魚,而且要在「2年內」趕快提出,最後通常是跟業主共同分攤損失。
老鳥:滿分!看來你已經掌握費曼學習法的精隨了,不但聽懂了,還能用白話文說出來。現在,趕快去整理你的鋼筋發票吧!
亞瑟:聽完老鳥與菜鳥的對話,相信大家對「情事變更原則」有了更具體的認識。這二人的對話其實點出了工程法律實務中最常被忽略的盲點:第一,合約的「排除條款」不是絕對的,當遇到極端情勢(如疫情或戰爭導致的劇烈波動),法律的衡平機制會啟動。第二,「漲價」不等於「受損」,法院看的是實際的進貨證據(發票),而不是市場指數。第三,權利是有保存期限的,協商破裂後記得在2年內行使權利。
法律不是刁難人的工具,而是保障公平的底線。如果你喜歡今天的節目,或覺得這種「費曼學習法」的解說方式對你有幫助,歡迎訂閱「亞瑟邏輯學堂」並分享給你的工程師朋友們。我是亞瑟,我們下次「工程法律白話文」見!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製作。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費曼學習法 #私法自治 #契約嚴守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 #構成要件 #物價指數 #形成權 #除斥期間 #民法第227-2條 #判例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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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曼學習法
https://share.google/aimode/0WqpOTdmytKpzg67E
EP-S5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排除條款與極端情勢的抗衡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mjhr8fam000g01wsfohzhaqu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 227-2 條 及相關判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27-2
民法 第 227-2 條 相關判例:66 年台上字第 2975 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J&JC=A&JNO=2975&JYEAR=66&JNUM=001&JCASE=%e5%8f%b0%e4%b8%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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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59-邏輯推理遊戲:從遊戲到現實-運用邏輯推理識破詐騙與謬誤
很多人以為「邏輯推理」只存在於智力遊戲裡:有人永遠說真話、有人永遠說謊,然後我們動腦找出誰是誰。但真相是:我們每天都在做一樣的事:判斷一段話靠不靠得住、這個人說法合不合理、事情前後有沒有矛盾。差別只是:你有沒有把這套思考方法「說清楚、用熟練」。
「騎士與流氓(Knights and Knaves)」與「誠實村與謊言村」就是最經典的訓練場。本集我們會用最直白的方式,帶你抓住三個關鍵邏輯:排中律、矛盾律、布林邏輯,並把它們搬到現實中,幫你更快識破詐騙與謬誤。
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或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EP-P59-邏輯推理遊戲:從遊戲到現實-運用邏輯推理識破詐騙與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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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58-邏輯推理遊戲:誠實村與謊言村05
亞瑟邏輯學堂「邏輯推理遊戲:誠實村與謊言村」,系改編自「深耕雜誌,蔡式淵:誰是黨內,誰是黨外?邏輯推理遊戲」。
在這些改編的謎題中,島上的居民要麼是誠實村居民(總是說真話),要麼是謊言村居民(總是說謊話)。推理遊戲的目標是根據島上居民的陳述,判斷誰是誠實村居民,誰是謊言村居民。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誠實村與謊言村05」,題目如下所述:
據說這世界上有一個島,島上的居民只有兩種。第一種人叫做「誠實村居民」,誠實村居民永遠只說實話;第二種人叫作「謊言村居民」,謊言村居民永遠只說謊話。沒有第三種人,也沒有例外。
在這個故事裡,三個人(甲、乙、丙)在納涼。
甲說:「我們都是謊言村居民。」
乙說:「我們三人中有一個謊言村居民,不多也不少。」
請問:我們從這個故事中,有沒有辦法判定乙是謊言村居民還是誠實村居民?有沒有辦法判定丙是謊言村居民還是誠實村居民?
答案及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解說 EP-P58-邏輯推理遊戲:誠實村與謊言村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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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9-2-大家一起來找碴!:從北捷驚魂看黑天鵝效應-我們該如何反脆弱?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從北捷驚魂看黑天鵝效應-我們該如何反脆弱?」,題目如下所述:
各位受眾大家好,今天我們不追案情、不做獵巫,我們要做一件更有用的事:練習在恐慌中保持清醒。最近的「北捷1219事件」引發社會震動:新聞快速更新、社群快速下結論、我們的情緒也快速被帶著走。但在這種時刻,最容易發生的不是「資訊不足」,而是,我們的大腦太急著把混亂變成一個簡單故事。
所以今天我們用「大家一起來找碴」的方式,玩一個三關遊戲,找出那些聽起來合理、但其實充滿漏洞的直覺反應。
•第一關:你是不是農場裡的火雞?(黑天鵝)
•第二關:你是不是被「因為…所以…」綁架?(敘事謬誤)
•第三關:你要的是安全感,還是韌性?(反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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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9-1-大家一起來找碴!:張文案警示-過度簡化的「躲廁所」恐成致命陷阱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張文案警示-過度簡化的『躲廁所』恐成致命陷阱」,題目如下所述:
本集我們要聊的,是一種讓你覺得「好懂、好爽、好有道理」,但其實很危險的思考捷徑:「過度簡化」。你有沒有發現:當一個令人焦慮的事件發生時,只要有人給出一個簡單的結論,你的心裡會瞬間鬆一口氣?
例如看到駭人聽聞的社會新聞,標題寫著:「北捷無差別殺人」,報導兇嫌長期沉迷暴力電玩、個性孤僻。」你腦中是不是立刻閃過:「果然!就是電玩害的。抓到那個人,世界就安全了。」如果你剛剛在心裡點頭了,別緊張,這很正常。諾貝爾獎得主康納曼告訴我們,大腦有兩套系統。為了省力,我們的「系統一(直覺)」非常喜歡把複雜的世界,切成簡單的碎片。它會誘惑你:「別想那麼多了,這就是原因。」但代價是,你把那些真正關鍵的「隱形變數」通通丟掉了。
接下來,我們回到「張文北捷無差別殺人」事件,輿論很容易定調:「因為他反社會」、「因為他玩電動」、「他是孤狼」…等。這種「把問題歸咎於單一因素」的說法讓人感到痛快,因為它暗示只要除掉這個人,問題就解決了。但事情真的這麼簡單嗎?
請您:把被您大腦省略、但攸關性命的部分,撿回來,重新回到「張文北捷無差別殺人」事件「現場」來找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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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理想圖說與殘酷現實-「工址差異」求償與免責
工程界常說「地底下的是黑的」,意思就是還沒挖開之前,誰也不敢百分之百保證地下面的狀況跟設計圖說一模一樣。這種「理想(設計圖說/鑽探報告)」與「現實(現場實際狀況)」的落差,就是我們說的「工址情況差異」或「地質差異」,這往往是工程追加預算或工期爭議的引爆點。
學理上認為,業主(機關)擁有長期的規劃設計時間,卻常透過契約將風險轉嫁給僅有短暫等標期的廠商,這在經濟效率與公平性上均有討論空間。之前,我們已針對「地質差異」分析過法院見解(EP-S4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地質差異-法院如何判斷責任歸屬及費用負擔)。本集我們則針對:地下管線衝突、地界測量誤差、地下廢棄物處理及地層組成差異等類型爭議,分析六則法院判決文,分析實務上法院如何劃定承攬廠商與業主之責任界線。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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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工程界常說「地底下的是黑的」,意思就是還沒挖開之前,誰也不敢百分之百保證地下面的狀況跟設計圖說一模一樣。這種「理想(設計圖說/鑽探報告)」與「現實(現場實際狀況)」的落差,就是我們說的「工址情況差異」或「地質差異」,這往往是工程追加預算或工期爭議的引爆點。
學理上認為,業主(機關)擁有長期的規劃設計時間,卻常透過契約將風險轉嫁給僅有短暫等標期的廠商,這在經濟效率與公平性上均有討論空間。之前,我們已針對「地質差異」分析過法院見解(EP-S4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地質差異-法院如何判斷責任歸屬及費用負擔)。本集我們則針對:地下管線衝突、地界測量誤差、地下廢棄物處理及地層組成差異等類型爭議,分析下列六則法院判決文,分析實務上法院如何劃定承攬廠商與業主之責任界線。
本集參考判決如下,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
壹、理想中的「工址情況差異」風險分配
根據工程實務見解,對於「工址情況差異」,主要有以下的看法:
1.「資訊不對稱」與「僅供參考」條款的矛盾
• 現狀:機關常在契約中聲明地質或工址現況資料「僅供參考」,並要求廠商「自行勘察」。
•困境:公共工程的等標期往往極短(如28天),廠商根本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進行詳盡的地質探勘;反觀機關規劃設計歷時數月甚至數年。期待廠商在短時間內掌握機關數年都無法掌握的風險,顯失公平。
•法律救濟:當契約條款將不可預見的風險全數轉嫁給廠商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常引入「情事變更原則」,適度調整契約效果,而非讓廠商獨自承擔。
2.「勘查義務」不等於「地下勘查義務」
•定義:我國實務,「工地勘查」通常指「合理的目視調查」。除非契約明文約定並編列費用,否則廠商不負有進行地下勘查(如鑽探取樣、開挖等)的義務。
•實務意涵:若機關未特別標示,不能要求廠商單憑表面觀察就預見地下流砂或異常水位等。
3.經濟效率觀點:風險由機關主導較合宜
•成本分析:若機關透過免責條款轉嫁所有風險,廠商為求自保,勢必在標價中計入高額的「風險成本」。若地質或工址情況最終良好,這筆錢就浪費了;若地質惡劣或工址情況差異過大,廠商可能偷工減料或經由訴訟求償。由機關提供正確資料並承擔地下風險,才能降低投標金額,符合整體經濟效率。
貳、司法實務:當「現場實際狀況」遇上「契約條款」與「舉證」
雖然理論上傾向保護資訊弱勢的廠商,但在實際判決中,法院更看重「契約明文約定」以及廠商的「專業查證義務」。
一、地下管線位置與圖說不符之責任認定(廠商查證義務)
在公共工程中,地下管線圖說往往標示僅供參考。法院實務傾向認為,專業營造廠商負有相當程度之查證義務,不得單純以「按圖施工」作為免責事由。
1.圖說註記「僅供參考」與廠商之試挖義務
案由:廠商依業主提供之圖說施工,卻挖損與設計位置偏差約3公尺之輸水幹管。
判決見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046號):法院認為,雖然實際管線位置與圖說有異(偏差3公尺),但業主已於圖說載明「僅供參考」,並要求施工前須「會同試挖」。廠商身為專業營造商,應知地貌變動或施工變更可能導致管線位置改變。廠商未盡詳細調查及試挖之義務,貿然開挖致生損害,具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2.圖面未標示管線與專業經驗法則
案由:電信公司提供之管線圖未畫出兩個人孔蓋間之連線,廠商打樁時損壞光纖。
判決見解(雲林地方法院 97年度簡上字第3號):法院認定雙方均有過失。雖然電信公司提供之圖面確實未標示連線,有未盡協助義務之過失(負擔1/3責任);但廠商經常承攬此類工程,依專業經驗應知「人孔與人孔間通常埋有管線」。廠商未先探管試挖即逕行施工,違反施工程序,過失情節較大(負擔2/3責任)。
二、官方測量誤差導致之地界偏移(不可抗力)
若工址差異源於公權力機關之測量技術限制,而非廠商施作錯誤,廠商通常無須負責。
•案由:A廠商埋設管線被認定越界,導致後續施工之B廠商損壞該管線。
•判決見解(臺中高等法院 104年度建上字第22號):經鑑定發現,地界偏移係因地政機關使用舊式「圖解法」測量,受限於套圖方式及測量精度,導致數位化圖檔與實地複丈產生誤差。法院認定A廠商係依業主提供之座標及監造指示施工,且儀器已經校準,該越界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不可抗力),故廠商無過失。
三、異常地下障礙物(廢棄物)之舉證與和解效力
挖掘出非契約預期之物質(如垃圾)雖屬地質差異,但索賠成功與否取決於「數量舉證」及「是否已達成和解」。
•案由:廠商主張開挖時發現大量民生垃圾與營建廢棄物,而非單純土石方,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判決見解(臺中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法院駁回廠商請求。理由有二:
1.舉證不足:廠商無法提出精確數量證明,工地經理亦證稱「無法區分土與垃圾之數量」、「忘記了」,僅憑照片無法計算具體體積。
2.已受領補貼:業主先前已針對廢棄物問題支付一筆補貼款,廠商收受該款項時未聲明保留權利。法院視此為雙方已就該爭議達成合意,損害已填補,不得再行請求。
四、地層組成與工法變更之契約風險分配
若契約條款已明確分配地質風險,廠商即不得以「地層組成差異」為由要求追加費用。
1.契約之「概括承受」條款效力
案由:廠商主張地質為卵礫石層過於堅硬,原設計鋼板樁無法施作,須改用較昂貴之工法,請求追加工程款。
判決見解(臺中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2號):法院檢視「施工補充說明書」,發現已明文約定:「如遇卵礫石層...貫入不易...得採挖土機開挖...或螺旋式鑽掘機先行鑽孔...本項工作增加之工期及費用已包含在合約工期及...費用之內」。既然契約已預見此風險,並將對應工法之費用包含在總價內,廠商即應自行承擔,不得主張情事變更或設計不當。
2.資訊不足與施工行為之禁反言
案由:廠商主張業主未提供精確放樣座標致工期延誤。
判決見解(臺南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2號):雖測量資料不盡充分,但廠商於收到圖檔後未表示無法施工,反而依現場口頭指示進行放樣並實際施作。法院認為,廠商之行為顯示「資訊不足」並非施工之必要條件,故不得事後以此作為工期延誤之理由。
參、綜合分析與建議
1.「僅供參考」的效力邊界:
理論上:概括性的免責條款(如「資料僅供參考」)因違反公平原則,常被學者詬病,認為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實務上:若是「可透過試挖、探測」發現的風險(如地下管線),法院仍會要求廠商盡查證義務。只有在風險極度異常且無法預見(如官方測量系統性誤差)時,廠商才較容易免責。
2.「鑽探義務」的釐清:
法院與學理均認同,廠商的「工地勘查」義務通常僅止於目視,不包含深度的地質鑽探。因此,若遭遇鑽探報告未顯示的地質變異(如湧水、廢棄物),廠商有較大機會主張情事變更。但前提是,契約沒有寫死「遇到任何地質風險均含在總價內」。
3.契約條款是「帝王」:
如案例(臺中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2號)所示,若契約已具體列出某種風險(如卵礫石層)並約定費用包含在內,法院通常會優先尊重契約自由,廠商很難再用「情事變更」來翻盤。這印證了理論中提到「棄權條款」在實務上雖有爭議,但若約定明確,仍具拘束力。
4.證據保全與權利保留是「保命符」:
遇到異常狀況(如挖到垃圾),理論上雖可求償,但實務上必須:(1)立即停工會勘,確認數量(不能只靠事後回憶)。(2)若業主給予部分補貼,收受時務必書面保留後續請求權,否則會被視為和解(臺中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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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我們分析了「工址差異」之風險分配。雖學理主張業主應承擔地質風險以符經濟效率,惟司法實務顯示,契約條款與廠商查證義務更具決定性。判決指出:圖說註記「僅供參考」時,廠商仍須履行試挖義務,否則挖損管線須賠償;官方測量誤差屬不可抗力,廠商可免責;挖除廢棄物須依契約程序舉證,否則難求償;若合約已明文包含地質風險,廠商即難主張情事變更。工程界應慎視契約風險條款與證據保全。
理論告訴我們,這場「地質賭局」莊家(業主)應該負責,因為只有莊家知道牌底(地質資料)。 但法院的判決提醒我們,如果你簽了「不管牌多爛我都玩」的合約(概括承受條款),或者莊家發牌時叫你先看一眼你卻不看(未盡查證義務),最後輸了籌碼(賠償),通常還是得由你自己買單。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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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異常工地狀況 #工址差異 #情事變更 #工地勘查 #專業查證義務 #地質差異 #鑽探 #地質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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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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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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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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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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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57-邏輯推理遊戲:雪莉的生日之謎-舞會上的推理對決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雪莉的生日之謎-舞會上的推理對決」,題目如下所述:
在一座燈光璀璨的城市裡,年度「星光青年舞會」正盛大舉行。樂團的旋律在大廳中蕩漾,穿著亮麗禮服的年輕人們一邊跳舞、一邊享受著歡樂的氛圍。在舞會角落,剛認識不久的Albert和Bernard正端著飲料聊天。突然,人群之間走來一位氣質出眾、帶著神祕微笑的女孩Cheryl。她輕輕撥了撥秀髮,對兩人說:「嘿,你們兩個不是想多了解我嗎?那我給你們一個小挑戰吧。你們能推理出我的生日嗎?」Albert和Bernard都笑了起來,覺得這是個有趣的遊戲。Cheryl便拿出一張寫著十個日期的卡片,Cheryl的生日就是其中一天:
•五月:十五日、十六日、十九日
•六月:十七日、十八日
•七月:十四日、十六日
•八月:十四日、十五日、十七日
接著Cheryl走到Albert身邊,小聲告訴他自己生日的「月份」。又走到 Bernard 身邊,悄悄告訴他自己生日的「日期」。
音樂漸漸轉成輕快舞曲,燈光閃爍。這時Albert聳肩笑道:「我當然不知道 Cheryl的生日是哪一天,但有一件事我很確定:Bernard一開始也不可能知道。」
Bernard聽了,也微微一笑回應:「嗯……的確,我一開始不知道。但現在,我知道了。」
Albert聽完後,眼睛突然一亮:「這樣的話,我現在也知道Cheryl的生日了!」
周圍朋友聽到了這段對話,都被勾起了好奇心。舞池中央恢復了耀眼的聚光燈,音樂再次響起。「到底Cheryl的生日是哪一天?」眾人圍在三人身旁,準備一起破解這個「舞會之夜生日之謎」。
聰明的您,請問:Cheryl的生是哪一天?
註:本集邏輯推理遊戲係改編自'When is Cheryl's birthday ?'「據報導,這道邏輯推理題是『新加坡及亞洲學校數學奧林匹克競賽』中為14歲學生設定的題目之一」。
參考報導:https://www.dailymail.co.uk/sciencetech/article-3037266/The-maths-problem-set-Singapore-teenagers-left-people-world-stumped.html#ixzz3XQd7Fq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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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9-大家一起來找碴!:假投顧詐欺-高報酬誘惑癱瘓理性防線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假投顧詐欺-高報酬誘惑癱瘓理性防線」,題目如下所述:
【成人理財專題】高收益LINE群組的致命吸引力
四十五歲的陳先生,是一位努力工作多年的工程師。他的理性規劃非常明確:投資於具有公信力的交易所,以穩健的方式累積資產,為五年後的退休生活做準備。他深知,虛擬貨幣市場存在風險,且不應輕信網路上的「穩賺不賠」話術。
然而,他在網路上偶然看到了一則廣告,接著被朋友(或自稱是投資專家的人)強烈推薦,加入了一個名為「量化交易精英班」的LINE群組。群組內不斷有人貼出截圖,宣稱「今天又賺了1% 收益」、「感謝老師帶單,讓我一個月資產翻倍」。這種集體獲利的氛圍,瞬間點燃了他心中的衝動。
他向自己做出快速的認知重構:「為了五年後的退休生活,這肯定是難得的早期機會,這麼多人都在賺,我不能錯過」。儘管他理智上知道專業機構不會使用 LINE作為主要的入金平台,但他相信群組內大量的「社會證明」,最終將大筆資金投入了一個假冒的交易平台。
結果:當陳先生看到帳面獲利達到數十萬,試圖提領時,平台客服卻以「需繳納XXXX元稅金才能全額提款」為由阻止出金。這筆額外款項加上原有投入資金,導致他面臨巨大的財務損失。
陳先生事後反省:「我現在真的後悔了,當初明明知道任何投資都有風險,為什麼會相信這個『無風險、日賺1%』 的鬼話?我甚至沒有在CoinMarketCap上查證過這個平台,那一刻我就是控制不住自己。」您認為陳先生決策過程中最大的認知錯誤或行為盲點是什麼?從「事後感到後悔」一定能推導出「當初只是因為控制不住自己」的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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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排除條款與極端情勢的抗衡
公共工程承攬契約,其本質具備長期性與複雜性,從簽訂至竣工驗收,履約期程動輒數年。在此期間,契約雙方常面臨締約當時無法全然預見的風險,例如原物料價格的劇烈波動、不可抗力的天災,或是因機關方因素導致的工程延宕。在民法的世界裡,「契約嚴守原則」是不可動搖的基石,意即契約一經成立,當事人即應受其拘束,不得任意悔棄或變更。此原則維護了交易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然而,當契約成立後,作為其基礎的客觀情事,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料的劇烈變動,若仍強行要求依原契約效果履行,將導致一方承受顯失公平的後果時,法律亦非僵化不變。此時,民法第227條之2所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便成為衡平契約雙方利益、處理此等「顯失公平」狀態的例外性法律工具。它賦予法院在特定條件下,介入調整契約內容的權力,在司法實務中扮演著平衡契約正義的關鍵角色。
本集報告之目的,即在於基於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近年來的相關判決,剖析「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款、物價調整及工期展延等常見爭議中的適用要件、舉證挑戰與法院的裁量標準。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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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排除條款與極端情勢的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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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承攬契約,其本質具備長期性與複雜性,從簽訂至竣工驗收,履約期程動輒數年。在此期間,契約雙方常面臨締約當時無法全然預見的風險,例如原物料價格的劇烈波動、不可抗力的天災,或是因機關方因素導致的工程延宕。在民法的世界裡,「契約嚴守原則」是不可動搖的基石,意即契約一經成立,當事人即應受其拘束,不得任意悔棄或變更。此原則維護了交易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然而,當契約成立後,作為其基礎的客觀情事,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料的劇烈變動,若仍強行要求依原契約效果履行,將導致一方承受顯失公平的後果時,法律亦非僵化不變。此時,民法第227條之2所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便成為衡平契約雙方利益、處理此等「顯失公平」狀態的例外性法律工具。它賦予法院在特定條件下,介入調整契約內容的權力,在司法實務中扮演著平衡契約正義的關鍵角色。
本集報告之目的,即在於基於下列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近年來的相關判決,剖析「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款、物價調整及工期展延等常見爭議中的適用要件、舉證挑戰與法院的裁量標準。
本集參考判決如下,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1-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
1-2-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2-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2-2-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3-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3-2-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民事判決
4-1-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3號民事判決
4-2-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民事判決
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6-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壹、「情事變更」契約相關條款說明
在公共工程採購領域中,「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的實踐主要體現在契約內建的「風險分配」與「價格調整」條款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一般條款》中的相關條款,規定了當履約基礎發生變動時,雙方應如何應對,以避免發生「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的情形。
1.情事變更與物價調整機制
針對最常見的原物料價格波動,《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一般條款》都建立了具體的應對機制。契約範本(第4、5條)和一般條款(S.2、S.3、S.5)均規定了工程費可依物價指數調整的公式和規則。此調整通常是按月針對已施作部分計算。然而,契約機制也設定了風險界線:如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利潤、利息及稅雜費等費用項目,則被明確排除在物價調整範圍之外。此外,契約範本規定,對於逾履約期限的部分,在計算物價調整款時,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除非逾期是不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一般條款中亦預先排除了特定風險,例如規定廠商不得因基本工資調整而要求機關增加契約金額(F.9)。這些約定目的在將一般性的、可預期的經濟波動風險,鎖定或分配給廠商,只有當發生劇烈且不可預期的極端波動時,才有依民法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調整的空間。
2.處理不可預見的工地及協作情事變更
除了物價風險,契約也涵蓋了對「現場條件」或「協作關係」變動的應對。一般條款規定,若廠商在工地發現不利之自然情況或人為障礙(G.7),且其不屬於有經驗的廠商能合理預料的範圍(G.10),應通知工程司。工程司可指示採取措施、暫停施工(H.8)或以契約變更(E.1)方式辦理。若變更導致廠商額外支出,且能證明該障礙非其可合理預料,則可提出補償請求。此外,如果機關未及時提供土地,導致廠商履約延遲(契約範本第9條(廿一)),廠商得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且因此增加的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契約範本(第20條(一))更直接援引了衡平原則,規定若新增工作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作顯失公平者,亦得另行議價,這為契約變更提供了基於「顯失公平」的調整依據。若因關連契約廠商進度延遲(C.9),導致本契約廠商工期延長或成本增加,工程司也應給予適當的展延工期(H.7)或依求償通知(G.14)處理成本增加。
3.極端情事(不可抗力)的風險分配
契約範本(第17條(五))詳細列舉了如天災、罷工、毒氣/火災/爆炸、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這些條款將極端事件所帶來的風險進行了預先分配:若因此類事由導致全部工程暫停執行,且持續逾3個月或累計逾6個月(第21條(十三)),任何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同時,在暫停履約期間,廠商為維護人員、財產或工程安全所需增加的必要費用,應由機關負擔(第21條(十四))。這些規定是契約對《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具體落實,確保在面對非當事人可預見的重大災害時,能夠基於公平原則,將不可避免的損失成本合理地分擔給機關。
貳、法律風險分配原則與契約義務:契約約定的優先性
契約的核心功能之一,在於預先分配商業活動中可預見的風險。在公共工程領域,物價波動與工期延誤是最常見的風險因子。本節探討法院如何基於「私法自治」精神,優先尊重當事人間的契約約定,特別是關於物價波動風險的承擔。
契約中「不調整條款」的法律意涵:在許多公共工程中,契約常會明文約定「不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此類條款的法律意涵,在於雙方當事人已預先設想了履約期間可能發生的物價波動,並透過契約將此風險進行分配。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當事人簽訂此類條款,代表雙方已預期物價可能波動,並同意將「常態性波動」範圍內的風險,歸由承攬廠商一方承擔。換言之,承攬廠商在投標報價時,應已將此類可預期的商業風險納入其成本考量。法院認為,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嚴守原則,此類排除約定應盡量予以尊重。
對特定風險的明確處理約定:同樣地,若契約已就特定風險的處理方式作出明確約定,法院亦傾向於尊重此等風險分配。在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3號民事判決中,契約約定「經核准之停工理由,承攬廠商不得據以作為提出追加金額或其他任何補償之要求」。法院認為,此條款已就因停工、展延工期所生的額外費用風險預作分配,因此限縮了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空間。
綜合而言,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基礎原則,始終是「私法自治」與「契約嚴守」。情事變更原則作為一項例外條款,其適用必須建立在一個關鍵前提之上:即發生的情事變動,已然超越了當事人在締約時透過契約所預設的風險範圍。然而,即便契約中存在前述不調整條款,在特定條件下,仍非全然排除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可能。
參、「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要件與法律性質
本節將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的規定及相關判決,分析「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性質及其核心構成要件,並分析廠商在實務上所面臨的嚴峻舉證挑戰。
一、「情事變更原則」法律性質:形成權與除斥期間
依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增加給付的權利,其性質為何?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25號民事判決對此有清晰的闡釋。法院指出,此權利並非因他方違約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是一種賦予當事人改變既有法律關係的「形成權」。
此定性直接影響廠商權利行使的期間限制。不同於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形成權受「除斥期間」的規範,期間屆滿權利即告消滅,且無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該判決進一步說明,在承攬契約中,此形成權的除斥期間宜參照承攬報酬請求權的2年時效規定。
「除斥期間」起算的時點至關重要。法院認為,除斥期間應自「權利完全成立時」起算。在工程爭議中,此時點並非工程竣工日,而是當雙方就工期展延、物價補償等爭議進行協商,最終協商未果,確定無法以協商方式達成合意時,未能增加工期或給付的「顯失公平」情事才算完全成立,「形成權」方得行使。
二、「情事變更原則」核心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一: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此要件要求情事的變動必須是當事人於締約時所無法預見的。法院在判斷上,會採取客觀標準,審查該變動是否已超出商業活動中的常態風險。
•物價波動的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揭示,即使契約載明不依物價指數調整,法院仍須深入調查物價波動是否已「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這意味著,法院不會僅因契約有不調整條款就遽然駁回,而是會實質審查物價變動的劇烈程度。
•工程展延的判斷標準: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25號民事判決中,工程因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之事由,導致工期增幅高達數百個百分比。法院認定,此種「超出客觀合理範圍」的巨幅展延,顯非正常工程之常態,難認締約時所得預料。
構成要件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此要件為情事變更原則的核心,其門檻標準極高。主張方不僅要證明成本增加,更需證明若維持原契約,將對其造成極不公平的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承攬廠商必須舉證證明,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施作系爭工程如按原定給付呈虧損」的程度,始能認定為顯失公平。僅僅是利潤減少,尚不足以該當此要件。
三、舉證責任之分配與挑戰
在訴訟實務中,主張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一方(通常為承攬廠商),負有完全的舉證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為承攬廠商在舉證上的困難與法院的嚴格審查標準,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案例。綜合該案判決,承攬廠商必須提出具體且連貫的證據,以證明下列關鍵事項:
•具體價格劇變:不能僅以籠統的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為據,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特定材料在「訂約時之物價與進料時之物價有劇烈變動」。
•成本與工程的直接關聯:必須證明所提出的採購單據(如鋼筋、模板、混凝土的發票或報價單)確實是為系爭工程所採購,且其數量與工程所需相符。若無法證明採購的物料確實用於系爭工程,則無法成立因果關係。
•實際損害的發生:必須證明物價上漲,確實發生在材料採購期間,並對其造成了實際的成本增加。在該案中,法院即指出,大量鋼筋是在價格上漲前購入,因此承攬廠商就該部分並未受到物價上漲的影響。
•整體虧損的證明:承攬廠商需提出如公司內部記帳手稿等財務資料,並一致性地說明虧損數額與物價變動之間的因果關係。若在訴訟中對虧損金額的陳述前後不一,將嚴重影響其主張的可信度。
由上述分析可知,從「法律性質」的理解到「構成要件」的滿足,再到嚴格的「舉證責任」,主張「情事變更原則」的道路充滿挑戰。接下來,我們將深入具體判決,觀察法院如何行使其裁量權。
肆、判決分析:法院裁量權之行使
本節將從「物價波動」與「工程展延」兩大典型爭議出發,分析各級法院在具體個案中如何行使其裁量權,特別是最高法院如何指導下級審法院,在「嚴守契約」的基礎上進行更細緻的公平裁量。
一、物價劇烈波動型爭議
112建上29號、114台上1429號判決,是探討物價波動爭議的指標性案例,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見解的差異,清晰地展現了司法審查的深度演進。
•高等法院的嚴格舉證觀點: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雖然承認,即使契約訂有「不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條款,仍有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空間。然而,法院對承攬廠商的舉證責任採取了極為嚴格的標準。法院認為,承攬廠商提出的物價總指數僅為參考,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採購的鋼筋、模板、混凝土等物料「訂約時之物價與進料時之物價有劇烈變動」,且未能證明這些物料確實全數用於系爭工程,更未能證明其因此蒙受整體虧損。最終,因承攬廠商未能滿足嚴格的舉證責任,其請求遭到駁回。
•最高法院的實質審查指令:最高法院廢棄了高等法院的判決並發回更審。其關鍵理由在於,最高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不應僅因舉證困難而速斷。法院的核心任務是調查物價波動是否已「超出兩造於締約時所能預料」的「合理(常態性)波動範圍」。換言之,法院不能僅以契約存在不調整條款為由,或以承攬廠商未能提出完美無瑕的證據鏈為由,就遽然駁回其訴。法院應更積極地審究證據,實質判斷該物價波動是否已構成不可預見的重大風險。
二、工程大幅展延型爭議
111重上825號、113台上811號判決,及113台上2161號判決,則聚焦於因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的巨幅工期展延,所構成的情事變更。
•高等法院的認定與計算:在111重上825號、113台上811號判決案中,高等法院認定因非可歸責於承攬廠商的事由,導致工程各分項工期出現高達數百個百分比的巨幅展延,此已構成情事變更。為了計算因此增加的費用,法院採取了「比例法」,以契約中與時間有直接關聯的項目(如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費、環境保護費、工房設施費等)為計算基礎,乘以工程整體的展延比例,從而得出應增加的給付數額,並全數判由機關負擔。最高法院指出:法院應公平裁量以「合理分配」風險,而非將增加費用全數歸由一方負擔,且應說明分配理由。
•最高法院的見解:在113台上2161號判決中,最高法院進指出,即便契約已約定管理費包含於各工項單價中,法院仍應實質審酌。當工期展延幅度達近40%(超過原工期三分之一)時,法院應判斷此等程度的展延是否為承攬廠商在訂約時所得預期,而不能僅因契約已有形式上的約定,就直接排除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三、法院的核心任務:不可預見風險之公平再分配
綜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及113 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等判決,可以提煉出最高法院的核心觀點:法院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其職責並非單純地全額填補一方的損失,而是進行「公平裁量」與「合理分配」因不可預見情事所產生的風險。最高法院在這些判決中反覆強調,下級審法院不能機械式地作出裁決。例如:
•在113年度台上字第811號案中,高等法院逕將計算出的增加費用全數歸由機關負擔,最高法院認為此舉並未說明為何此種分配方式符合公平原則。此外,最高法院亦指出,原審未詳查細究計算基礎,逕將施工前之「一次性文書費用」等支出計入隨工期增加而衍生的費用,亦有可議之處。
•在108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案中,高等法院就未達成合意的第三批物調款,認定構成情事變更後,將增加的成本由兩造平均負擔(50/50)。最高法院同樣駁斥了這種機械式的風險分攤,要求法院應闡明為何此種對半分擔在個案中是公平合理的。
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必須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之情形」,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這意味著法院的裁量必須有理有據,充分考量個案的具體情況,以達致契約雙方風險的合理再分配。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6年台上字第2975號判決要旨:「因情事變更為增加給付之判決,非全以物價變動為根據,並應依客觀之公平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
伍、各參考判決之比較與彙整
為提供清晰的實務參照,本節將前述分析的判決,進行系統性的比較與彙整。此突顯了不同爭議類型下的法院見解演進、核心審查標準,以及對契約雙方的啟示。
一、案例一:112建上29號/114台上1429號
.爭議類型:物價波動
.關鍵契約條款:不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
.高等法院主要見解:雖可適用情事變更,但承攬廠商舉證不足(未證明虧損、未證明物料價格劇變)。
.最高法院關鍵見解:法院應調查物價波動是否已「超出常態性波動範圍」,不能因舉證困難而速斷,應詳予審究證據。
.判決啟示:即使有不調整條款,仍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空間,但承攬廠商的舉證責任極為關鍵且嚴格。
二、案例二:111重上825號/113台上811號
.爭議類型:工期展延
.關鍵契約條款:未特別提及
.高等法院主要見解:認定巨幅工期展延構成情事變更,以比例法計算增加之管理費用,並全數判由業主負擔。
.最高法院關鍵見解:法院應公平裁量以「合理分配」風險,而非將增加費用全數歸由一方負擔,且應說明分配理由。計算基礎亦應排除一次性費用。
.判決啟示: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核心在於「風險的再分配」,而非單純的損失填補。
三、案例三:105建上更(二)13號/108台上1260號
.爭議類型:物價波動
.關鍵契約條款:契約價金不調整
.高等法院主要見解:就未達成合意之第三批物調款,認定構成情事變更,並將增加之成本由兩造平均負擔 (50/50)。
.最高法院關鍵見解:駁斥機械式的50/50風險分攤,要求法院應闡明為何此種分配方式在個案中符合公平原則。
.判決啟示:風險分配比例需有客觀理由支持,不能僅是形式上的對半分擔。
四、案例四:111建上更一字2號/113台上2161號
.爭議類型:工期展延
.關鍵契約條款:管理費已包含於各工項單價
.高等法院主要見解:原審見解,逕以契約已約定管理費為由,駁回展延管理費之請求。
.最高法院關鍵見解:工期展延近40%是否為承攬廠商所得預期,法院應予審酌,不能僅因契約已約定管理費即排除情事變更原則適用。
.判決啟示:法院應實質判斷展延幅度,是否超出契約預設的風險範圍,而非僅形式解釋契約條文。
五、案例五:111建上18號
.爭議類型:用水量暴增
.關鍵契約條款:用水費用由承攬廠商負擔
.高等法院主要見解:認定超額用水非因不可預料之颱風清淤,而是屬契約約定由承攬商負擔的試車用水,且先前已調解,故駁回請求。
.判決啟示:主張情事變更的事實基礎必須穩固,若事實認定對主張方不利,則無適用原則的餘地。先前就同一爭議事實(如超額用水)達成和解或調解,可能被法院視為已就風險達成最終分配,從而有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阻礙後續再依情事變更原則提出主張。
六、案例六:101重上更(二)字第113號
.爭議類型:工期展延
.關鍵契約條款:核准之停工理由不得據以追加金額
.高等法院主要見解:認定契約已就停工、展延工期風險預作分配,基於「契約嚴守」原則,不得再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
.最高法院關鍵見解:同意高等法院見解,駁回廠商上訴。
.判決啟示:體現了較為嚴格的契約嚴守觀點,若契約已明確將特定風險(如展延)的成本分配給一方,法院可能不會輕易介入。
從上可見,司法實務的趨勢,特別是最高法院的見解,正朝向更為實質的公平審查發展。法院不再僅僅依據契約的字面條款作出判斷,而是更深入地探究情事變動是否超出了當事人可合理預見的風險範圍,並致力於在個案中實現風險的公平再分配。這一趨勢,對契約雙方在履約管理與爭議處理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陸、實務建議
本節目的在將前述的法律分析,轉化為對參與公共工程人員具體、可操作的建議,以期在契約實踐中預防爭議,並在爭議發生時能有效應對。
一、對業主(機關)之建議
•契約設計的彈性:在擬定長期工程契約時,與其採用絕對的「不調整」條款,不如考慮納入更細緻的物價調整機制,或展延工期成本分攤條款。例如,設定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特定百分比(如5%或10%)時啟動調整機制,或明確約定因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的工期展延所生管理費用的分攤比例。此舉能增加契約的韌性,避免因情事僵化而引發曠日廢時的爭訟。
•履約爭議的處理:當面臨承攬廠商提出情事變更主張時,應務實評估事件的不可預見性與衝擊程度。基於最高法院重視「風險合理分配」的趨勢,若情事變動確屬劇烈且不可預見,與其固守契約條款對簿公堂,不如在法院介入前,積極進行協商,尋求理性的解決方案,以降低訴訟成本與不確定性。
二、對承攬廠商之建議
•投標前的風險評估:在投標前應充分評估契約中的風險分配條款,特別是關於物價調整與工期展延的規定。不能僅寄望於事後主張情事變更原則來彌補損失。應將潛在的物價波動與工期風險納入成本考量,審慎評估報價,或在投標澄清階段,就風險過於集中的條款提出疑問。
•履約過程中的文件管理:從前述判決可知,能否成功主張情事變更,關鍵在於舉證。承攬廠商必須建立嚴謹、即時且全面的文件管理制度。以下項目應詳實記錄,以備不時之需:
延誤記錄:所有因非可歸責事由(如設計變更、機關指示延遲、天災等)導致的工期延誤日期、原因、影響範圍,以及與機關、監造單位間的往來函電及會議記錄。
成本憑證:所有額外成本的支出憑證(如發票、採購合約、薪資記錄),並清楚標示其對應的工程項目與發生原因,建立清晰的因果關係鏈。
溝通記錄:與機關、監造單位間所有關於工期、成本變動的會議記錄、往來函電及指示文件,均應妥善保存,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的依據。
•權利行使的及時性:承攬廠商應特別注意,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的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有2年的「除斥期間」限制。應在與機關就相關工期或費用補償的協商破裂,確定無法達成共識後,及時採取法律行動(如聲請工程會調解或向法院起訴),以避免權利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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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是在「契約嚴守」的剛性原則,與「個案公平」的柔性需求之間,尋求動態平衡的法律智慧。它並非推翻契約自由的後門,而是在契約基礎因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動而動搖時,由司法權力介入,進行公平的風險再分配。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趨勢,可以預見,未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更重視對「風險合理分配」的實質審查,而非僅是形式上的條文解釋。這意味著,實務工作者應預期下級審法院將超越機械式的50/50風險分擔,或全有全無的判決結果,轉而針對個案事實,提出更詳盡、具體的理由,來說明風險如何被重新分配。這對契約雙方的法律遵循意識、風險管理能力以及履約過程中的誠信協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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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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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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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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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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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56-邏輯推理遊戲:PK便利商店搶案三人組的駕駛謎團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PK便利商店搶案三人組的駕駛謎團」,題目如下所述:
🚨頭條新聞:PK便利商店驚天大劫案!警方鎖定三名嫌疑人🚨
📦現金、大批貨物被搶,蒙面劫匪駕卡車逃逸,警方鎖定綽號「軍師」、「車夫」、「老么」三人。位於市中心精華地段的「PK便利商店」昨夜驚傳重大搶劫案。根據PK便利商店店長的證詞,和現場遺留的狀況顯示,數量驚人的現金、菸酒、高價零食遭洗劫一空。目擊者指出,在深夜時分,一名或多名蒙面劫匪得手後,迅速將貨物搬上一輛卡車,並加速逃離現場。
警方在凌晨召開記者會,證實已將調查範圍鎖定在三名有案底且行蹤可疑的人物:
•嫌疑人 A:綽號「軍師」。這名嫌疑人在道上以心思縝密、善於策劃著稱,被認為是搶案的主謀人物。
•嫌疑人 B:綽號「車夫」。他常年混跡於運輸業周邊,力氣大、負責體力搬運和支援工作。
•嫌疑人 C:綽號「老么」。他是三人中最年輕的一位,其犯罪紀錄顯示,他似乎對「軍師」A極度依賴,從未在沒有「軍師」A參與的狀況下犯案。
🔎案件關鍵線索曝光:警方強調,目前排除其他同夥的可能性,確認這起案件僅有「軍師」A、「車夫」B、和「老么」C三人涉入。目前已掌握的兩條關鍵線索如下:
1.同夥關係:「老么」C 絕對不會在「軍師」A 缺席的情況下參與。
2.交通工具:「車夫」B 雖然綽號叫「車夫」,但他本人並不會駕駛任何車輛。
專案小組正從這兩條關鍵線索,試圖釐清「軍師」A(主謀嫌疑人)在這次的「PK便利商店」卡車劫案中,究竟是清白無辜,還是罪責難逃。
請您根據新聞中揭示的線索,進行推理,判斷「軍師」A 究竟是否有參與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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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8-大家一起來找碴!:卡債為何總還不完?「延緩報償」盲點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卡債為何總還不完?『延緩報償』盲點」,題目如下所述:
【成人理財專題】衝動購物後:我為什麼控制不住自己?
三十二歲的王小姐,是一位認真的行銷專員。她的理性規劃(延緩報償目標)非常明確:清償為了旅行而累積的數萬元信用卡債務,並為一年後的進修課程存下學費。她深知,延遲享受當下的消費,能換取未來更大的財務自由。
然而,當她看到一張標榜「設計師聯名、全球限量」的皮件廣告時,心中代表「熱系統」的衝動瞬間被點燃。她向自己做出快速的認知重構:「我工作這麼辛苦,這件皮件能讓我心情變好,我值得擁有」。儘管她理智上知道不該再增加債務,但皮件帶來的立即情緒滿足感(即時報償)遠遠超過了未來一個月後才需面對的帳單焦慮(延遲懲罰)。她選擇了信用卡分期付款。
結果:這筆衝動消費加上原有債務,導致她積壓的卡債總額膨脹,她只能開始支付最低應繳金額。高昂的循環利息導致她的債務像滾雪球一樣,讓原本代表「冷系統」的清債與進修目標變得遙遙無期。
王小姐在衝動消費後反省:「我現在真的後悔了,當初真是不該買那個包。我明明知道自己還欠著錢,為什麼那一刻就是控制不住自己?」您認為王小姐決策過程中最大的認知錯誤或行為盲點是什麼?從「事後感到後悔」一定能推導出「當初只是因為意志力薄弱」的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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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7-1-大家一起來找碴!:75歲「存活關鍵?」破解人口數據兩大迷思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75歲『存活關鍵?』破解人口數據兩大迷思」,題目如下所述:
最近,一張關於「2024年底台灣人口統計」圖表,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許多人都看到了,內容詳細地列出了「60歲以上」各年齡層的人口數,如下所示:
****
🌄2024年底台灣人口數總計:23,400,220人
男:11,526,193人
女:11,874,027人
女比男多347,834人
其中60歲以上人口:
60~64歲1,765,497人
65~69歲1,578,864人
70~74歲1,277,079人
75~79歲704,288人
80歲106,984人
……
99歲2,863人
100歲以上5,165人
從上面⬆這張台灣人口統計圖表來看,70前段班(70-74歲)有你的加持才能湊到1百27萬人,算是金字塔頂端12%長壽的人,恭喜你同屬人生勝利組之一份子❗
但要注意的是70後段班(75-79歲)驟降至70萬人,這表示75歲以後這5年是我們是我們是否能繼續存活的關鍵年。這階段要特別照顧好自己的健康才能長命百歲啊!
****
這貼文最後得出兩個非常吸睛的結論:
1.第一個結論:「70-74歲有你的加持才能湊到127萬人,算是金字塔頂端12% 長壽的人,恭喜你同屬人生勝利組之一份子!」
2.第二個結論:「75歲以後人口驟降至70萬人,這表示75歲以後這5年,是我們是否能繼續存活的關鍵年。」
哇,這聽起來充滿啟發性,甚至有點嚇人!但今天我們要來挑戰它!因為這兩個結論,都隱藏著重大的統計學誤區!準備好了嗎?讓我們一起來找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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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0-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由法院判決看「法規變更」的風險與責任歸屬
在公共工程的履約過程中,「法規變更」是足以動搖專案財務與時程的法律引爆點。不論是消防安全標準的驟然提升、安全法規的提高,抑或是結構耐震規範的更新,此類非預期的法規變更,能直接觸發成本超支、工期延宕,並對既有的契約責任分配形成嚴峻挑戰,最終點燃業主與承攬廠商間代價高昂的法律爭端。
因此,精準地釐清因法規變更所衍生的額外成本與工期延誤應由何方承擔,不僅是維護契約雙方權益的關鍵,更是確保工程得以順利推展、避免陷入無盡法律糾紛的基石。一個成功的工程專案,仰賴的絕非僅有技術與管理,更需要對法律風險有著清晰的預判與合理的分配。
本集報告目的在透過剖析法院的四則判決,從契約解釋、因果關係認定,到工期展延的舉證責任等多元視角,為參與營建工程領域的工程人,提煉出實務上足以應對法規變更風險的核心原則與洞見。我們的目標是將複雜的法律見解,轉化為清晰、可操作的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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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0-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由法院判決看「法規變更」的風險與責任歸屬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的履約過程中,「法規變更」是足以動搖專案財務與時程的法律引爆點。不論是消防安全標準的驟然提升、安全法規的提高,抑或是結構耐震規範的更新,此類非預期的法規變更,能直接觸發成本超支、工期延宕,並對既有的契約責任分配形成嚴峻挑戰,最終點燃業主與承攬廠商間代價高昂的法律爭端。
因此,精準地釐清因法規變更所衍生的額外成本與工期延誤應由何方承擔,不僅是維護契約雙方權益的關鍵,更是確保工程得以順利推展、避免陷入無盡法律糾紛的基石。一個成功的工程專案,仰賴的絕非僅有技術與管理,更需要對法律風險有著清晰的預判與合理的分配。
本集報告目的在透過剖析下列法院的四則判決,從契約解釋、因果關係認定,到工期展延的舉證責任等多元視角,為參與營建工程領域的工程人,提煉出實務上足以應對法規變更風險的核心原則與洞見。我們的目標是將複雜的法律見解,轉化為清晰、可操作的管理智慧。
接下來,我們將首先探討此議題背後的法律框架與常見的契約實踐,為後續的案例分析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本集參考判決如下,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建上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2號民事判決
壹、法規變更風險分配之法律框架與契約實踐
在深入探討具體案例之前,我們必須先建立一個穩固的分析基礎。理解法律對於此類風險的預設原則,以及實務中常見的契約條款如何運作,是所有工程專業人士評估和管理法規變更風險的第一步。
一、法律預設原則
在理想情況下,工程契約會明確約定「法規變更」的風險由誰承擔。然而,當契約條款模糊不清或完全未約定時,法院可能參酌民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則作為判斷依據。例如:
•不可抗力原則:此原則要求事件須「非人力所能抗拒」。然而,在工程實務上,法院通常將「法規變更」視為可預見的「商業風險」,而非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外力,因此援引成功的機會相當有限。
•情事變更原則: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但其適用門檻極高。承攬廠商必須證明該「情事變更」不僅在簽約時「無法預料」,且若維持原契約將「顯失公平」,此一舉證門檻在實務上極難跨越。
值得強調的是,法院判斷的首要依據永遠是契約本身。上述法律原則僅為補充性質,契約中若有明確的風險分配約定,該約定將優先於法律的預設原則。
二、常見契約條款分析
綜合本報告所選的四個案例,我們可以識別出幾種在法規變更爭議中扮演關鍵角色的契約條款類型。正確理解這些條款的意涵,是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
•概括性法規遵循條款
這類條款通常以「廠商施工需符合一切法規」等概括性文字出現,看似是標準的制式文句,實則可能隱含著巨大的風險轉嫁效果。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2號民事判決」中,契約附件明確約定:「所有施工需符合消防法規之規定,不得藉此另要求給價或延長工期」。法院正是基於此條款,認定承攬廠商在簽約時已概括承受了未來所有消防法規變更的風險,因此不得就因應新法規所生的額外工作,要求追加款項或展延工期。這顯示此類條款能有效地將不可預見的法規風險完全轉嫁給承攬廠商。
•變更設計條款
此類條款規範了當工程內容因故需要變更時的程序。其核心不僅在於機關的指示權與承攬廠商的施作義務,更在於如何合理計算與證明變更所導致的工期影響。
在「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中,為工期展延的證明方式提供了絕佳範例。本案因消防法規變更而導致設計變更,法院最終准予承攬廠商展延工期,其關鍵在於採納了專業鑑定意見。該鑑定並非僅計算額外施工所需時間,而是分析了從「提出變更需求」起,歷經設計、審查、施工,直至最終「取得使用執照」的「全流程」影響鏈。此判決揭示,成功主張工期展延的關鍵,在於提出完整且具說服力的時程影響分析,證明:變更事件如何衝擊專案的整體進度。
•展延工期條款
此類條款明確訂定了在何種情況下(如不可抗力、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等),承攬廠商可以申請工期展延,以及申請的具體程序與時限。
在「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3號民事判決」中,契約中即約定:「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三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展延工期」。此類程序性要求極為重要,法院在審理時會嚴格檢視承攬廠商是否遵循約定程序提出申請。若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即便事由本身合理,也可能喪失主張展延的權利。
在理解了這些理論框架與契約實踐後,我們將透過剖析以下四個實際案例,觀察法院如何在具體情境中應用這些原則。
貳、判決深度剖析:四個視角的實務經驗
上述法規框架提供了基礎,但真正的智慧蘊藏在實際的攻防與判決之中。本節將逐一探討四個具代表性的判決,每一個案例都從不同面向揭示了「法規變更」責任歸屬的複雜性,涵蓋了從契約的嚴格解釋、工期展延的合理性,到因果關係的認定,甚至是終止契約後的責任延伸等關鍵議題。
案例一:消防法規變更的契約風險轉嫁(臺灣臺北地方法98年度建字第92號,二審法院認同地方法院見解)
案件背景與事實摘要:本案為下包商與主包商間的工程款糾紛。爭議核心在於,下包商為配合消防主管機關的檢查,依據施工期間更新的消防法規,執行了額外的工作。下包商主張此為原合約範圍外的追加工程,應另行計價;主包商則拒絕給付,並主張逾期罰款。
主要爭點:因應建造期間消防法規更新所要求的測試與修改,其責任與成本應由何方承擔?該等工作是否超出原合約範圍,構成應額外給付報酬的「追加工程」?
法院判決與理由剖析:法院最終駁回了下包商的請求。其判決邏輯主要基於對契約文件的嚴格解釋:
1.契約附件的約束力:法院首先認定,契約附件的「變電所消防設備裝設工程規範」是契約的一部分,對雙方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2.概括性遵循條款的效力:最關鍵的是,該附件中明確記載:「所有施工需符合消防法規之規定,不得藉此另要求給價或延長工期。」法院認為,此條款已將「遵循簽約後所有消防法規變更」的風險,在簽約當下便概括性地分配給了下包商。
3.結論:基於上述條款,法院認定因應法規變更所進行的測試及相關修改,皆屬下包商依約應盡的義務,而非追加工程。因此,下包商不僅不得要求追加款項,還需為此造成的延遲承擔逾期責任。
個案啟示:本案為所有工程承攬廠商敲響了一記警鐘。在審閱合約時,必須極度審慎地對待看似標準的「法規遵循」條款。一句「廠商應符合一切法規」的概括性約定,可能使承攬廠商承擔了簽約後所有未知的法規變更風險。承攬廠商在投標、簽約前應力求將此類條款具體化,或明確將「簽約後之重大法規變更」列為可申請變更設計或工期展延的事由,以避免承擔不成比例的風險。
案例二: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與終止契約後之責任延伸(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建上字第43號)
案件背景與事實摘要:本案中,機關因承攬廠商施工進度嚴重落後,依法終止契約。其後,機關將剩餘工程重新發包給後手廠商,卻因勞動部頒布了新的施工架國家標準,導致重新發包的工程成本顯著增加。機關因此向原承攬廠商求償這筆額外的費用。
主要爭點:原承攬廠商是否應對「因其違約導致契約終止後」,後續接替工程因「新法規生效」而增加的費用負責?此損害與原承攬廠商的違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與理由剖析:法院支持了機關的求償。其判決思路跳脫了「法規不溯及既往」的常規思維,聚焦於「因果關係」的認定:
1.關鍵在於因果鏈:法院認為,本案的核心並非法規是否溯及既往,而是探討造成這筆額外費用的根本原因為何。
2.「若非...則不會...」的邏輯:法院認定,若非原承攬廠商嚴重延誤履約,導致工程停滯並最終被終止契約,機關根本無需在新的標準生效後重新發包工程。換言之,正是原承攬廠商的違約行為,才使得後續工程「落入」了新法規的適用範圍。
3.直接損害的認定:因此,法院將這筆因適用新規範而增加的施工架費用,認定為原承攬廠商違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損害之一,判令其應負賠償責任。
個案啟示:本案揭示了一個深刻的教訓,工程延誤的潛在後果,可能遠遠超出合約約定的每日逾期罰款上限。延誤的風險不僅是時間成本,更可能將整個工程專案暴露在延誤期間所發生的任何外部變動(如法規更新、材料價格飆漲等)之下。此判決提醒所有工程管理者,在評估工期延誤的潛在風險時,必須將這種「因時間錯位而導致的實質成本增加」納入考量,這為風險評估提供了全新的且至關重要的視角。
案例三:因法規變更導致工期展延的合理性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8號)
案件背景與事實摘要:本案為業主與承攬廠商間,因新建圖書館及研究大樓工程所引發的工程款與工期展延爭議。其中一項主要的爭點,即是承攬廠商主張因應消防法規變更,應給予相應的工期展延。
主要爭點:因消防法規的變更,所引發的一系列連鎖反應:包括變更設計、圖說審查、額外施工,乃至最終取得使用執照的行政流程,是否構成「非可歸責於承攬廠商」的事由,而應准予展延工期?
法院判決與理由剖析:法院在此案中採納了承攬廠商的主張,准予了長達近一年的工期展延。其判斷的關鍵在於對「完整影響鏈」的認可,而非僅僅看到施工本身:
1.倚重專業鑑定:法院委請了鑑定,鑑定單位並未將目光局限於變更部分的施工時間,而是全面分析了從「業主提出變更需求」到「最終取得使用執照」的完整時程。
2.全流程時間的採納:法院採納了鑑定意見,認為因法規變更所衍生的設計、審查、施工及後續所有行政作業時間,均屬於超出承攬廠商可控範圍的延誤,應視為一個整體的、合理的展延範疇。
3.具體天數的核准:正是基於對這段「全流程」影響的認可,法院最終核准了近一年的工期展延,以反映從法規變動到行政程序完成的實際耗時。
個案啟示:本案為承攬廠商如何有效主張工期展延提供了極佳的範本。其啟示在於,當法規變更等外部事件發生時,僅僅記錄額外的施工時間是遠遠不夠的。工程專業人士必須建立一種「全流程影響」的思維模式,系統性地記錄並證明從設計變更、圖說往返確認、等待主管機關審核,到最終取得行政許可的每一個環節所耗費的時間。只有提出如此完整且具說服力的時程影響分析,並依約定程序適時提出展延申請,才能在爭議中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案例四:證明「要徑影響」作為工期展延的關鍵(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3號)
案件背景與事實摘要:本案涉及機關與承攬廠商之間的工程款與逾期罰款爭議。承攬廠商主張,因配合「耐震設計規範」變更而進行的設計修改,應構成工期展延的合法事由,從而免除其逾期罰款責任。
主要爭點:本案的法律與工程核心問題極為精準,即使法規變更確實導致了部分工作的設計變更,但若承攬廠商未能證明該變更實質性地影響了工程的「要徑作業」,是否仍能據此主張展延整體工程的完工期限?
法院判決與理由剖析:法院最終駁回了承攬廠商的展延請求,其判斷的核心依據來自專業鑑定人對工程進度的精確分析:
1.事件發生 ≠ 工期延誤:法院採納的鑑定意見明確指出,一個變更事件的發生,不當然等同於對總工期的影響。
2.比對計畫與實際:鑑定人詳細比較了變更設計所影響的「打樁工作」之原規劃工期與實際施工所需工期。分析結果顯示,即便設計有所變更,實際完成該項工作的時間並未超出原先進度表所規劃的合理工期。
3.未影響要徑作業:結論是,此次耐震設計變更雖然存在,但它並未延誤到作為工程進度的「要徑作業」,因此對整體的完工日期並無實質影響。基於此,法院認定承攬廠商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工期展延。
個案啟示:本案為工程管理帶來了極其深刻的教訓,主張工期展延時,舉證責任不僅在於「發生了什麼」,更在於「造成了什麼影響」。工程專業人士在面臨任何可能導致延誤的事件時,必須立即進行要徑分析。在提出展延申請或進入爭議解決程序時,必須提出具體證據,清晰地論證該事件如何延誤了要徑上的某項或多項作業,進而導致總工期需要延長。僅僅指出「我們因為某某原因多花了時間」是蒼白無力的,缺乏對要徑影響的證明,將難以在法律上站穩腳跟。
參、綜合比較分析與實務指導原則
整合前述四個案例的獨特視角後,我們可以歸納出工程人員在面對法規變更風險時,可以依循的原則。為了更清晰地呈現各案的異同,茲整理比較如下:
⊙案例編號:98建92
⊙法規變更類型:消防法規更新
⊙契約關鍵條款:概括性法規條款:「所有施工需符合消防法規...不得藉此另要求給價或延長工期」
⊙法院判決核心:嚴格解釋契約,認定承攬廠商已概括承受法規變更風險。
⊙責任歸屬方:承攬廠商
⊙關鍵致勝/敗訴因素:敗訴,契約條款將未來所有相關法規變更風險明確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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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111建上43
⊙法規變更類型:施工架安全標準
⊙契約關鍵條款:終止契約後損害賠償條款
⊙法院判決核心:強調「因果關係」,認定若非原承攬廠商違約,機關無需在新法規生效後重新發包。
⊙責任歸屬方:原承攬廠商
⊙關鍵致勝/敗訴因素:致勝(機關),成功論證了原承攬廠商的違約行為與後續增加的法規遵循成本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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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109建上更一18
⊙法規變更類型:消防法規變更
⊙契約關鍵條款:變更設計條款、工期展延條款
⊙法院判決核心:採納「全流程」影響,認定從設計變更到行政許可的完整時間皆為合理工期展延範圍。
⊙責任歸屬方:機關(承擔工期展延)
⊙關鍵致勝/敗訴因素:致勝(承攬廠商),提供了完整的時程影響分析(透過鑑定),證明了法規變更對整體進度的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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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101重上更(二)113
⊙法規變更類型:耐震設計規範
⊙契約關鍵條款:展延工期條款
⊙法院判決核心:強調「要徑影響」,認定法規變更雖存在,但未影響要徑作業,故不構成展延理由。
⊙責任歸屬方:承攬廠商(承擔延誤責任)
⊙關鍵致勝/敗訴因素:敗訴,未能證明設計變更實質性地延誤了工程的要徑作業。
從上述比較分析中,我們可以提煉出三項在處理法規變更爭議時至關重要的原則:
1.原則一:契約約定優先於法律預設
這是在所有工程法律爭議中最根本的原則,法院判斷責任歸屬的基石,始終是雙方白紙黑字的契約。如案例一(98建92)所示,一個看似不起眼的概括性法規遵循條款,就足以將所有不可預見的風險轉嫁給承攬廠商。因此,在合約審閱與投標階段,就應對「法規遵循」、「變更設計」及「工期展延」的相關條文給予最高度的關注,力求文字清晰、權責分明。
2.原則二:因果關係是責任認定的核心
法院在審理時,不僅僅看法規是否變更,更重視該變更與所主張的損害或延誤之間,是否存在一條清晰且不中斷的「因果關係鏈」。案例二(111建上43)是最佳例證,法院將原承攬廠商的違約行為視為「因」,將後續因新法規而增加的成本視為其直接產生的「果」。而在案例四(101重上更(二)113)中,儘管法規變更的「因」存在,但由於未能證明其對要徑作業產生影響,導致無法與總工期延誤的「果」建立連結,因此因果關係不成立。這提醒我們,所有主張都必須建立在扎實的因果論證之上。
3.原則三:完整的文件記錄是主張權利的基礎
在工程爭議中,舉證責任往往是勝敗的關鍵。口頭的溝通與承諾在法庭上幾乎沒有份量。案例三(109建上更一18)堪稱正面教材,承攬廠商正是因為能夠(透過專業鑑定)提出從設計變更到行政流程的完整時程影響分析,才成功說服法院,贏得了關鍵的工期展延。這項原則要求工程人員必須養成嚴謹的記錄習慣,所有因法規變更引發的往來函件、會議記錄、設計修改歷程、圖說審批時間、等待機關指示或主管機關許可的耗時,都應被詳實、同步地記錄下來,這些文件將是未來保障自身權益最有力的武器。
肆、結論與契約管理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核心結論:法規變更是工程專案中一項重大且複雜的風險,其責任歸屬並無單一、絕對的答案。最終的結果取決於契約約定的精準度、因果關係證明的強度,以及過程記錄的完整度三者的綜合作用。成功的風險管理者,並非試圖完全規避風險,而是透過事前規劃與事中管理,將風險的衝擊降至最低,並確保在爭議發生時能立於不敗之地。基於前文的分析,茲為工程專業人士提供以下四點具體、可操作的契約管理建議:
•審閱合約時,應極力避免接受概括性的法規遵循條款
應主動協商,將「契約簽訂後,因政府頒布或修訂法令,致使工程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長」,明確定義為可啟動變更設計或可申請工期展延的事由之一,避免被動地承擔所有不可預見的風險。
•建立完善且即時的記錄機制
當法規變更事件發生或可預見時,應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如公函、會議記錄)正式通知機關,說明潛在影響。後續應持續追蹤、記錄該事件對設計、採購、施工等各環節,特別是對要徑作業的具體影響,並定期更新給機關。
•區分不同類型的成本與延誤
在準備求償或協商文件時,應精準地將損失分類。例如,明確區分是因增加材料或工法所導致的「直接施工成本」,還是因等待圖說、審批而造成的「管理費用增加」(如現場管理人員、機具閒置費用等)。精準的分類與計算,將大幅提升主張的說服力。
•諮詢專業意見
在簽訂大型或複雜的工程合約前,或在面臨可能引發重大爭議的法規變更時,切勿單憑自身經驗判斷。應及時尋求專精於營建工程的法律與工程顧問協助,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最佳的應對策略。專業的外部意見,往往能提供當局者所忽略的關鍵視角,在爭議的早期階段就奠定有利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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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變更的責任歸屬如同在大海中航行,船隻的最終命運取決於:船長(承攬廠商)在出航前是否仔細檢查了航海圖(契約條款),確定誰來承擔新增不明暗礁(法規變更)的風險;以及當暗礁出現時,能否證明它確實擋住了預定的航線(工程要徑)且造成了額外的修船費用或延誤船期(追加工程款、工期展延)。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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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承攬契約 #法規變更 #工程風險分配 #情事變更原則 #建築法規 #變更設計 #工期展延 #因果關係 #要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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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55-邏輯推理遊戲:彩虹糖王國的三重試煉!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彩虹糖王國的三重試煉!」,題目如下所述:
🏰在遙遠的糖果大陸,有一座閃閃發亮的城堡:彩虹糖王國。王國裡的每個居民都超級愛吃彩虹糖,「彩虹糖收藏」甚至成了全國最重要的事情!有一天,國王宣布一件大事:
👑國王公告:「我們要選出一位新的『彩虹糖騎士』!但只有能通過『彩虹糖三重試煉』的小朋友,才有資格成為騎士」。小朋友們一聽都興奮得跳了起來,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有機會。
🍬彩虹糖三重試煉的奇怪規則
一、沒有兩戶人家可以擁有一樣多的彩虹糖!因為國王覺得:「每戶人家的收藏都是獨一無二的寶物!」
二、任何一戶人家都不能收藏『四百零九顆』彩虹糖!因為「四百零九」是傳說中魔法師最討厭的數字,如果那一戶人家收集到這個數量的糖果,糖果會自己變成綠色青椒!全王國的小孩都害怕青椒味的糖果。
三、任一戶收藏的彩虹糖數量,一定不能等於或多於王國的總戶數!這樣才表示王國的孩子們彼此團結,每戶的糖果數量不能超過王國的「力量」。
🎉挑戰開始!國王站在城堡陽台上宣布:「在這三條規則都要遵守的情況下,我們的彩虹糖王國最多能住多少戶人家?」王國內的人都傻眼了。
•小男孩拿著一大袋糖果試著數
•小女孩拿著筆記本寫下可能的組合
•糖果師傅邊做著棉花糖邊皺眉
•糖果龍在空中噴出彩色氣霧,一邊大叫:「這題太難啦!」
最後,👑國王指向你說:「外來的旅人啊!既然你來到彩虹糖王國,就替我們解開這個謎題吧!」如果你能解開,將被授予「彩虹糖榮耀騎士」稱號,你的盾牌甚至會是巨大透明的棒棒糖,超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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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7-大家一起來找碴!:馬後炮陷阱-後見之明如何改寫歷史?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馬後炮陷阱-後見之明如何改寫歷史?」,題目如下所述:
【家庭專題報導】配色決策失敗後:「我就知道會這樣」?
三年前,李太太和李先生決定裝修客廳,針對主牆色,兩人原意見相左:李先生主張當時流行的「北歐灰」,李太太傾向保守的「奶油白」,擔心灰色在陰天顯得壓抑。最終,李太太微帶不滿地同意了「北歐灰」方案。
三年後,流行趨勢轉變,客廳的「北歐灰」在陰天採光不足時更顯得冷清。一位來訪客人稱讚了廚房的暖色系後,李太太堅定地對先生說:「當初我就『強烈建議』要用奶油白!我就『十分確定』這個北歐灰撐不久,在我們家採光不好的客廳裡『必然』會太冷顯得壓抑。」
針對李太太的這段結論性發言,您認為有什麼問題嗎?從「結果不好」一定能推導出「當初的預判是正確的」的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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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地質差異-法院如何判斷責任歸屬及費用負擔
在公共工程的履約過程中,地質條件的不確定性是工程團隊最常面臨、也最具挑戰性的風險來源之一。隱藏於地表之下的岩盤強度、土壤組成、地下水位等變數,難以在設計階段完全精準探知。因此,當實際的地質狀況與契約預設或提供的資料出現落差時,「由業主機關或承包廠商承擔此一風險」不僅直接衝擊工程的最終成本與完工時程,更經常成為工程履約爭議的核心,最終須訴諸司法途徑解決。
為釐清此一複雜議題,我們將剖析四則法院判決。這四則判決各自代表了不同情境下地質風險分配的典型案例,涵蓋了從承包廠商應盡探勘義務,到機關提供不實資料、乃至於實際地質條件超出契約約定範圍等多元情境。
本集目的在透過對這些法律實務案例的系統性分析,為工程專業人士提供關於「地質差異」風險分配的清晰洞察與實務指引。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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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地質差異-法院如何判斷責任歸屬及費用負擔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的履約過程中,地質條件的不確定性是工程團隊最常面臨、也最具挑戰性的風險來源之一。隱藏於地表之下的岩盤強度、土壤組成、地下水位等變數,難以在設計階段完全精準探知。因此,當實際的地質狀況與契約預設或提供的資料出現落差時,「由業主機關或承包廠商承擔此一風險」不僅直接衝擊工程的最終成本與完工時程,更經常成為工程履約爭議的核心,最終須訴諸司法途徑解決。
為釐清此一複雜議題,我們剖析了下列四則法院判決。這四則判決各自代表了不同情境下地質風險分配的典型案例,涵蓋了從承包廠商應盡探勘義務,到機關提供不實資料、乃至於實際地質條件超出契約約定範圍等多元情境。
本集目的在透過對這些法律實務案例的系統性分析,為工程專業人士提供關於「地質差異」風險分配的清晰洞察與實務指引。
本集參考判決如下,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壹、法律風險分配原則與契約義務
根據工程契約慣例及相關民法原則,法院主要審視地質差異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的事由,以及承攬廠商是否已履行其盡職調查義務。
1.承攬人應負擔之範疇(以契約責任為基礎)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466號民事判決,對承攬廠商責任採取了較為嚴格的標準:
•承包廠商的主張:請求展延工期,理由是「因地質差異造成工率降低」。
•法院的判決理由:法院認定廠商負有地質探勘及選購適當機具的責任。契約價款中已編列地質鑽探及試驗補助費,供廠商自行鑽探採樣,以查究地質狀況並精選適當機具。
•法院結論:即使地質變異性大,導致變更採購施工機械,延誤時程,法院仍認為難謂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因此,承攬廠商關於「地質差異展延工期」的主張被駁回。
•法律洞察:此案確立了,若承攬廠商可透過契約約定之探勘義務(無論是設計前或施工前補充探勘)預見或掌握地質資訊,則因地質因素導致的工率降低或機具採購延誤,多數情況下會被視為承攬廠商可歸責或應預見的風險。
2.業主機關應負擔之範疇(以重大差異與契約漏項為基礎)
當地質差異達到「重大」或「顯著不符」的程度,且超出承攬廠商於締約時依常態可預見的風險範圍時,風險則轉向業主機關承擔。
①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判決:
•承攬廠商的主張:施作橋墩基樁時,實際地質出現礫石塞管、坍孔、湧水等重大地質差異,導致契約原設計工法無法施作。地改作業是克服障礙的追加工作,應由機關給付地改費用。
•法院的判決理由:法院認定,依據機關提供的原鑽探資料,無法預見礫石的存在及其粒徑大小,也無法預見是否將造成塞管、坍孔。設計及監造單位亦承認原鑽探報告無法得知粒徑較大之岩塊、礫石。
•法院結論:法院裁定地質差異屬於重大地質差異,因此導致的地改作業屬於系爭契約外追加之工作。機關在變更設計並指示承攬廠商進行地改後,應依契約(變更或新增工項)負擔此風險所衍生之費用。
②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承攬廠商的主張:潛盾工程實際遭遇特殊岩盤,單軸抗壓強度遠超契約設計值,因此請求展延工期天。
•法院的判決理由:法院認為承攬廠商已履行鑽探及選購潛盾機的義務。契約說明書已定義「特殊岩盤」QU 值的施工工率,未就 QU值大於「特殊岩盤」的岩盤施工工率為約定,此屬契約之「漏項」。
•法院結論:由於實際挖掘路線 QU 值大多大於「特殊岩盤」QU 值,此情況應被認定為不可歸責於兩造事由所致的施工效率降低。法院參考先前調解案例,修正QU值大於「特殊岩盤」的施工工率,從而准許展延工期。此展延因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故機關應給付工程管理費用減半。
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建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承攬廠商的主張:橋墩基樁岩層實際位置比設計圖所示淺,差異度超過20%,構成重大地質差異,錯誤係由機關提供的不正確數據造成,應由機關負擔增加鑽掘岩層費用。
•法院的判決理由:法院認定20%的落差屬顯著差距。法院援引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約定:「如該項錯誤係由工程司書面所提供之不正確數據所造成,則補救費用應由甲方負擔」。此外,承攬廠商的鑽掘機具被認定為足以應付施工需求,故工率不佳並非可歸責於承攬廠商。
•法院結論:由於機關提供的設計圖說有地質差異,導致承攬廠商增加成本,依契約約定,判決機關應給付增加的鑽掘岩層費用。
貳、參考判決之比較與彙整
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66號判決:承包廠商應盡地質探勘之責
此案是釐清承包廠商在契約要求下,是否能將因地質差異導致的工率降低歸責於機關,並據此要求展延工期的經典案例。本案對於確立承包廠商在面對地質不確定性時應盡的履約責任,具有指標性的意義。
核心爭議:承包廠商主張因「地質差異造成套管推進工率降低」,導致工程延誤,是否可歸責於機關,並據此請求展延工期及返還逾期罰款。
承包廠商的核心主張是,工程中遭遇的地質變異性,導致其套管推進工作的效率不如預期,此一延誤並非其所能控制,因此不應歸責於己方,機關應准予展延工期並退還因此衍生的逾期罰款。
法院判決理由: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承包廠商的主張,其判決理由立基於契約條款的明確約定與承包廠商的實際行為,可歸納為以下幾個關鍵要點:
•契約明確約定探勘義務:法院指出,契約已明確要求承包廠商需自行辦理地質鑽探。根據判決書所引述的契約條款,地質鑽探被列為承包廠商應於開工後75日內完成的「前置作業」之一。
•價款編列探勘費用,責任歸屬明確:工程價款中已編列「地質鑽探及試驗補助費」,此一事實強化了地質探勘責任歸於承包廠商的結論。法院認為,此舉顯示雙方在訂約時,已將探勘的成本與風險明確量化,並分配給承包廠商。
•承包廠商已實際取得鑽探報告:判決揭示,承包廠商實際上已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進行鑽探並取得了鑽探報告。此一事實證明承包廠商有能力且應當對工區的地質狀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並據此進行施工規劃。
•應自行選用合適機具克服困難: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定承包廠商既有責任與機會了解地質狀況,就應當負責選用合格且適當的機具以順利施工。縱使地質變異性大,導致需要變更採購或延誤推進機械的時程,此風險仍難謂「不可歸責」於承包廠商,而應視為其應承擔的商業風險。
判決結果與核心觀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地質差異所造成的工期延誤風險由承包商承擔。此判決確立了一項重要原則,當工程契約明確將地質調查的責任與費用分配給承包廠商時,承包廠商即負有透過詳實探勘以預見潛在困難的義務。承包廠商應基於其專業判斷,選擇適當的施工方法與機具,以克服可預見的地質挑戰,不得輕易以「地質差異」為由,將此類商業風險轉嫁予機關。
此案清晰地劃定了承包廠商應盡的探勘義務與風險承擔範圍。然而,當風險的源頭並非承包廠商調查不力,而是機關所提供的地質資料與實際狀況存在「顯著不符」時,風險分配又將有何不同?下一個案例將為我們提供說明。
二、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分析:業主提供不實地質資料之風險承擔
本案例與前案形成鮮明對比,其核心在於探討:當工程遭遇的障礙源自於機關提供的地質鑽探資料與實際狀況存在「顯著不符」時,因此衍生的額外費用與風險應如何分配。此情境在工程實務中極為常見,本判決的見解對於釐清機關的資料提供責任極具參考價值。
核心爭議:承包廠商因遭遇「重大地質差異」(如坍孔、湧水、含大粒徑礫石導致塞管),致使原設計的全套管與反循環鑽掘工法無法施作,為克服困難而額外支出的「地質改良費用」,應由機關或承包廠商負擔。
法院最終支持了承包廠商的主張,判決機關應給付地質改良費用。其論證邏輯層次分明,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地質差異的重大性與不可預見性:法院認定,實際地質中含有「大粒徑礫石」及存在「伏流水層」,是造成坍孔、湧水及塞管的主要原因。然而,機關提供的鑽探報告因採用「劈管取樣」法,其取樣管徑較小,根本無法探知這些大粒徑礫石的存在。法院因此認定,實際地質與機關提供的資料存在「顯著不符」,且此差異是承包廠商在投標時無法預見的。
•契約條款已預設變更設計機制:法院引用了契約中的「一般說明」條款,該條款明確約定:「如實際施工時,發現土層與鑽探結果有顯著不符……均應報請工地工程司另案辦理變更設計或其他必要之措施。」這顯示契約本身已預見到此類風險,並設定了由機關啟動變更設計程序來應對的機制。
•風險歸屬超出承包廠商應承擔範疇:基於前兩點,法院認定此一地質風險已超出原契約的設計條件,不屬於承包廠商應承擔的風險。因此,承包廠商為克服此困難而額外進行的「地質改良」工作,應被視為契約外的新增工項,而非原契約內應盡的義務。
•機關的指示構成變更契約的基礎:法院查證後認定,地質改良工作是在與機關、監造單位多次會議協商後,經機關指示下進行的,並非承包廠商擅自施作。此「指示」行為,構成了對原契約工作的變更或新增,機關應對此負擔付款責任。
判決結果與核心觀點:法院判決機關應給付承包廠商因地質改良所額外支出的工程費用。本案揭示了關鍵原則,當機關提供的地質資料構成契約的基礎,而實際地質狀況與該資料存在重大且不可預見的差異時,其風險應由機關承擔。 在此情況下,承包廠商為克服困難所採取的額外措施,應被視為新增或變更工程,機關須負擔相應的費用。
此案凸顯了機關提供資訊的準確性至關重要。那麼,如果地質問題並非資料「不符」,而是超出了契約所明確「約定」的條件範圍時,法律效果又將如何?下一個案例將深入探討此一情境。
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分析:地質條件超出契約約定範圍之風險分配
本案的獨特性在於,契約本身對某種地質條件,岩盤的單軸抗壓強度(QU值)設定了特定的參數範圍。當實際遭遇的地質條件遠遠超出此範圍時,法院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質,並據此分配風險,是本案的分析重點。此判決對於理解契約條款如何界定風險邊界,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核心爭議:潛盾隧道工程實際遭遇的岩盤強度,遠超出契約設計所依據的「特殊岩盤」範圍。承包廠商主張此為不可歸責事由,應准予展延工期。
法院最終支持承包廠商展延工期的請求,但並非將風險完全歸於機關,而是採取了風險分擔的模式。其判決邏輯如下:
•承包廠商已盡履約注意義務:法院首先認定,承包廠商已依據契約規定及業主提供的地質資料,選擇了符合「特殊岩盤」範圍的潛盾機。此舉證明承包廠商已履行了其應盡的注意義務,其選用的機具符合契約的預期。
•「契約漏項」的認定:本案的關鍵在於法院的見解。法院認為,QU值大於「特殊岩盤」的超強岩盤,已經超出了契約所定義的「特殊岩盤」範疇。既然契約對此未有約定,此一地質條件即構成契約未預見、未約定的事項(即「漏項」),而非承包廠商投標時應承擔的風險。
•風險的共同承擔:由於此一超強岩盤的出現,既非承包廠商所能預見(因其已超出契約範圍),亦非機關設計不當(因設計係依據當時鑽探資料),法院最終將此情況定性為「不可歸責於兩造之事由」。這意味著風險不應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而是應由雙方共同分擔。
•工期展延的計算體現風險分擔:在計算應展延的工期時,法院參照了先前調解委員會的建議。該建議採用比契約中「特殊岩盤」更低的工率來計算。這一計算方式,既承認了施工困難度的增加,也體現了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的精神。
判決結果與核心觀點:法院判決應予展延工期,並依「不可歸責於兩造」之原則,將相關管理費用減半給付。
本案的核心觀點在於:當工程契約對地質條件有明確的定義時,該定義即構成雙方議定的風險邊界。一旦實際遭遇的條件顯著超出此邊界,此情況可能被視為契約未預見的「漏項」。其所產生的風險與額外成本,應由雙方共同分擔,而非完全由承包廠商承擔。
此案展示了契約條款的明確性如何深刻影響風險的劃分。接下來,我們將探討最後一個案例,分析當工程困難並非源於地質「差異」或超出「範圍」,而是源於機關提供的數據本身就直接「錯誤」時,法律責任將如何歸屬。
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8號判決分析:業主提供錯誤地質數據之直接責任
本案直接處理了因業主在設計圖說中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數據,而導致承包廠商成本增加的問題。此案的分析重點在於,當工程困難的根源並非地質的「差異」或「未預見」,而是機關提供的數據本身「不正確」時,法律責任的歸屬將變得相對直接與明確。
核心爭議:承包廠商施作橋墩基樁時,實際遭遇岩層的深度與機關設計圖說標示的深度存在重大落差。承包廠商主張,因岩盤提早出現,導致鑽掘岩層的長度增加,此額外增加的鑽掘費用應由機關負擔。
法院最終判決機關應承擔此一費用,其主要論據清晰且直接,可歸納如下:
•數據差異的顯著性:法院認定,岩盤深度落差,相對於總樁長而言,已構成超過20%的顯著差異。此差異的量級絕非微小的測量誤差,而是一個直接影響施工成本的重大數據錯誤。
•契約條款的直接適用:判決的關鍵依據來自於一份明確的契約條款。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約定:「…如該項錯誤係由工程司書面所提供之不正確數據所造成,則補救費用應由甲方負擔。」法院認為本案情況完全符合此條款的適用要件。
•因果關係的建立:法院將承包廠商增加的鑽掘成本,直接歸因於機關在設計圖說中提供了不正確的數據。由於岩盤提早出現,鑽掘堅硬岩層的長度隨之增加,成本上升與數據錯誤之間的因果關係明確。
•駁斥機關抗辯:機關曾抗辯稱,問題可能源於承包廠商的機具老舊或施工規劃不當。但法院並未採納此說法,認定問題的根源在於機關提供的基礎數據本身就不正確,而非承包廠商的施工能力問題。
判決結果與核心觀點:法院判決機關應給付承包廠商因鑽掘岩層增加的費用。本案確立了一個清晰的原則,當機關在契約文件中提供了明確但錯誤的數據,且契約中訂有針對此類情況的費用負擔條款時,風險與額外成本應直接由機關承擔。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歸屬相對單純,較少涉及前述案例中關於「可預見性」或「重大差異」等較為主觀的複雜討論。
參、實務建議
綜合上述四則判決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地質差異」是工程契約中不可避免的潛在風險,而其最終的法律責任與成本分配,並非單純的「或有或無」,而是取決於契約的明確性、資訊的準確性以及風險的可預見性等多重因素的綜合判斷。法院的判決邏輯清晰地顯示,一份周延的契約與詳實的履約紀錄,是釐清責任歸屬的關鍵。
基此,我們為工程專業人士提供以下四點具體且可操作的實務建議,以期在工程實踐中更好地管理與應對地質風險:
1.審慎評估契約中的風險分配條款
在投標前,應由法務或專業顧問協同工程團隊,仔細研讀與地質調查、變更設計、不可預見狀況及工期展延相關的所有條款。務必釐清自身在契約下的責任範圍,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正如最高法院104台上466號判決所揭示的,明確的契約條款是法院劃分責任的首要依據。
2.詳實執行地質調查並留下完整紀錄
即便機關已提供地質資料,若契約要求承包廠商進行補充或自行調查,務必詳實執行。所有探勘的數據、報告及會議紀錄都應妥善彙整保存。在104台上466號判決中,法院正是依據承包廠商自行取得的鑽探報告,認定其應對地質狀況有所預見,從而承擔風險。這些文件不僅是施工規劃的基礎,更是日後爭議中證明己方已盡注意義務的關鍵證據。
3.即時通報與嚴謹的文件管理
一旦在施工中發現實際地質狀況與契約文件存在不符,應立即依照契約規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通知機關及監造單位,並持續記錄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與成本增加。嚴謹且即時的文件管理,是確保日後主張權益符合契約程序要求的不二法門,如同101建上更(一)9號判決所示,經機關指示進行地質改良的會議紀錄,最終成為承包廠商請求追加費用的關鍵證據。
4.釐清「差異」與「錯誤」的法律界線
當爭議發生時,應偕同法律專業人士,精準分析遭遇的地質問題在本質上屬於何種類型。因為此一區別將引導至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正如101建上更(一)9號判決的「重大差異」、106建上更(一)23號判決的「超出契約範圍」與107建上8號判決的「數據錯誤」,最終分別導向機關承擔、雙方分擔與機關直接負責的不同判決結果。釐清問題的法律性質,將直接決定應採取何種主張方向,從而大幅提升成功爭取權益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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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地質差異風險的分配並非單純取決於事件發生,而是取決於:(1)差異是否已超出合理預見範圍,(2)承攬廠商是否履行了契約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以及(3)契約中是否有明確條款將特定風險分配給任一方。只有當承攬廠商能證明其已善盡契約義務,但遭遇了無法依賴既有資訊預見的重大、顯著差異時,其增加的成本和工期展延請求才更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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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採購契約 #風險分配 #契約變更 #債務不履行 #不可歸責 #契約漏項 #法律責任 #地質差異 #潛盾工程 #基樁工程 #鑽探義務 #單軸抗壓強度 #施工工法 #工期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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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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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54-邏輯推理遊戲:騎士與流氓005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騎士與流氓005」,題目如下所述:
在騎士與流氓的島上,所有居民不是流氓,就是騎士。騎士總是說真話,流氓總是說謊。您來到了島上,遇到了一群居民,想知道誰是流氓,誰是騎士。島上居民會說出一些話,每位居民不論是說一句、二句,或更多句,每句話您都應該獨立看待,這每句話要麼是真話,要麼是謊言。
您遇見了三位居民:佐伊(Zoey)、荷馬(Homer)和卡爾(Carl)。
佐伊說:「卡爾有可能會說『我(指佐伊)是騎士』。」
荷馬說:「只有流氓才會說『佐伊是流氓』。」
卡爾說:「佐伊有可能會說『我(指卡爾)是流氓』。」
您能分辨誰是騎士,誰是流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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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6-大家一起來找碴!:當選項被「設計」-揭穿排除選項不完整的假邏輯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當選項被「設計」-揭穿排除選項不完整的假邏輯」,題目如下所述:
【生活情境劇場報導】職場兩難「辭職」或「病倒」? 記者:虛擬智慧
年近三十五歲的軟體工程師小陳,因長期連續加班與睡眠不足,導致工作經常出狀況,健康亮起紅燈身體也出現警訊,體檢報告紅字一片,醫生強烈建議他休息一陣子。
小陳的主管在一次面談中,語重心長地對他說:「你現在只有兩條路。你要麼選擇『辭職』回家好好休息一陣子;要麼選擇『堅守崗位,接受身體持續惡化,等到被救護車抬走才後悔吧?』
聽起來似乎合理,畢竟沒有人想讓身體垮掉。於是,小陳感到別無選擇,只能遞上辭呈。但小陳真的沒有其他選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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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M96-大家一起來找碴!:當選項被「設計」-揭穿排除選項不完整的假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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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法院判決看「同等品」履約爭議
在公共工程採購實務領域中,「同等品」或「替代材料」的規格認定與替換,是承攬廠商與採購機關之間最為常見且關鍵的爭議來源之一。此類爭議不僅涉及契約價金的增減,更可能影響工程進度、品質與最終的驗收認定。當契約文件對特定材料或設備的規格規定存在歧異,或承攬廠商基於成本、工期或供應商等因素提出替代品時,雙方對於「何謂同等」以及「應如何計價」的見解分歧,往往最終需訴諸司法途徑解決。
本集「從法院判決看『同等品』履約爭議」,係基於七篇法院的判決,透過剖析法院在面對「同等品」相關爭議時,如何詮釋複雜的契約條款、如何權衡衝突的契約文件、如何認定關鍵事實,並最終如何適用法律原則以作出裁判。為提供更全面的實務概覽,本集在聚焦「同等品」議題的同時,亦將觸及材料或設備規格認定相關之爭議。透過提煉司法實務的核心見解,期能為參與公共工程相關人員,提供一份清晰的實務指引與風險管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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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法院判決看「同等品」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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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採購實務領域中,「同等品」或「替代材料」的規格認定與替換,是承攬廠商與採購機關之間最為常見且關鍵的爭議來源之一。此類爭議不僅涉及契約價金的增減,更可能影響工程進度、品質與最終的驗收認定。當契約文件對特定材料或設備的規格規定存在歧異,或承攬廠商基於成本、工期或供應商等因素提出替代品時,雙方對於「何謂同等」以及「應如何計價」的見解分歧,往往最終需訴諸司法途徑解決。
本集「從法院判決看『同等品』履約爭議」,係基於下列七篇法院的判決,透過剖析法院在面對「同等品」相關爭議時,如何詮釋複雜的契約條款、如何權衡衝突的契約文件、如何認定關鍵事實,並最終如何適用法律原則以作出裁判。為提供更全面的實務概覽,本集在聚焦「同等品」議題的同時,亦將觸及材料或設備規格認定相關之爭議。透過提煉司法實務的核心見解,期能為參與公共工程相關人員,提供一份清晰的實務指引與風險管理參考。
本集參考判決如下,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建上更二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
壹、「同等品」條款之契約與法規框架
任何關於「同等品」的法律爭議,其分析的起點必然是契約本身的明文約定。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的複雜性在於其包含了招標文件、圖說、規範、標單等多重文件,這些文件之間可能存在不一致之處,從而為爭議埋下伏筆。本節將檢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一般條款》中的關鍵條款,以建立後續分析「同等品」所需的法規與契約基礎。
根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及《一般條款(V2013.07)》,與「同等品」及「契約解釋」相關的核心條款如下:
1.契約文件之效力與優先順序:
條款依據:契約範本第1條第(三)項。
內容摘要:該條款明確訂定了當契約所含各種文件(如: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圖說、規範、標價清單等)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與優先順序。例如,標價清單的品項名稱、規格優於其他文件;大比例尺圖優於小比例尺圖等。
實務評析:此條款至關重要,因為在討論某項材料是否為「同等品」之前,必須先依據此優先順序原則,確立契約要求的「原始規格基準」。法院在審理時,首要任務便是釐清契約的真正意涵,若無一明確的基準規格,則「同等」與否的比較便無從談起。
2.同等品之替換:
條款依據:工程會 一般條款(V2013.07) J.1 材料及施工品質。
內容摘要:「J.1 材料及施工品質」是工程採購契約中關於履約材料管理的核心條款,其法律意涵涉及施工廠商的品質義務、同等品或替代材料的使用程序、以及機關(工程司)的審核權限,和最終的風險責任歸屬。有關此條款的法律意涵將於下節中進行詳細說明。
3.減價收受機制:
條款依據:契約範本第4條第(一)項。
內容摘要:此條款規定,當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但在「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且更換確有困難時,機關得於必要時採取「減價收受」。
實務評析:在「同等品」爭議中,若機關於驗收認定廠商使用的「同等品或替代材料」規格不符或較低,但尚不至影響工程安全與基本功能,此「減價收受」條款便成為機關主張扣減價金的主要契約依據。然而,此權利的行使有其嚴格前提,並非所有規格不符或較低的情況均可適用。
4.契約解釋原則:
條款依據:契約範本第1條第(四)項。
內容摘要:規定契約文件應「互為補充」,若在遵循優先順序後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
實務評析:此原則賦予了法院在面對契約模糊地帶時的裁量權,確保解釋結果不會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以促進契約目的與維持雙方權益平衡為依歸。
貳、「一般條款 J.1 材料及施工品質」法律意涵
「工程會 一般條款(V2013.07) J.1 材料及施工品質」規定如下:
施工廠商應按本契約規定之規格與標準提供施工材料。施工廠商若擬使用本契約規定以外之規格與標準之施工材料,或使用符合標準或規格之同等品,應確實申述其不同處,連同該擬採用之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及文件,送請工程司審查核准後,方得使用。工程司審核時,得要求施工廠商提供擬採用施工材料或同等品之實際製程資料、於他處已完成之工程紀錄、材料樣品及任何其他相資料等。未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或產品,工程司得予拒絕,其損失由施工廠商負擔。
「J.1 材料及施工品質」是工程採購契約中關於履約材料管理的核心條款,其法律意涵涉及施工廠商的品質義務、替代材料的使用程序、以及機關(工程司)的審核權限和最終的風險責任歸屬。以下針對此條款的法律意涵進行詳細分析:
一、廠商的基本義務與同等品的使用原則
本條款首段確立了施工廠商的首要法律義務:「施工廠商應按本契約規定之規格與標準提供施工材料」。這屬於承攬契約中,承攬人(廠商)應依約定標準提供工作成果的義務。
該條款隨後提供兩種不同次原契約材料的情況,但都必須遵循嚴格的審核程序:
1.使用契約規定以外之材料(替代材料):指規格或標準與原契約不同的材料。
2.使用符合標準或規格之同等品:指替代原契約標的,但在規格、功能、效益等方面與原標的相同或更優異的產品。
法律及採購實務中允許使用「同等品」的機制,旨在確保採購的靈活性和競爭性,特別是當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所列廠牌僅供參考,不得限制廠商採用。
二、審核程序、標準及工程司的權責
本條款對於廠商擬使用同等品或替代材料,設立了詳盡的申請及審查流程,將決定權賦予「工程司」:
*申請義務:廠商「應確實申述其不同處,連同該擬採用之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及文件,送請工程司審查核准後,方得使用。」
1.詳盡舉證責任:廠商負有證明其替代材料或同等品符合或優於原標準的責任。在申請時,必須提供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資料。
2.程序前置性:必須在獲得工程司書面核准後才能使用。
*工程司審核權限:「工程司審核時,得要求施工廠商提供擬採用施工材料或同等品之實際製程資料、於他處已完成之工程紀錄、材料樣品及任何其他相資料等。」 1.廣泛的裁量權與查驗權:「工程司」(由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職權者)擁有廣泛的權力,可要求提供一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實際製程、工程紀錄或樣品,以確保同等品達到相同或更優的規格、功能及效益標準。
*價格處理原則(間接意涵):雖然條款未直接提及價格增減,但根據本條款,廠商在提出同等品時必須提供價格資料。在審核通過後,契約範本第 20 條第(五)項對價格處理有明確規定:
1.不得加價:即使同等品價格較高,廠商也不得向機關請求增加契約價金。
2.應予扣減:如果採用同等品減少了廠商的履約費用,機關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該減少的金額。
註:契約範本第 20 條第(五)項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三、法律責任與風險歸屬
本條款最後一段「未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或產品,工程司得予拒絕,其損失由施工廠商負擔」。明確界定,若材料未獲認可,所有損失由廠商負擔,這實踐了工程契約中「廠商自負風險」的基本原則:
1.機關的拒絕權:只要材料或產品未經工程司認可,無論是「替代材料」品質不符,還是「同等品」未達標準,工程司均有權拒絕。
2.廠商的風險承擔:廠商必須承擔因材料被拒絕所產生的一切損失。這包括拆除重作、延誤工期等費用。
3.審核不免責原則:即使廠商獲得了工程司對同等品或替代材料的審查、認可或核准,這並不減少或免除廠商應負的契約責任(參見契約範本 第18條第(七)項: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法院案例亦顯示,即使機關同意了同等品變更,若最終成果仍有設計錯誤或品質瑕疵,設計單位或廠商仍需負責。
參、由法院判決探討「同等品」核心原則
在理解了這些上述構成爭議基礎的契約條款後,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法院在實際個案中,如何應用這些原則來解決具體的「同等品」爭議。我們將對法院判決進行歸納與提煉,系統性地揭示法院在處理「同等品」及相關規格爭議時所依循的核心司法原則,為公共工程的參與者提供更具體、更具預測性的行為準則與風險管理指引。
👉原則一、契約基準之確立:文件衝突下的優先序位判斷
在判斷一項替代產品是否構成「同等品」之前,法院的首要任務是確立契約所要求的「原始規格基準」。若契約文件本身對同一項目的規格要求存在矛盾,法院必須先依據契約約定的優先順序,或在無約定時依循法理,確定哪一份文件的規定應被視為履約的依據。
•代表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
案情概要:本案涉及污水處理廠功能提升工程,爭議焦點在於管線中的「閥件」材質。契約的《施工規範》要求使用「鑄鐵」材質,但《細部設計圖說》及《詳細價目表》卻明確標示應使用「不鏽鋼(SUS)」材質。機關要求廠商依圖說及價目表使用不鏽鋼閥件,事後廠商向機關請求給付不鏽鋼與鑄鐵間之價差,進而衍生爭議。
法院認定:本案法院的判斷,直接體現了前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三)項所揭示的文件效力優先順序原則。法院審理後認定,系爭契約文件內容就閥件材質確實存在不一致。法院援引契約文件優先順序的規定,即「圖說」的位階優先於「技術規範」(本案中的施工規範)。因此,法院判定本案應以《細部設計圖說》及《詳細價目表》中明確記載的「不鏽鋼」為契約的基準規格。廠商使用不鏽鋼閥件是符合契約要求的履約行為。至於契約價格偏低的問題,應為廠商在決定投標時所應衡量的風險,不能作為事後否定材質約定效力的理由。
•輔助見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此判決亦重申了一項重要原則,即當「廠商提送的工程設計圖」與契約的「施工規範」不符時,依統包契約約定:「工程規範應優先於經機關認可之工程設計圖而適用。這再次強化了契約文件之間存在明確的優先序位,是法院解決規格衝突的首要依據。
👉原則二、合意變更之效力:經機關同意替代之拘束力
此原則須與單純的「同等品」替換加以區分。「同等品」是在契約既有框架下的替換。但若設計準則經雙方會議變更,則可不再適用原準則,此經雙方合意變更的準則,則是在法律上創設了新的契約基準,其效力更強。若廠商提出的「替代材料」,已明確獲得機關(業主)或其授權代表(工程司)的同意,一旦合意成立,機關即應受其拘束,事後不得再以原契約規格為由,主張「替代材料」規格不符並要求扣款及處以違約金。
•代表案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案情概要:廠商在統包工程中,針對鋼筋及天花板吊架等項目,提出了與原設計準則不同的材質方案。這些替代材料在工程會議中提出,並經機關代表同意,且明確記載於會議紀錄中。然而,在工程驗收時,機關卻回頭主張這些「替代材料」不符原設計準則,要求減價扣款及處以違約金。
法院認定:原審高等法院的見解,認定經機關同意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中的「替代材料」及變更設計準則,已構成契約的合意變更。法院強調,既然雙方已透過會議決議變更了原有的設計準則,該變更即具有契約效力,機關應受其拘束。因此,原設計準則不再適用,機關事後不得再以此為據主張「替代材料」規格不符。
•延伸案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本案中,納骨櫃材質原要求為「耐燃二級」,但後續的工程附約、施工計畫書及材料試驗表均載明為「耐燃三級」,且這些文件均經機關委託之建築師審查通過並經機關函准備查。法院同樣認定,此一系列的審查與核備行為,已證明機關同意變更材質規格,故不得再執原規格拒付尾款。
此原則凸顯了在履約過程中,保存書面同意、會議紀錄、核備函文等明確證據,對於承攬廠商保護自身權益具有無可替代的關鍵作用。
👉原則三、業主救濟權之選擇:「瑕疵修補」與「減價收受」不得併用
當廠商提供的產品或施作成果確實存在瑕疵時,民法與工程契約賦予機關多種救濟手段,包括請求修補瑕疵、請求減價收受、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法院見解強調,這些權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機關在選擇一種救濟途徑後,通常不得就同一瑕疵再主張另一種權利。
•代表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案情概要:廠商提供的高壓環路開關,因內部未附加契約要求的保險絲,構成履約瑕疵。機關發現此問題後,並未直接主張減價收受,而是要求廠商提出改善方案。廠商遂以增設「外部開關」的方式進行修繕,以彌補原設備保護功能的不足。此修繕方案經機關同意並完成施作後,機關在最終的複驗紀錄中記載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然而,機關在結算時,卻又同時對該高壓環路開關主張「同等品減價收受」,並扣罰違約金。
法院認定:法院明確指出,機關對於工作瑕疵,得請求修補、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此三者應擇一行使。法院在此明確劃分了瑕疵修補請求權與《契約範本》第4條第(一)項所賦予的「減價收受」權,兩者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排他性。本案中,機關已要求廠商修繕,並接受了修繕成果,且在複驗時確認結果「相符」。這表明機關已行使其「瑕疵修補請求權」,且瑕疵已被改善。在此情況下,機關即不得再就「同一瑕疵」,回頭主張「減價收受」,兩者不能併用。因此,法院判決機關應返還其溢扣的減價款項。
👉原則四、審查核可之責任:設計監造單位之注意義務
在工程採購案中,負責審查與核可「同等品」、「替代材料」的設計或監造單位(如建築師、工程顧問公司),負有專業上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此義務並不僅是形式上的文件審查,而是要求其憑藉專業知識,對替代品的實質功能、效益與安全性進行評估。若因其審查疏失,核可了不適當的「同等品」、「替代材料」,導致工程未達預期效益或對業主造成損害,該設計監造單位仍需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代表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9號民事判決
案情概要:某機場航廈進行結構耐震補強工程,廠商申請使用「阻尼器同等品」以替代原設計。負責設計監造的建築師,在將該「替代材料」送請專業技師公會審查並獲得「建議通過」的意見後,同意了廠商的申請。然而,工程完工後,經第三方機構覆核,認定補強工程並未達到法規要求的耐震能力,阻尼器無法發揮預期的減震效益,主因在於設計錯誤,如阻尼器安裝位置不當、連接鋼構剛性不足等。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即便建築師信賴了專業技師公會的審查意見,但其作為受機關委託的設計監造單位,仍應對最終的設計成果負起完全責任。法院認定本案的設計存在多項錯誤,導致補強無效,建築師顯然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此,儘管「同等品」申請程序看似完備,建築師仍應就其設計與監造的疏失,對業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原則揭示了「同等品」的核可程序,不僅是廠商與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更牽涉到設計監造單位的專業責任,其審查意見具有實質的法律責任。
肆、參考判決之比較與彙整
為深化對法院裁判邏輯的理解,並提供一目了然的實務參考,本章節將前述討論的判決,以結構化的形式呈現,便於讀者進行快速比較與參照,從核心爭議、雙方主張到法院的最終認定,完整勾勒出「同等品」爭議在司法實務中的樣貌。
👉案例一:
判決文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12 號
核心爭議:經工務會議同意變更之鋼筋、天花板吊架材質,事後可否被認定為規格不符而扣款?
廠商主要主張:已依會議決議改用替代材質(如 SD280W 鋼筋),此為經業主同意之契約變更,並非瑕疵。
機關主要主張:契約原設計準則要求特定材質(如 SD420W 鋼筋),廠商使用替代品即屬規格不符,應減價收受。
法院關鍵認定:構成合意變更。會議紀錄證明機關已同意變更,應受其拘束,不得再主張規格不符。契約變更後,原設計準則對該項目即不再適用。
👉案例二:
判決文號: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50 號
核心爭議:納骨櫃防火等級由「耐燃二級」改為「耐燃三級」,是否構成違約?
廠商主要主張:變更後的「耐燃三級」已載明於工程附約及施工計畫書,並經機關委任之建築師審查通過及機關備查。
機關主要主張:原契約規劃需求說明書要求「耐燃二級」,廠商施作「耐燃三級」即屬規格不符,得拒付尾款。
法院關鍵認定:構成合意變更。經機關審查通過並函准備查的一系列文件,證明雙方已合意變更規格,機關不得執原規格拒付工程款。
👉案例三:
判決文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建上字第 28 號
核心爭議:閥件材質應依《施工規範》(鑄鐵)或《細部設計圖說》(不鏽鋼)?
廠商主要主張:《施工規範》要求鑄鐵,機關要求廠商使用不鏽鋼,應有價差。
機關主要主張:依《細部設計圖說》及《價目表》要求廠商使用不鏽鋼閥件,符合契約規定。
法院關鍵認定:確立契約基準。依文件優先序位原則(圖說優於規範),認定「不鏽鋼」為契約基準,廠商係依約履約,無價差問題。
👉案例四:
判決文號: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17 號
核心爭議:對於設備瑕疵,機關要求廠商修繕並驗收合格後,是否仍可主張減價收受?
廠商主要主張:機關已要求並接受瑕疵修繕方案(增設外部開關),且複驗合格,不應再另行主張減價。
機關主要主張:廠商提供的高壓環路開關未附保險絲,屬規格不符,即便修繕後仍應就其價值減損部分減價收受。
法院關鍵認定:救濟權擇一行使:機關既已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並接受修補成果,即不得再就同一瑕疵同時主張「減價收受」。二者權利不得併用。
👉案例五:
判決文號: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9 號
核心爭議:設計監造單位核可了無效的「同等品」,是否應對業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廠商主要主張:同意使用「阻尼器同等品」是信賴專業技師公會的審查意見,已盡注意義務。
機關主要主張:建築師提出的設計有誤,導致補強工程無效,未達耐震要求,應就設計監造疏失賠償損失。
法院關鍵認定:設計監造單位責任。建築師應對其設計成果負最終責任。其核可的「同等品」方案未能達到預期工程效益,構成設計錯誤,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對機關負賠償責任。
👉案例六:
判決文號: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730 號
核心爭議:特殊管架材料是契約價金內含的「同級品」,還是應另行計價的「漏項」?
廠商主要主張:特殊管架未在標單中報價,屬契約「漏項」,應補給價差。
機關主要主張:管架計價係以重量(公斤)為單位,已包含所有類型,廠商使用較貴的「同級品」應自行吸收成本。
法院關鍵認定: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指出:圖說已指定特殊管架廠牌,價目表亦有管架項目,且廠商曾表明無價差,原審認定為「漏項」顯有疑義。
伍、實務意涵與專業建議
從前述的法律與判決分析中,提出對公共工程參與單位具有實用價值的操作建議與風險管理策略,以期在實務中有效預防及處理「同等品」相關爭議。遵循下述建議,將有助雙方建立更穩固的合作基礎,並在爭議發生時,能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一、對於機關方:
1.強化招標文件之一致性
許多爭議源於招標文件(如圖說、規範、價目表)之間的內部矛盾。建議機關在招標前,應投入足夠資源進行跨部門的聯合審查,確保各文件對關鍵材料、設備的規格要求清晰且一致,從源頭上杜絕因文件衝突而引發的規格基準爭議。
2.明確授權與審查流程
建議在工程契約中,明確約定「同等品」的提送、審查、核可的具體流程、時限及所需文件。同時,應清晰界定監造單位或工地工程師的審查權限與最終核可權的歸屬。避免因授權不清,導致現場人員的口頭同意或非正式紀錄,被事後認定為有效的契約變更,從而約束機關。
3.審慎行使救濟權利
一旦機關就瑕疵行使「修補請求權」並驗收其成果,即可能喪失對同一瑕疵再主張「減價收受」的權利。因此,在發現廠商履約成果有瑕疵或規格不符時,機關應在法律顧問的協助下,全面評估並選擇最有利的法律途徑(例如:要求限期修補、直接主張減價收受、或在重大瑕疵時考慮解約),並理解不同救濟權利之間的排他性。
二、對於廠商方:
1.投標前詳盡釋疑
廠商在投標階段,若發現契約文件對規格的要求存在不一致、不明確或相互矛盾之處(如材質爭議),應善用《政府採購法》賦予的權利,以書面方式正式向機關請求釋疑。保留相關函文紀錄,不僅能釐清履約標準,也能在日後發生爭議時,作為證明契約內容存有歧義的有利證據。
2.務求書面同意與紀錄
司法實務高度重視「書面證據」。廠商在履約過程中,凡是提出任何「同等品」替代材料,或與機關就規格、工法等進行協商,務必追求獲得機關或其授權代表的「書面同意」。所有相關的會議紀錄、往來函文、經核可的施工計畫書等,都應妥善建檔保存,這是證明「合意變更」成立、對抗機關事後否認的最強武器。
3.區分「同等品」與「契約變更」
廠商在提出替代材料時,應在內部進行清晰的法律與技術評估,判斷該方案是屬於契約原已允許的「同等品」範疇(功能、效益、規格相同或更優,且不得增加價金),還是已構成實質上的「契約變更」(可能涉及規格變動、或工項增減,需另行議價)。清晰的定位有助於廠商在協商過程中,正確主張自身權益,避免在應視為契約變更並可請求加價的情況下,誤以「同等品」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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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揭示了處理公共工程採購中「同等品」及規格爭議時的數項核心趨勢:高度重視「契約真意探求」,致力於透過文件位階與解釋原則還原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嚴格遵循「書面證據主義」,將會議紀錄、核備函文等書面文件視為認定事實、判斷是否構成「合意變更」的關鍵;並在權利行使上強調「衡平原則」,確保機關的救濟權利不被濫用,例如瑕疵修補與減價收受不得就同一標的併用。
無論是採購機關或承攬廠商,建立清晰、一致的契約文件體系,並在履約過程中維持嚴謹的書面溝通與變更管理,是預防及解決此類工程採購爭議的最有效途徑。對於機關而言,事前的文件整合與審查是減少爭議的根本;對於廠商而言,事中的溝通紀錄與書面確認是保障權益的基石。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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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設計疏失 #監造疏失 #建築工程 #損害賠償 #設計責任 #監造責任 #地質調查報告 #工程災變 #工程監測 #施工計畫 #民法第227條 #民法第544條 #與有過失 #損益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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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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